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想越不对劲
#越想越不对劲
#越想越不对劲
律师说法》16岁少女交往复杂 为求复合告男友性侵GG了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14165
2018年10月11日 00:02 中时电子报 吴家诠/整理、天秤座法律网/文
复合不成竟然就告你性侵!一名年仅16岁的少女,平日交往复杂,同时劈腿多名男子;日前
其中1男发现自己遭劈腿,因此提出分手,少女苦苦挽回无效,竟然上警局控告对方性侵。
不料日前少女又上警局,“这次要告另一个男友,上次那个已讲好不分手了!”警方当场斥
责“浪费司法资源,小心被告诬告!”
●●法律评析
一般民众在提起刑事告诉时,常会害怕若法院判对方无罪时,自己恐会吃上诬告罪等官司,
而放弃自身之权利,就如本篇报导警员斥责该名少女“浪费司法资源,小心被告诬告!”,
但诬告罪成立与否,实务上成立并不容易,须构成以下之要件,始有可能成立:
一、诬告罪及其要件:
诬告罪为刑法第169条规定:“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向该管公务员诬告者,处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而伪造、变造证据,或使用伪造、变造之证据
者,亦同。”
诬告罪之成立,是以意图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而虚构事实向该管公务员申告为要件,告
诉人必须故意且虚伪事实始能成立;而告诉人所诉事实,即使无法证明实在,也不必然构成
诬告罪。
如行为人若出于误信、误解、误认或怀疑有此事实,或对于其事实夸大其词,或为其讼争上
之攻击或防御方法,或其目的在求判明是非曲直者,均不得即认定犯诬告罪。此外,如行为
人所申告之事实,并非完全出于凭空捏造,或非全然无因,亦不能单纯因行为人之申告不能
积极证明为真实,或因证据不充分,而所申告案件无罪,即认定行为人当然成立诬告罪。最
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892号判例意旨亦指明,诬告罪之成立,以告诉人所诉被诉人之事实必
须完全出于虚构为要件,若有出于误会或怀疑有此事实而为申告,以致不能证明其所诉之事
实为真实,纵被诉人不负刑责,而告诉人本缺乏诬告之故意,亦难成立诬告罪名。
从而,在论立诬告罪时,仍必须探究行为人主观是否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之知及
欲,并且客观上已向有受理权之公务员为诬告行为,此等要件兼备下始可能成立。
二、伪证罪及其要件:
此外,因侦查、审判之操作上,虽然告诉人往往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然对于公诉程序而言
仍然属于审判外之第三人,本质上仍属“证人”,因此其陈述被害经过,亦须依人证之法定
侦查、审判程序具结,始得作为证据。从而,一般被害人之陈述由于对于侦查及审判具相当
参考价值,为使其陈述得于侦查及审判中受调查,则通常会使其居于证人之地位,依法具结
后采为证据。正因如此,实务上相较于诬告罪,告诉人为虚伪陈述时更容易成立伪证罪,其
理由如下:
关于伪证罪,刑法第168条谓:“于执行审判职务之公署审判时或于检察官侦查时,证人、
鉴定人、通译于案情有重要关系之事项,供前或供后具结,而为虚伪陈述者,处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
而伪证罪之特性在于,证人所指摘事项之有无,足生影响刑事裁判结果之危险即足成立,而
不以结果之发生为必要。行为人供前或供后具结,而一有伪证行为,无论当事人是否因而受
有利或不利之判决,均不影响伪证罪之成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127号判例参照)
因此可知,伪证罪属于形式犯,不以结果之发生为要件,只要行为人所指该事项之有无,足
以影响于裁判之结果者即足,至于行为人的虚伪陈述,法院已否采为裁判或检察官据为处分
之基础,或有无采为基础之可能,亦皆不影响伪证罪之论立。相较于上段探讨之诬告罪须有
“使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此一主观要件之要求,伪证罪只要在依法具结后为虚伪陈述到
足以影响判决之程度,便足成立,
本件虽然未必必然成立诬告罪(主观意思探究较不易),然而若进入诉讼程序,少女依法具
结后指陈男友涉犯妨害性自主,实际上更容易构成伪证罪。
三、青少年相关之性犯罪样态
一般性侵害犯罪(或通称之强奸罪)规定于刑法第221条,而若对于未满十四岁之被害人犯
之者,则另为加重。然而,为了保护心智尚在成长阶段之青少年,刑法第227条亦规定有“
准妨害性自主罪”,使得行为人纵使双方你情我愿,仍会因性交对象未满16岁,而构成刑责
,其未满14岁者之刑责则更重,不得不慎
刑法第227条规定:“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
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十四岁以上未
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
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值得一提者,本件情形显为青少年间感情纠纷,若纷争之一方未满16岁而使他方涉犯上述刑
责者,该犯罪行为人若本身亦未满18岁,则依照“两小无猜条款”,即刑法第227条之1规定
,尚得减轻或免除其刑,但并非不构成犯罪,仅是减、免刑罚而已,亦值戒慎。
(中时电子报)
#越想越不对劲
#越想越不对劲
#越想越不对劲
备注:
先告再说,反正诬告罪成立要件严格,很难告得成,不怕不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