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乡民法律系──刑法只剩杀人罪?

楼主: kenny1300175 (蘇湖)   2018-10-17 09:01:30
乡民法律系──刑法只剩杀人罪?
出版时间:2018/10/17 00:00
王子荣/云林地方法院法官
一个老掉牙的故事是这样的,很久很久以前孔子门下有个以孝顺闻名的学生曾参,有一日
他妈妈听街坊跑来说他儿子杀人(恰巧同名同姓),一开始他妈妈也不相信,后来被说了
3次她不仅相信了,还赶紧收拾家当跑路去。这是有名的“曾参杀人”事件,用来比喻人
言可畏,用在最近的司法事件充满既视感,真的是百年传统、全新感受。
因为从以前网络上常在批评那些路上飙车的为何不是判杀人罪,笔者只是一笑置之,毕竟
情绪发言,键盘法官不外如此,但令人瞠目结舌的司法流言不仅没有终结,反倒因为人言
可畏而一个一个实现,从坊间流言变成现世的预言,身为第一线基层人员看得是冷汗涔涔
、步步惊心。
几天前发生在台北市闹区互相竞速以致于车辆失控,造成3位无辜路人不幸身亡的交通事
故,这样的事件无疑引发社会大众严厉的责难,一来是犯罪嫌疑人不是什么善类,怎么配
谈人权,二来是行为乖张猖狂,在车水马龙的市区狂飙造成严重后果,氛围已是全民皆曰
可杀。笔者先是乡民,然后才是法官,当然觉得凭什么这些人可以用这么草率的方式毁掉
其他人一辈子,自己撞死才是刚刚好,但激情之后回到理性这一端,感叹刑罚有其极限。
不过好戏才刚登场,先是警方大张旗鼓认为行为人主观上有不确定的杀人故意而用杀人罪
移送,身为每日要搏版面、满满爱愚铁血的治安机关,这么做勉强理解,毕竟民众观感才
是他们的职责所在。不过随即台北地检署也以杀人罪声请羁押(法院则认定是《刑法》第
185条第2项公共危险致人于死罪),这是哪招?莫非院检彼此念的、考的《刑法》不一样
,就算念的过程硬是分成留德、留日学派也不该如此不科学。检察官跟着警察起舞,放弃
专业的坚守,莫非被讲行政官久了真的以为自己是行政官了,还是该请师爷替检察官翻译
翻译法条文字,解释什么叫惊喜!
《刑法》上对于“故意”有白纸黑字写在那里,在第13条规定“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
实,明知并有意使其发生者,为故意。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预见其发生而其发生
并不违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论”,向来学界或实务判决对于杀人罪的论罪,除了要证明行
为人“知道”以外,也该“想要结果发生”,飙车当下就想要杀人?如果发展到极致,那
每次违规闯红灯没发生事故,应该用杀人未遂法办,怎会只开张不痛不痒的罚单了事。
所以无论是国人痛恶的酒驾行为或是交通严重违规行为,治本之计都是透过修法程序来提
升不法评价的内涵,例如叶少爷酒驾条款(《刑法》第185条之3),就是立法诸公回应民
气可用下提高酒驾肇事的刑度。同样的,如果认为此类驾驶行为极其可恶,也应该加快修
法脚步拉高过失致死的刑度,况且还有《刑法》第185条的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发生死
亡结果刑度为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守备,不该弄得整本《刑法》只剩下杀
人罪,难道都是毕业于乡民法律系!
至于媒体报导法院裁定交保理由中有提到“和被害人不认识”,这句话立马遭乡民战翻天
,实际上这句话是因为检察官用杀人罪声请羁押,法官只是用来说明为何认为行为人主观
上不会有杀人故意,不是泛指所有的情况(有网友衍生到郑捷案)。可惜台北地院没有针
对此一瞩目社会事件,用较浅显的新闻稿方式让媒体不生误会,事后诸葛来看,一旦错误
资讯传播出去,就是对司法无远弗届的污名化和泼脏水,在司法院积极建置各地院的发言
人团队之际,司法与媒体这一课还有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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