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斩首八田与一铜像 中选会认定统促党李承

楼主: helikon (赫利羹)   2018-10-18 16:3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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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首八田与一铜像 中选会认定统促党李承龙不得参选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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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8 14:37
〔记者陈钰馥/台北报导〕九合一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将于11月24日举行,中选会今日公告
直辖市议员、县(市)议员的候选人资格,共有15人不符合规定,其中犯下砍掉八田与一
铜像、砸毁北投神社狛犬的惯犯、统促党台北市议员参选人李承龙,依法不得登记为候选
人。
九合一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将于11月24日举行,中选会今日公告直辖市议员、县(市)
议员的候选人资格,共有15人不符合规定,其中犯下砍掉八田与一铜像、砸毁北投神社
狛犬的惯犯、统促党台北市议员参选人李承龙,依法不得登记为候选人。(资料照)
中选会表示,在直辖市议员候选人部分,受理登记计751人,符合规定者748人,不符合规
定者有3人。
(一)台北市不符合规定者计1人:第3选举区李承龙,因毁弃损坏案,经台湾台南地方法
院判处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千元折算1日,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上诉
驳回,案于107年6月7日确定,且于107年8月31日登记期间截止前执行未毕,核有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4款前段消极资格规定之情事,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二)新北市不符合规定者计1人:第11选举区张天明,因犯“刑法”业务过失致死罪,
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千元折算1日,于107年8月2日判决确定
,依据台湾高等检察署107年9月6日函复查证资料显示,截至107年9月4日尚未执行,核有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4款前段消极资格规定之情事,应不准予登记。
(三)台中市不符合规定者计1人:第8选举区陈习珍,因过失伤害罪经台湾台中地方法院
判处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千元折算1日,于107年8月20日确定,且于107
年8月31日登记期间截止前,尚未执行完毕,核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4款前段消
极资格规定之情事,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中选会提及,县(市)议员候选人部分,受理登记计1018人,符合规定者1006人,不符合
规定者12人,分述如下:
(一)新竹县不符合规定者计4人:
1、 第1选举区苏明辉,因犯“贪污治罪条例”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赂2罪,经台湾
高等法院104年度判决应执行8年,褫夺公权4年,于107年10月11日经最高法院107年度
判决驳回上诉确定,核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2款及第8款规定情事,不得
登记为候选人。
2、第4选举区刘良彬,因犯“贪污治罪条例”之对于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3罪,经台湾
高等法院104年度判决应执行9年2月,褫夺公权4年,于107年10月11日经最高法院107年
度判决驳回上诉确定,核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2款、第8款规定情事,
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3、 第8选举区郑朝日,同时登记为新竹县议员及新竹县竹东镇镇民代表候选人,依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5条规定,二种以上公职人员选举同日举行投票时,其申请
登记之候选人,以登记一种为限。为二种以上候选人登记时,其登记均无效。
4、 第13选举区赵一先Obay a Awi',因“犯贪污治罪条例”对于职务上之行为收受贿赂
2罪,经台湾高等法院104年度判决应执行8年,褫夺公权4年,于107年10月11日经最高法
院107年度判决驳回上诉确定,核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2款及第8款规定之
情事,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二)苗栗县不符合规定者计1人:
第2选举区吴昌运,因“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例”、杀人未遂案,经苗栗地方法院于102年
8月28日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月、5年6月确定,并经定应执行刑有期徒刑6年8月,于104
年1月16日入监执行,107年4月13日缩刑期假释出监付保护管束,保护管束迄109年1月4日
(现假释中,尚未执行完毕),于107年8月31日登记期间截止前执行未毕,核有“公职人
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4款前段、第5款消极资格规定之情事,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三)彰化县不符合规定者计1人:
第2选举区郭坤昌,因伤害案经彰化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罚金,以1千元折
算1日,案于107年8月23日确定,且于107年8月31日登记期间截止前执行未毕,核有“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4款前段消极资格规定情事,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四)嘉义县不符合规定者计2人:
1、第5选举区翁侑君,同时登记为嘉义县议员及嘉义县义竹乡乡民代表候选人,依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二种以上公职人员选举同日举行投票时,其申请登记候选
人,以登记一种为限。为二种以上候选人登记时,其登记均无效。
2、第6选举区侯清河,同时登记为嘉义县议员及嘉义县中埔乡和美村村长候选人,依“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二种以上公职人员选举同日举行投票时,其申请登记之候
选人,以登记一种为限。为二种以上候选人登记时,其登记均无效。
(五)屏东县不符合规定者计1人:
第1选举区秦鸿明,同时登记为屏东县议员及屏东县屏东市永安里里长候选人,依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5条规定,二种以上公职人员选举同日举行投票时,其申请
登记之候选人,以登记一种为限。为二种以上候选人登记时,其登记均无效。
(六)宜兰县不符合规定者计1人:
第1选举区李汉铭,因犯刑法第144条投票行贿罪,经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月、褫夺公权1年
,核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3款消极资格规定之情事,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七)台东县不符合规定者计1人:
第8选举区林淑玲,因妨害名誉罪经台东地方法院判处罚金3000元,缓刑2年,缓刑期间
付保护管束,案于107年4月9日确定,且于107年8月31日登记期间截止前,保护管束执行
未毕,核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26条第5款消极资格规定情事,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八)新竹市不符合规定者计1人:
第1选举区谢希诚,因不能安全驾驶罪,经新竹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罚金
,以1千元折算1日,案于107年5月31日确定,且于107年8月31日登记期间截止前尚未执行
,核有“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消极资格规定之情事,不得登记为候选人。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584588
政治迫害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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