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
第十条(全国性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数及审核程序)
提案人名册经查对后,其提案人数不足本条第一项规定时,主管机关应通 知提案人之领衔人于三十日内补提,补提后仍不足规定人数或逾期不补提 者,该提案应予驳回。 提案合于本法规定者,主管机关应依该提案性质分别函请相关立法机关及 行政机关于收受该函文后三十日内提出意见书;逾期未提出者,视为放弃 。意见书以二千字为限,超过字数者,其超过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报 。 前项提案经审核完成符合规定者,主管机关应通知提案人之领衔人于十日 内向主管机关领取连署人名册格式或电子连署系统认证码,征求连署;逾 期未领取者,视为放弃连署。
https://goo.gl/x9Fk2o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30000008300-1070103&LawNO=3
领衔人的权力有这么大喔
所以要是不爽补件,其他人也拿他没办法吗
不能改成多个提案人补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