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刘静怡 毛骨悚然-柯文哲之无心跳器捐

楼主: wuayi (很恐怖不要问)   2018-10-19 15: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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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怡,台大国发所教授,她转贴柯文哲在台大医院所著作使用叶克膜之控制性无心跳器捐
看完之后让刘静怡教授毛骨悚然
的protoc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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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发指的NTUH NHBD ECMO protocol】
这是柯文哲团队在台大医院所做的”使用叶克膜之控制性无心跳器捐”的protocol,原始
protocol请见下面所附的两张照片。
此一protocol亦见于柯文哲,蔡璧如合著[ECMO手册],金名图书公司出版第一版中。
虽然在2016第二版中这个protocol有修改,但到底依据第一版protocol执行病例数与器官
种类数量,作者柯文哲当然知道,但台大医院知道吗?为何四年来不肯回答刘静怡教授呢

此protocol主要缺失与争议如下:
壹: protocol草率轻忽,事实上不可能通过任何医学伦理委员会与人体试验申请。
贰: 本protocol实施之使用叶克膜无心跳器捐,已经卫福部证实未提出人体试验申请。若
因台湾器官捐赠来源缺乏,欲扩展器官捐赠来源,亦应提出人体试验申请,让医学伦理专
家,法界人士参与让protocol合法合伦理,而非单打独斗,为所欲为。
叁:使用morphine, palvulon, NTG/phentolamine 等药物加速病患心跳停止,达成控制心
跳停止之目的,称之为”加工死亡”亦不为过。
肆: 捐赠者未脑死、心跳未停止前即安装叶克膜,病患仍可能有痛觉,病患与家属是否
知情同意?
伍: 是否明白告知相验病患为无心跳器捐病患,是否告知检察官此protocol施行的每个
步骤? 是以一般司法相验,或是器官移植捐赠相验(见附件照片)
以下,是提出上述缺失与争议的理由:
背景知识:
1.protocol:a method in a clinical trial or me
dical research study临床试验或医学研究的方法条则。
2. NTUH=台湾大学
附属医院,NHBD=non heartbeating donation无心跳器捐, ECMO叶克膜。
3.台湾尚未通过任何无心跳器捐的法律,不管是controlled或者uncontrolled,2017/12/
29卫福部提出的仅是对uncontrolled NHBD的一个没有法源依据的”参考指引”。而这里
要讨论的NTUH NHBD ECMO protocol是没有法源依据,卫福部也不准许的controlled NH
BD。
这份protocol共分成四个部份; 1 界定潜在的NHB器官捐赠者2.先决条件3.设备4.施行步

首先讨论第1 #潜在的NHB器官捐赠者 这大项下有四个次项1.1~1.4,比较有问题的是1.1
及1.2。
1.1 the patient is believed to be brain dead, but brain death examination cann
ot be completed because of hypoxemia, hypotension, etc
在低血压与低血氧等数种情况下是不能进行脑死判定,这是脑死判定法律条明订,此prot
ocol中使用了一个非科学的用语”believed to be”,它既不是一个客观的也不是可遵循
操作的定义,只要”相信”这病人即将脑死就可以了,这实在是太过草率地对待一个生命
而且还是愿意捐赠器官爱留人间的生命。这种草率的protocol别说可以通过人体试验申请
(事实上卫福部已证实没有提出人体试验申请),它也不太可能通过台大医院的医学伦理委
员会,如果它通过了,那么这个委员会将因此蒙羞。
1.2 the patient has had a severe brain damage incompatible with survival, al
though not brain dead yet.
这个次项有着逻辑上的误谬;既然可以评估尚未脑死,那就应该等待脑死判定。这里又使
用了一个非客观也不可操作的用语”incompatible with survival”,protocol应该要完
善地去回顾文献,而不是使用incompatible这种用语来做主观的判断。事实上即使是判定
脑死的病人,如果使用呼吸器,血压控制药物及贺尔蒙仍可存活很长的时间。
虽然,这大项所定义的是”潜在的无心跳器捐者”但是在下面protocol内容中就
直接将这些病人当做移植器官的捐赠者,所谓的”潜在”只是器捐同意书与移除呼吸器停
用升压剂同意书之有无,完全没有进一步的确认与判定。
以下讨论第二项 prerequisites先决条件。我们将重点放在2.1与2.X,2.X乃指应具备而未
具备之先决条件。
2.1 at least on(e) doctor (not involved in organ procurement/transplantation o
r post-transplant recipient care) has confirmed that the patient is a potentia
l non-heart-beating organ donor as described as above.
脑死判定对于判定医师之资格要求十分严格:
一、判定脑死之医师,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一) 具神经科、神经外科专科医师资格者。
(二) 具麻醉科、内科、外科、急诊医学科或小儿科专科医师资格,并曾接受脑死判定之
训练,持有证明文件者。
二、参与脑死判定之人员:
(一) 病人之原诊治医师。
(二) 具判定资格之医师二人。
此protocol所谓potential donor就是无法判定为脑死的病患,死亡判定要求应更为严格
,但此protocol仅要求具医师资格,极为草率且违背脑死器官捐赠之立法精神,要求更放
宽捐赠器官的来源至无心跳器捐必须以更严谨的判定标准以防止弊端保障人权,绝非仅由
一名医师以自由心证来判断。
脑死判定人员须包含病人之原诊治医师,此立法用意是原诊治医师对于病患之脑死原因是
否确定(不确定脑死原因即须排除脑死判定),脑死状态是否可逆等重大事项提供必要讯息
,但此protocol未将原诊治医生纳入,有明显缺失。
且此protocol所谓的 doctor “ has confirmed “实际上也没有更进一步的确认程序步
骤,仍只有1.1&1.2的”believed to be “, “incompatible for survival”.
此protocol第四项steps 4.7-4.9在病患未心跳停止前即安装叶克膜,至4.11宣告心跳停
止后4.12 ECMO begin to run.病患既未判定脑死,心跳也尚未停止,安装叶克膜是否签
署同意书?是否告知捐赠者与家属可能增加痛苦并获得同意。此点也起其他论文的非议(见
附图片)。
至于2.4通知检察官且确知其到院时间,4.10再一并讨论。
3.设备 讨论略去。
4.steps 步骤。
4.1~4.5 主要在准备ECMO设备。
4.6 if patient is not brain dead, morphine 2 amp & pavulon. If brain dead, pa
vulon 1 amp to prevent spinal reflex.
如果是脑死捐赠者 就应该走脑死判定流程,不应该继续走NHBD的流程。 Morphine吗啡的
注射有可能用以减轻之后于人体安装叶克膜造成的疼痛,但它也有抑制呼吸的副作用,pa
lvulon则是一个强力的肌肉松弛剂,在医学上主要使用于全身麻醉,气管内管插管准备,
使用palvulon若无使用呼吸器,极可能因呼吸肌瘫痪造成呼吸衰竭死亡;如果使用morphin
e注射造成呼吸抑制,加上palvulon 2 amp(8mg)的剂量造成呼吸肌肉瘫痪,又在4.10a移
除呼吸器, 重症病患极可能因此两种药物直接造成死亡。
事实上,Palvulon在美国是静脉注射药物造成死亡的第二常见药物,在某些州被用来执行
死刑(执行死刑剂量为100mg,全身麻醉剂量为0.08mg~0.1mg/kg,成人使用剂量约为1.5~2a
mp, 此protocol 2amp是8mg),在比利时与挪威被用来当做安乐死的用药,此种加工死亡
的作为令人发指。
4.10 知道检察官已到医院(并非在bedside)。
这是耐人寻味的一条,事实上检察官只对非病死或疑为非病死原因者才有相验义务(刑事
诉讼法第228条第一款),对于非病死或疑为非病死的器官捐赠相验,只有符合”脑死判定
”的器官捐赠检察官才有相验义务,因此这protocol的检察官相验只是相验意外死亡,而
非针对无心跳器官移植,因为无心跳器捐没有立法,千万不要误以为检察官相验就表示无
心跳器捐是检察官背书。
在此protocol中,检察官出现时没有任何”脑死判定” 的场景,检察官不是来判定死亡
,单纯就是判断是否是病死或非病死,所以检察官到达时,病患应该已经判定死亡才能进
行相验, 只要对检察官出示心电图standstill 的纪录纸, 然后检察官与验尸官进行相
验死因,因为叶克膜在心跳停止前就已安装,因此检察官就算问起,只要回答这是尚未拆
除的急救维生工具即可。 检察官是否在这种基于对医师的信任下遭受蒙蔽?
此protocol之所以强调配合检察官到院(非到bedside)时间并不是为了判定死亡,而是怕
死亡时间太久而叶克膜仍安装在病患身上持续运作会造成检察官起疑;
4.16才让检察官与验尸官相验尸体。 4.10判定死亡时,检察官只是已到医院,并非在be
dside参与死亡判定。
凡是在临床上治疗照顾过临终病患的人都知道,病人的心跳何时停止是无法预测的,但为
何这个protocol那么强调检察官到院的确切时间,因为他们企图控制心跳停止,更精确地
说他们加工死亡,因为在4.6他们已经施打会抑制呼吸的morphine及会让呼吸肌肉松弛瘫
痪呼吸衰竭的palvulon,在4.10a停掉升压剂,强心针再移除呼吸器,甚至最后再追加NTG
1amp让血管扩张血压下降(之前的论文中甚至使用更强的血管扩张剂phentolamine,这也
是另一个被使用于执行死刑的药物)!某些人自以为是上帝,觉得某些人活不了,就用执
行死刑使用的药物让这些人快速死去,蒙骗检察官,然后摘取这些人的器官去移植。
4.10b将右股动脉股静脉与ECMO的管路连接上去,只等待正式宣布心跳停止,就可以启动E
CMO运作。
4.11 这个步骤有相当的争议,在观察心电图monitor 心跳停止至少两分钟后,关掉monit
or.心跳停止后多久时间界定为死亡,各国不同,采取75秒到十分钟的国家都有,但是关
掉monitor这个做法有很大的争议,这应该是怕叶克膜运作后心脏有可能又再度跳起来,影
响后续的操作与检察官的相验。
4,16检察官与验尸官此时才登场相验。事实上整个protocol与检察官相关的部份只有这里
,检察官不可能为morphine, palvulon, NTG/phentolamine等涉嫌加工死亡行为背书,
也不可能为无法源依据的控制性无心跳器捐背书。
虽然,在protocol的第二页底下有篇reference的文章,但这篇文章实际上主要在叙述医
学伦理的课题,这篇protocol实际上违背了reference建议的医学伦理学,有心人可以找
来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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