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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终权利《病主法》明年1月上路 可拒绝维生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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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自主权利法》明年1月6日上路。卫福部今发布“病人自主权利法施行细则”及“提
供预立医疗照护咨商之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医事司表示,新法上路后,民众
可立下书面预立医疗决定,于限定疾病下接受或拒绝维生医疗、人工营养;至于末期病人
、不可逆转昏迷等4类患者,医师也可依临床诊断标准实施预立医疗决定。
医事司司长石崇良说,该法让病患尊严善终权利迈进一大步,民众可以到有提供预立医疗
照护咨商的医疗机构进行咨商,签署预立医疗决定书,往后分别在末期病人、不可逆转昏
迷、永久植物人状态、极重度失智及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疾病的5种临床状况下,
就维生医疗、人工营养及流体喂养勾选4种选择。
石崇良说,4种选择包括接受、拒绝,或是当意识昏迷或无法清楚表达意愿时,由医疗委
任代理人代为决定,以及在一段时间内接受尝试治疗后停止,此预立医疗决定书将由医疗
机构上传完成健保卡注记作业。
石崇良指出,“病人自主权利法施行细则”相关配套办法重点包括临床医疗决定的同意应
以“病人同意为优先,关系人同意为辅助”,预立医疗决定书扫描电子档的法律效力等同
正本。
另外,签署预立医疗决定书者可以同时指定多位医疗委任代理人及其顺位、权限,但如果
患者临床书面决定与预立医疗决定不同时,应依书面明示意思,但如是选择拒绝维生医疗
或人工营养者,于其撤回或变更预立医疗决定前,仍应依其原预立医疗决定内容执行。
石崇良说,施行细则更明定末期病人、不可逆转昏迷状况、永久植物人状态及极重度失智
等5种临床状况判定基准,以利医师判别,但如果医疗机构或医师不施行病人预立医疗决
定时,须协助转诊,保障意愿人善终权利
至于在“提供预立医疗照护咨商之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石崇良说,地方主管机关应指定
200床以上评鉴合格医院,提供预立医疗照护咨商,若医院、诊所具特殊专长或位于离岛
、山地、其他偏远地区,其咨商团队需先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请同意再成为咨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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