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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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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核二机组恢复运转 反核团体更一审再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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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二厂一号机6年前一度因故停机大修,后来继续运转。反核团体诉请撤销原能会同意该机恢复运作的行政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审今天仍判反核团体败诉,还可上诉。
北海岸反核自救会成员许富雄等25人提告指出,核二厂从民国70年开始商转,设备老旧,一号机在民国101年3月更传出锚定螺栓断裂、炉心侧板裂开等消息。
反核团体认为,核二厂无法抵挡火山、海啸等天然灾害,原能会却草率让核二厂继续运作,违反行政程序。
原能会则主张,当时审查过程一切合法,螺栓已更换修补,螺栓与炉心侧板等裂缝都没有再增加,况且核二厂6年前故障后进行的是第22次大修,经过18个月后又进行第23次大修且已完成,如何撤销同意第22次大修后恢复运作的行政处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3月间认定,距离核二厂8公里“紧急应变计画区”范围外的15人(最远住42公里外的桃园市),非法律上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不合法;其余许富雄等10人虽在距离核二厂8公里内,为法律上利害关系人,但第23次大修已完成,主张无理由,判决反核团体败诉;地震、海啸等问题,事涉核电厂选址,与恢复运作问题无涉。
经上诉,最高行政法院审酌日本福岛核子电厂辐射外泄事故,使方圆几十公里的住民都受波及,原审以核子事故紧急应变法所规定的8公里“紧急应变计画区”作为原告适格划定不妥,予以发回。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审今天调查后,认定许富雄等25人均为适格当事人,提告合法;原能会已践行听证程序,基于专业知识进行预估判断及风险决定,未以错误事实进行判断,并有考量核能安全等情形,因此原能会做出恢复运作的行政处分并无违法,判反核团体败诉,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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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核团体就是一堆小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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