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iokchi (连筱葳)》之铭言:
: FB卦点说明:(繁体中文 20 个字)
: 《宗教基本法》草案让宗教超越法令、above the law
: 提出一部内容如此荒谬的法案,令人难以置信
: https://goo.gl/25dGxW
: 最近,很多朋友发讯关心,立法院星期三排审的《宗教基本法》草案。
: 我相信,大家都尊重、也都支持“宗教自由”。
: 然而,提出一部内容如此荒谬的法案,则是令人难以置信。
: 提案让宗教超越法令、above the law,只会适得其反。
: 诚恳建议提案委员主动撤案,别浪费委员会宝贵时间。
: 星期三的内政委员会,不如拿来审查“地政三法”,贯彻实价登录、促进居住正义,才是
: 真正让人民有感、让下一代有未来的改革。
https://goo.gl/eVdowF
提案日期 1071012
会期 09届06期04次
宗教基本法草案
主提案:王金平、黄昭顺、马文君、林岱桦
连署提案:施义芳、陈亭妃、黄秀芳、郑宝清、陈素月、钟佳滨、钟孔炤
张宏陆、苏治芬、江永昌、邱泰源、吴琪铭、黄国书、郭正亮
刘建国、蔡易余
赵正宇(无)、陈怡洁(亲)
陈雪生、罗明才、郑天财、陈宜民、吕玉玲、徐志荣、林德福
柯志恩、林丽蝉、颜宽恒、蒋万安、赖士葆、蒋乃辛、费鸿泰
第十条 (圣俗分离原则)
处理宗教事务之主管机关,应基于保障人民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
之传统、特殊性及自主性;并不得介入宗教教务。
法院就有关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之信仰、教制、传统等教务事项,不得调解与干涉;
亦不得干涉其组织及人事任免。
第十三条 (宗教自主权)
宗教活动为各宗教自主事项,悉依其教制或传统定之。
前项宗教活动,除违反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外,毋需事前经主管机关许可,各级政府机关
亦不得禁止或限制之。
各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就其内部组织结构、人事及财政管理享有自主权。
民法及其他法律有关公益社团及财团法人之主管机关监督、管理规定,不适用于宗教法人
或其他宗教团体。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国家不得强制要求宗教团体遵守民主与公开之原则。
第十四条 (就业歧视之例外)
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聘雇从事宗教事业之人员,得以具有与该宗教团体相同宗教信仰
为聘雇条件,不构成就业服务法之宗教歧视。
第二十条 (财务自主原则)
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所有之财产及法物,其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悉依章程定之
;无章程者,依教制或传统定之。
第二十七条 (宗教用地的地权与地用)
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于本法施行前,以自有资金或无偿取得而以自然人名义登记之农
业用地,得申请更名登记为宗教法人或其他宗教团体所有,不受农业发展条例之限制。
本法施行前,各宗教之固有建筑物坐落于公有非公用土地,且从事宗教活动已逾五年者,
得申请公有非公用土地之让售、借用、租用、设定物权或委托经营,以取得该公有非公用
土地用地之权利,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条及公产管理法规之限制。但取得之权利,非经土
地主管机关同意,不得让与、处分、设定负担或辗转委托经营。
本法施行前既有宗教建筑申请补办建筑执照与消防设备等审查作业,应在考量公共安全的
前提下另行订定绩效管理办法,由宗教团体提出替代改善方案,经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
审查后予以发照,不受相关目的事业法规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宗教研究预算之宽列及调查统计)
中央主管机关每年应宽列预算,奖(补)助有关学术研究机构从事宗教事务及宗教法制有
关问题之研究。
中央主管机关应定期就宗教相关事项进行调查、统计并建立数据库,提供宗教事务政策及
学术研究之参考,并依法保存、公开及提供宗教相关资讯。
太狂啦!只要挂个宗教法人或宗教团体就直接超脱法律还凌驾宪法
宗教团体的教制、传统,法院不得干涉
宗教活动毋需事前经主管机关许可
民法及其他法律有关公益社团及财团法人之主管机关监督、管理规定通通不适用
也可以不用遵守民主与公开原则
直接无视就业服务法
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可以按照教制跟传统自己搞
以前在农地的还有占用国有地的违建就地合法,建照使照消防规范什么的都不用管
政府还要每年宽列预算奖励补助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