时速狂飙140!时速表与实际车速不符 法院全文曝光
2018/10/23 15:33:00
记者于庆璇/宜兰报导
台铁6432次普悠玛列车21日出轨翻覆,造成18人罹难、190人轻重伤,宜兰地院今上午表
示,台铁尤姓司机坦承“列车到了瑞芳车子发生异常,因为车子动力系统有问题”,经过
调度员同意,才试图关掉ATP系统,本打算到下一站停靠时重新打开,但却因为“跟调度
员通话”没开启ATP,又在事故发生前3分钟,列车超速狂飙140公里,才会在过弯时发生
出轨翻覆意外,实为重大人为疏失,法院新闻稿全文如下:
一、本件声请意旨略以:被告尤OO于驾驶普悠玛号,关闭列车自动防护系统(
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以下简称ATP)时,因列车已无ATP接收感应器监控车速
,司机员更应注意其车速度不得超速,并随时为煞车准备以避免危险。讵其于途经宜兰境
内大溪站附近时,因感觉列车加速时动力异常,经关闭ATP后,系以手动、目测方式驾驶
列车,复未注意列车进站及过弯时应符合速限规定,竟将列车加速至约时速140公里之高
速,而导致列车于同日下午4时48分许,在新马站附近无法过弯而出轨,全车翻覆,造成
乘客18人死亡,另致使180人以上分别受有轻重伤,因认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六第二
项之业务过死罪嫌,被告避重就轻,有勾串相关证人之虞,有事实足认其有逃避刑事追诉
、躲避民事求偿而逃亡事实之虞,本件非予羁押并禁止接见,显难进行追诉审判,爰提出
声请羁押被告。
二、本件合议庭讯问被告后,认相关证人之证词及被告自承其因列车动力问题,于行至大
溪附近,本应即将列车自动防护系统ATP关闭,亦明知依规定关闭ATP须于下一停靠站再行
打开,惟其因一直与调度员通话而未再将ATP打开确有业务过失。且查被告于本院供承列
车自瑞芳始,列车动力异常,车上之刻度与仪表及实际车速均不符,故其即未再查看车速
仪表,迳拉刻度控制车速,惟以刻度仍生降速及提速之情状,显已无从迳以刻度为车速之
依据,况其自承平时即有观速之训练,而新马站月台为一大弯道,且速限为80公里,其纵
拉82~83公里,依卷附车速表可知于事故前之16时45分,该列车车速直线爬升,于46分达
120公里,47分时达140公里,至48分仍为140公里,旋即肇事,是自罗东站离站在2分钟内
之时速不断提升,应显而易见,被告自应能注意,况其既已关闭APT,失自动侦测、煞车
之辅助,并知前有月台大弯道,更应早为因应举措,讵至近月台弯道方为急煞,致列车翻
覆,死伤惨重,其有过失嫌疑重大应堪采认。
三、检察官以被告辩称曾要求暂避停头城站检查一节,核与证人即头堿站站长林OO及列
车长谢OO证述:被告系以列车上有人误乘为由要求临停头城站一情不符,因认被告避重
就轻,而有勾串证人之虞。经查,证人头城站站长林OO系证称因无线电不清楚,请问是
否乘客误乘要求停车,而非被告主动以乘客误乘要求停车。且证人即列车长谢OO亦证称
:“司机其实不知道到底有无人误乘,有无人误乘这件事,只有我知道,且我没有跟司机
说,所以不清楚他为何要这样说,值班站长就跟他说调度员不准临停头城站,所以列车动
力还是时有时无的前进。”核与列车司机不会与乘客接触之理相符。是检察官以前情认被
告有勾串之虞,容有违误,亦无足采。
四、末查,本案被告业已自承业务过失,且与本案相关之列车长、站长、服务员、巡视员
、列检员、调度员等均经检察官调查结证在卷,且相关车速表、行控对话录音档亦均扣案
,其余行车之通联证人亦均有纪录可供查证,至本件事故之详细肇因,亦可由专业鉴识人
员为专业之鉴定解说,乃被告应无串证之虞。至检察官所指逾二百名乘客尚待接受调查,
既非被告友性证人,更要无与被告串证之可能。另被告为铁路局运转副主任,有固定住居
所,本件业务过失造成重大死伤憾事,尚有铁路局及其他保险公司可担负赔偿,检察官仅
以被告将来可能面临高额民事追偿,即认有逃亡之虞,容属臆测,亦无足采。是本案被告
虽涉过失重嫌,惟检察官以串证及逃亡之虞声请羁押、禁见通信,乃无理由,不应准许。
惟被告既有过失重嫌,惟尚无羁押必要,爰命以新台币五十万元具保及限制其住居及出境
、出海。
ATP(列车自动保护系统,Automatic Train Protection)
亦称列车超速防护系统,为列车超过规定速度时自动制动系统,保持后续列车与先行列车
之间的安全间隔距离,并监督列车车门和站台屏蔽门的开启和关闭的程序控制,具有全程
速度监控之功能,确保列车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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