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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陈先生日前掉了新机价约3万元的三星手机,本来打算用2张价值约800元的餐券酬
谢拾获人,但对方坚持要讨10分之1、相当于2500元的报酬,还搬出法条表示“有权暂时
不还”,且已到警局备案。虽然双方最后以1000元“保管费”达成协议,但他仍感叹“这
社会怎么了”。律师表示,根据《民法》规定,拾获人确实可施行“留置权”,直到物主
付出等值10分之1的款项为止,就算物主题告侵占罪,最后应该也是告不成。
台中一名陈先生向《苹果》投诉,上月17日晚间在一中商圈,不慎把去年买的手机
Galaxy Note 8忘在人行道椅子上,回头找寻时已不见,当下报案处理。他当晚接到拾获
人的电话,表示愿意归还,但要求10分之1的报酬,相当于2500元的保管费。
陈先生到派出所询问,警方也表示拾获者有权这么做,但如果坚持不还,还是有可能涉及
侵占罪。陈先生事后以讯息方式告知林男,但林男却搬出《民法》第805条规定回复,拾
得人可以要求保管费、但费用不能超过其价值的10分之1,并称“已经到警所备案,以维
护自己的权益”。
陈先生说,手机被人捡到,对方还愿意归还,他真的很感恩,当然会意思一下,他打算用
2张价值约800元的餐券,表达感谢之意,但拾获者一开口就是要保管费用,感觉这社会病
了。
陈先生到公所申请调解,并到通讯行估价,收购价约8000元,但对方仍要求收取1000元的
保管费,最后让陈先生无奈答应。陈先生说,当时调解时,连调解的里长都私底下告诉他
“你真是遇到疯子,调解这多次,没遇到过这款的(台语,意指这种人)。”
律师谢宪恺表示,根据《民法》805条规定,捡到东西的人,确实可以施行“留置权”,
直到物主付出等值10分之1的款项为止,这是拾得者的权益,就算物主题告侵占罪,最后
应该也是告不成。
谢宪恺提到,805条规定是参照欧洲国家的做法,是鼓励民众捡到东西要归回,但依华人
的风俗民情,本来捡到东西就该归还,极少数人会施行这项权利,拾获人这种做法虽然让
人感觉有争议,但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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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这时候又不管法律了=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