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核养绿”公投 法院裁准黄士修等人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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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核养绿”公投领衔人黄士修不满中选会不让他们补件,向法院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公民投票是一项严谨社会活动,规范期待是“以通过为原则,
不通过为例外”无需引发不必要讼争,现实上却衍生争议,所形成额外社会成本(不限于
金钱)支出或耗损,都将成为难以回复损害,今裁定准许声请,可抗告。
黄士修等人今年9月6日递交第二阶段连署书,中央选举委员会依法点收31万4135份,黄士
修13日补送2万多份连署书,中选会拒收。黄士修认为《公投法》第13条未明定连署书最
后交件期限,但中选会以“时限行政”为由,不接受补件。
法院上月26日开庭,双方对于《公投法》第13条解读完全相反。中选会强调已点收完毕,
无权再点收,且审查提案“以通过为原则、不通过为例外”中选会须协助提案人完成提案
,若户政机关查对后发现人数不足,会通知补件。
黄士修的委任律师叶庆元指出,《公投法》第13条规定审核结果不足件可通知补件,换言
之没说不能补件,法律没授权中选会不收件。本案有急迫性、致生重大损害,且胜诉盖然
性高。中选会拒收补件恐让连署人数不足,无法年底绑大选,没绑大选需要500万人投赞
成票,“等于总统票数,没绑大选等于判他死刑!”
中选会直言,“考试不及格就补考,你怎么能回过头说要重写考卷?”后续仍会有补件程
序,户所已在查对。“程序法的性质是公平性”,依据《行政程序法》第6条、8条及《公
投法》第13条,“提案人没有主动补件的权利,中选会也没收件及转交户所的义务。”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依《公民投票法》第12、13条规定,公民投票法是程序性质法规,公
投提案以通过为原则,不通过为例外;若因程序上缺失而有可能驳回者,法规上则有给予
补正之设计。故公投法第13条第3项规定“连署人数不合规定者,应通知补正”即本此旨
。
合议庭指出,黄士修等人就连署人数顾虑,再次提出连署书以求合法者,当规范期待是连
署人数不合规定应通知补正,则黄士修等人再次提出补充连署书时,中选会应本于“公民
投票案以通过为原则,不通过为例外”之立法目的,以及应“以诚信方法为行政行为”,
并应“注意当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就此项补充连署书争议,现实上不必要拒绝,依
法也无理由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