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尬车酿3死“杀人罪”遭驳回 法官:2嫌与

楼主: wahaha99 (此方不可长)   2018-10-13 13:07:13
※ 引述《RandyMarsh (同志友善の屎蛋爸)》之铭言:
(文多恕删)
: 以新闻的事实要跳到未必故意太快了,很多要件其实还看不到
: 可能有人会问,那要怎样会未必故意
: 例如今天他是闯红灯撞死过绿灯的路人,而且完全没有要闪避行人的车行轨迹
: 那可能结果又不一样了
: 但今天这个屁孩是失控撞死人
: 不说他一定不会构成杀人罪的未必故意
: 只是检察官要怎么举证可能更困难这样而已
: 看着新闻办案其实是无法知道判断案件的很多细节
你讲的概念其实很正确、也不难理解
有法律常识的人也都该知道
问题是现在就是这样的状况
若杀死人分成三个程度来说
a. 恐怖主义、郑捷式随机杀人、情仇财杀、故意就是要杀人
=> 这当然是杀人 没什么好说的
b. 出于不顾他人、自我放纵造成杀人
=> 例如酒驾、这次的竞飙 这两者最常见
c. 出于过失或无知的杀人
=> 过失致死
a 跟 c 其实一般争议都不大 问题就在于 b
现在的社会氛围认为呢
a 跟 b 其实应该算同一类
因为大家都有常识 即使酒驾这档事 也已经宣导多年
所以放纵自我胡来导致他人死亡
大家已经觉得是属于不确定故意杀人
因为这是可以预见的
但现行法律界实务
b 跟 c 比较常当成同一类
那问题就来了
在台湾法官已经是无冕王了
那为什么不能把这类归到 a 去
老实说这样判 法官不会少一毛钱退休金
还能有效警惕这些胡来的家伙
: ============
: 另外,看到很多篇一直在说过失杀人
: 事实上杀人的“杀”里面已经包含了故意的要素
: 所以不可能“过失”“杀”人
: 过失只会“致死”
: 故意杀人 vs 过失致死
: 这个小常识分享给大家知道
: ==========
: 以这个案件来说来说,就是检察官提出杀人罪,但证据不足以说服法院这样而已
我的常识是告诉我 "在市区竞飙, 会有很高的风险致死"
就跟 "拿把大刀在人多处乱挥, 会有很高的风险致死"
同样道理 常识而已
如果今天我为了好玩 拿把大刀在人多处乱挥、手一滑害死人
而我抗辩说这不是我能预见的、结果没有触犯杀人罪
你做何感想?
这就是为什么大家拿郑捷举例
因为刚好他就是莫名想杀人、不问理由
所以以后就是这种人就去街上搞手滑、还是开车乱飙
都不用当杀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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