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euschwan (Lost Sheep)》之铭言:
: 洪浩云在前面就提到:
: ‘由于脑死的伤患仍保有自主的心跳与呼吸’
: 看到这句我是满讶异的,
: 控制呼吸跟心跳的非自律神经也就是交感神经控制的心跳跟呼吸,
: 也就是延脑在控制的,所以脑死不代表延脑也是一起死了?
: 至少呼吸这个反射动作,我是不认为脑死之后还会继续。
: 我的生物知识只有到高三,有问题麻烦乡民指教一下。
在台湾脑死的定义为脑干死
判断的方式须进行脑干测试无反应
停止维生设备(呼吸器)若脑干还有功能
正常的生理现象会因二氧化碳浓度上升驱动呼吸
但如果没有自主呼吸的反射
即意味着脑干功能衰竭
以上间隔24小时再做一次仍得到相同结果
即可宣判脑死
心脏因为心房有特化的节律点
脑死的病人未必会马上循环衰竭
当然很严重的脑干破坏
或者呼吸停止后最终还是会导致“心脏死”
这也是为什么目前的主流以脑死判定死亡较可靠
总之宣判脑死的必要条件是无自发性呼吸
洪医师这部分应该只是笔误
旨在说明脑死捐赠者在取器官前
心跳呼吸可以在适当辅助下“正常”运作
从器官的角度来看仍可以获得正常的循环灌流
取器官时能得到最少的热缺血时间
供体确定是“死”的
器官品质是最好的
也相对没有伦理上的争议
以下补充一些相关内容和看法
其实也有很多专业文章讨论过了
柯P的论文是用在无心跳器官捐赠上
其中一种状况就是可能的供体虽然临床上几乎可以判断脑死
但因为患者同时有严重的呼吸功能障碍
(举例同时有严重的颈椎或胸廓外伤)
所以无法用呼吸反射(标准程序)确认脑死状态
所以这类病人按当时法规
只能等到撤除维生设备最终导致心脏死之后
才得以开始进行无心跳移植
ECMO只有在这类的状况下才有短暂的角色
原论文用ECMO支持的时间最长不过70分钟
后来无心跳器捐并未被禁止
只是被规定不能用ECMO
其实我认为是伦理和民情的因素
譬如在供体撤除维生设备后到心脏停止的过程
因为血压低于某个程度组织的循环灌流会变差
在这个时候施打血管扩张剂以维持更好的器官功能
却有可能会加速供体的死亡
反对者会以“加工死亡”来质疑
但支持者也可以说让病人死亡的主要因素是疾病本身
撤除维生设备已经被判定“必死”
打药就算真的差1-2分钟让患者心跳提前停止
也未必称得上是“不道德”
只是这个动作有无事先取得家属理解和同意?
有的话我觉得在伦理上已尽可能完备了
就如同我在肺癌末期临终患者身上打吗啡一样
可以缓解患者临终前的痛苦
但也有呼吸抑制可能让患者提前不喘而往生的疑虑
只是因为患者死亡的结果乃不可逆
你的行为是基于行善而非直接导致死亡的因素
目前在安宁疗护中这被视为是较人道的做法
总之孰是孰非其实不是ECMO或药物的问题
技术及药物本身是中性的
差别只是伦理道德你站在哪一边、
你如何去使用罢了
目前法规采取比较保守的做法避免争议
不能反证柯的研究在当时的条件下不道德
民情对“死亡”的判定能接受到什么程度?
如果大家能深入去思考
我想这是选举中打“器捐案”对台湾唯一有正面价值的地方
否则真的是毫无意义的政治操作
至于用ECMO活摘死刑犯器官
我想洪医师之后应该还有精彩补充
这部分我只用柯的话结论:
不尊重专业、不读书、没有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