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宗教基本法修法先驱林佳龙

楼主: elmotze (On my way)   2018-10-23 17:56:22
※ 引述《krockdial (我爱高丽菜和强尼)》之铭言:
: 现在老王这个烂版本 最为人诟病的就这几点
: https://i.imgur.com/oqrc1De.jpg
: 根本不受各种法律控管
现在法案撤了, 别说烂版本, 就连讨论修改的空间都没了.
宗教领域继续维持无法律状态, 可喜可贺可喜可贺.
时代力量的说帖看起来是很有那么一回事,
但完全犯了劳基法那时局部放大扭曲解读的毛病.
(简单来讲就是脱离现实啦. 看看那可怜的劳基法复决公投, 柯柯.)
1. 第一条 + 第十三条 = 放生不需许可
前项宗教活动,除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外,
毋需事前经主管机关许可,各级政府机关亦不得禁止或限制之。
时代力量的说帖就是抓着黄色部分扩大解读.
但绿色部分, 可是清楚授权政府能够为了维护重大公益而以法律限制.
这部分的基础逻辑就是宪法原则。
2. 第十条 = 行政司法不得介入
只限于宗教教务与人事任免, 某些狂信徒就随便扩张解读为一切事务.
特定领域事务, 在解读上都会有一定的范围,
就跟所谓"政党事务"一般不会包括经营慈善事业一样.
以国家力量介入宗教事务, 举个例子: 中国政府介入天主教事务.
狂信徒认为这很正义, 正常人觉得这不能看.
假如担心的是宗教教务会被扩张解读, 那正确的作法不是通通反对,
而是设法加入具体化的明文规范.
<EX>宗教组织内部的行政运作, 不应介入.
宗教组织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应受世俗法律规范.
宗教组织对自然人的行为, 除特定状况豁免外, 应受世俗法律规范.
3. 第十三条 = 不得要求民主公开原则
人家想搞秘密信仰领袖崇拜是哪里碍到社会大众了??
民主哩, 达赖喇嘛躺着也中枪.
公开哩, 林北崇拜班杰明富兰克林也要公开给社会大众看??
4. 第十四条 = 就业歧视合法
人家宫庙教会也不是营利或公益团体,
招人限同信仰又是哪里碍到社会大众了??
这种反歧视的规定就是左到胶掉了.
基督教会不能以信仰为由拒绝招收回教徒,
全教会都在赞美耶稣的时候就那个人坚持有权真主至大.
时代力量是哪来的脸要求别人支持这种白目行为??
5. 第二十条 = 不用管民法
现况就是很多小型宗教团体的财产是借名登记在宗教师名下.
这种实质上是团体财产的能视为宗教师私产,
让宗教师继承人主张特留分吗??
时代力量不接地气, 主张脱离现实又一例.
6. 第十五条 = 信仰自由十六岁才开始.
已经国内法化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十八条, 第四项: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e present Covenant undertake to have respect
for the liberty of parents and, when applicable, legal guardians
to ensure the religious and moral education of their children
in conformity with their own convictions.
喔, 两公约也错了, 我大时代力量的主张神圣不可侵犯??
而且用这种鸟蛋逻辑去衍伸,
我们应该赋予小学生应考试服公职和婚姻的权利是吧??
7. 第二十七条 = 现有用地一切合法.
人家草案明明就写是 得申请 得申购.
得申请就是直接合法的话, 我买枪也直接合法了.
(请参照自卫枪枝管理条例, 是"得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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