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以核养绿”公投 法院裁准黄士修等人

楼主: msbdhdfceb (ゾン)   2018-10-17 11:15:19
※ 引述《bahamutuh (杀生为护生 斩业非斩人)》之铭言:
: 合议庭指出,黄士修等人就连署人数顾虑,再次提出连署书以求合法者,当规范期待是连
: 署人数不合规定应通知补正,则黄士修等人再次提出补充连署书时,中选会应本于“公民
: 投票案以通过为原则,不通过为例外”之立法目的,以及应“以诚信方法为行政行为”,
: 并应“注意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就此项补充连署书争议,现实上不必要拒绝,依
: 法也无理由拒绝。
感觉法院讲得满清楚的了。
比起公投法13条规范的补件程序,人民的参政权来得更加重要的多。
考量到人民行创制、复决的社会成本上,政府应当以辅助人民实行创制、复决为圭臬。
既然无明文禁止提早补件(或者也可以说二次送件、多次送件、分段送件),
那政府于法于理皆应以创制、复决得以实行为目标,没有必要,也不应拒绝此行为。
也就是说没有以利民便民为考量基准的政府才是真违法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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