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下午5点在南京东路竞速撞死人算不算杀人?

楼主: chooxs (洛倫)   2018-10-11 23:19:57
※ 引述《chihchingho (松艄辣g)》之铭言:
: 大家安安
: 刑法中间接故意和有认识过失他妈难分
: 有人提出了容任理论
: 大意是说行为人如果容任结果发生就算故意
: 例如杀人就是行为人容任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发生
: 那按照这个标准
: 有人下午5点在南京东路竞速撞死人算不算杀人呢?
: 我也不知道,大家讨论看看
理论上来说,要看的是双方(加害者和死者)到底有无过失问题
以这案例来说,很明显的,根据报导来看,加害者无驾照上路,基本上已是第一大错
倘若无视无驾照之实、且假定该加害者有基本交通知识,也不可能、不需要和他人竞速
啊(更何况,加害者还狡辩驾驶时失速,但依靠媒体报导中曝光的事发画面,根本不可
能因失速而撞死人;且该路段不是很阔)
不过,至于是否构成杀人罪,终究还是得回归刑法说解,节录和此案相关的:
┌──────┬─────────────────────────────┐
│ 第 271 条 │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 │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
│ │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第 276 条 │ 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 │
│ │ 金。 │
│ │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 │
│ │ 徒刑或拘役,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
└──────┴─────────────────────────────┘
事实上,并未有说明“杀人”或“过失致人于死”的形式,就连迄今的大法官释字、行
政院函释等不见得有详细说明
所以,只能说,一切得靠法官自由心証(Judicial discretion)去判断援用的刑法条文
了吧......
不过,依我看来的话,理应适用第贰柒壹(271)条之罪刑判定啦,而不是其他条文
但毕竟诸位都不是现实生活中的法官,故只能期盼法院法官能引用对社会、对被害者家
属公平的条文下判决(但以近期的多项决策,这有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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