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B6 (VB)》之铭言:
: 警开枪击毙窃贼 家属索国赔244万元 法院判免赔
: 2018-10-15 12:24联合报 记者林孟洁╱即时报导
: 警员张景义5年前在西门町执勤时,开枪击毙驾车冲上人行道的黎姓嫌犯,一、二审均判无
: 罪;民事部分,张景义已赔偿黎的家属80万元,而家属另要求国家赔偿,向台北市警局求偿
: 244万多元,台北地方法院认为,黎拒捕张才开枪,张符合警械条例规定,没有过失,另也
: 无延误就医等,驳回诉讼,可上诉。
: 台北市万华分局警备队警员张景义,担任万华警分局汉中街派出所警员时,2013年在中华路
: 处理民众路倒案件,见新北市南势警派出所追捕偷油的黎姓男子,黎先是开车冲撞警用机车
: ,再飞车飙往西门町,他看到黎的轿车开上人行道,立刻取出配枪大喝“停车、下车”。
: 黎不从,张景义朝轿车射击两枪,一发子弹贯穿挡风玻璃右侧进入车内,擦过黎的右肘后,
: 从右下腹进入腹腔,黎休克死亡。
: 检方认为用枪过当,起诉张景义,但台北地院判决无罪;检方上诉。高院则认为,黎拒捕,
: 是逃亡现行犯,又在西门町人行道疾驶,张为了现场民众安全而开枪“射车”并无不妥,二
: 审也判无罪。
: 至于民事部分,黎的妻子、儿子提起国家赔偿诉讼,主张警员使用警械时,如非情况急迫,
: 应注意避免伤及致命部位,但张仍贸然朝车辆开枪,导致子弹贯穿玻璃,进入黎的腹腔致死
: ,要求殡葬费、扶养费、抚慰金等,扣除张景义赔偿的80万元,另黎驾车拒捕也有过失,以
: 双方过失责任比例6:4来计算,要求台北市警局赔偿244万多元。
: 市警局抗辩指出,黎当时为准现行犯,且驾车冲上人潮众多的人行道上,对公众有危险,张
: 景义持枪逮捕哩,是属于法定职权,使用警枪也符合警械使用条例规定;另张景义涉及挡风
: 玻璃,已尽注意义务,并无过失,且挡风玻璃材质造成弹道折射,也非张可预料,请法官驳
: 回请求。
: 台北地方法院认为,依照相关弹道鉴定等结果,事发当时黎危害民众安危,张开枪没有过失
: ,也无延误就医情形;张开枪也确实因现场情况急迫,子弹因挡风玻璃材质折射,而击中黎
: ,故认无侵权行为,也不适用国家赔偿法,判家属败诉。
: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3422469?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根据警械使用条例第四条
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枪械: 一、为避免非常变故,维持社会治安时。 二、骚动行为足以扰乱社会治安时。 三、依法应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脱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脱逃时。 四、警察人员所防卫之土地、建筑物、工作物、车、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体、自由、财产遭受危害或胁迫时。 五、警察人员之生命、身体、自由、装备遭受强暴或胁迫,或有事实足认为有受危害之虞时。 六、持有凶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员告诫抛弃,仍不听从时。 七、有前条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ꠊ洏恅竣M、枪械不足以制止时。
这检察官是??这样叫使用过当,
如果你自己被开车冲撞你就拿警棍挡看看,当你是钢铁战警还是复仇者联盟?
真的不只脑x法官多,其实有时检察官也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