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大
发钱!
200推每推20P不重复!
今天看到这么多这种文
再加上刚刚先前的几篇肉搜文
肉搜的人不要自己以为正义
但手里却持沾血的镰刀
这则新闻的内容虽然当事人确实有触法
但侦查中案件为什么可以被媒体揭露这么多细节?
弄到现在连肉搜都来了!
觉得有一些可以提醒的
整理一下:
【就侦查不公开的部分】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项规定
“侦查,不公开之。”
这是法明文的规定
另外,
《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第8条第1项规定:
I 下列事项于案件侦查中,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公开或揭露之:
一、被告、少年或犯罪嫌疑人之供述及是否自首或自白。
二、有关逮捕、羁押、搜索、扣押、勘验、现场模拟、鉴定、限制出境
、资金清查等,尚未实施或应继续实施等侦查方法或计画。
三、实施侦查之具体内容及所得心证。
四、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之虞。
五、被害人被挟持中尚未脱险,安全堪虞者。
六、侦查中之卷宗、笔录、录音带、录影带、照片、电磁纪录或其他重
要文件或物品。
七、犯罪情节攸关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属、配偶之隐私与名誉。
八、有关被害人之隐私、名誉或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之照片、姓名或其他
足以识别其身分之资讯。
九、有关少年之照片、姓名、居住处所、就读学校、家长、家属姓名及
其案件之内容,或其他足以识别其身分之资讯。
十、检举人或证人之姓名、身分资料、居住处所、电话及其陈述之内容
或所提出之证据。
十一、蒐证之录影、录音。
十二、其他足以影响侦查不公开之事项。
II案件在侦查中,不得带同媒体办案,或任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少年供媒
体拍摄、直接采访或借由监视器画面拍摄;亦不得发表公开声明指称被
告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对审判结果作出预断。
所以,我想知道
媒体为什么会知道这么多细节?
媒体为什么会知道是为了庆生?
这不是警检察透露的是谁?
可能有人会说“新闻自由”
但释字689号解释理由书也曾提到:
(三)新闻采访之自由虽以真实报导为目的,但其手段方法仍应合法正当,
本于诚信原则为之。
虽然《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3项有例外规定
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
他于侦查程序依法执行职务之人员,除依法令或为维护公共利益或保护合
法权益有必要者外,侦查中因执行职务知悉之事项,不得公开或揭露予执
行法定职务必要范围以外之人员。
但这件事情我看不太来这些被媒体公布的细节有何维护公共利益
或是哪里有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
为什么可以对媒体公开?
搞一个有收钱的杂交派对
固然有违刑法231之虞
但毕竟这些当事人并不是在公共场合公然性交给大家看
Line的群组也并非公开
(群组内有可能符合妨害名誉罪章的公然要件
但这与本件不太相关)
虽然可能有犯罪事实
但这件事情就目前所知
应该都是自愿参与
也没有公然在大众面前性交
他们自己开心
除了可能该当刑法231条的构成要件行为之外
也没妨碍到任何他人
有什么好公布个资的?
就像刑法上的诽谤罪
被告一般只要证明所言为事实就有免责的空间
但如果被告的诽谤行为是针对私德,也无法免责
这件事的本身就是他们自己的私德
这个私德的标准可能低于法律的底线
而有违善良风俗,因而触犯妨害风化罪章的罪
但到头来其实主轴都还是围绕在私德的范畴
有什么好大肆报导大肆肉搜的?
【先了解一下个资法怎么规定】
很多人可能以为:
1.只要不要揭露全部的姓名、年籍资料就不会触犯个资法(?)
2.只要网络上已经公开的东西拿来肉搜公开就不触法(?)
3.以为犯罪者不受个资法保护?? (WTF?)
个资法的大原则规定在第6条,是这样的:
第6条
I 有关病历、医疗、基因、性生活、健康检查及犯罪前科之个人资料,不得
蒐集、处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或非公务机关履行法定义务必要范围内,且事
前或事后有适当安全维护措施。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四、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医疗、卫生或犯罪预防之目的,为统计
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后或经蒐集者依其揭露
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五、为协助公务机关执行法定职务或非公务机关履行法定义务必要范围内
,且事前或事后有适当安全维护措施。
六、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但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范围或其他法律另有限制
不得仅依当事人书面同意蒐集、处理或利用,或其同意违反其意愿者
,不在此限。
II 依前项规定蒐集、处理或利用个人资料,准用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其中
前项第六款之书面同意,准用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四项规定,并以
书面为之。
我们再来看看个资法第三章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处理及利用”的部分
(也就是我们一般人要蒐集、利用他人资料时必须遵守的规定)
第19条 (一般人利用他人个资的原则)
I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蒐集或处理,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
有特定目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与当事人有契约或类似契约之关系,且已采取适当之安全措施。
三、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之个人资料。
四、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且资料经过
提供者处理后或经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事人。
五、经当事人同意。
六、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
七、个人资料取自于一般可得之来源。但当事人对该资料之禁止处理或利
用,显有更值得保护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八、对当事人权益无侵害。
II 蒐集或处理者知悉或经当事人通知依前项第七款但书规定禁止对该资料之
处理或利用时,应主动或依当事人之请求,删除、停止处理或利用该个人
资料。
第20条 (得为特定目的以外的利用)
I 非公务机关对个人资料之利用,除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资料外,应于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范围内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规定。
二、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之危险。
四、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
且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后或经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
事人。
六、经当事人同意。
七、有利于当事人权益。
II 非公务机关依前项规定利用个人资料行销者,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行销时
,应即停止利用其个人资料行销。
III非公务机关于首次行销时,应提供当事人表示拒绝接受行销之方式,并支
付所需费用。
【第19条规定的特定目的是什么?】
那,上面有提到一很重要的点
就是非公务机关蒐集利用他人个资
要同时具备特定目的和19条第1项各款的要件
才可以蒐集利用他人个资
有人可能会说
有啊我有特定目的
我要彰显社会正义啊
好,这个“特定目的”不是这样用的
这边所谓的“特定目的”是指法务部公告的
《个人资料保护法之特定目的及个人资料之类别》
当中的“特定目的项目”(不是下面的“识别类”部分)
https://tinyurl.com/y9bnnfaw
你必须要符合这当中的项目才能称作“符合特定目的”
合于特定目的之后,你还必须要符合个资法19条各款的情形
才能合法利用他人个资
【这次的肉搜有没有符合个资法规范?】
好,所以我们要来看看
这次肉搜杂交趴当事人的行为
符不符合个资法的规范
1.PTT的使用者是不是公务机关?
很明显不是
2.是当事人已自行公开或其他已合法公开的个资吗?
也许学校的资讯是合法公开
处于公开状态的脸书、IG等资料也是当事人自行公开
但检警违反侦查不公开而泄露出的侦查中案情资讯
不是合法公开的资料
3.有没有符合特定目的?
这是特定目的清单
https://tinyurl.com/y9bnnfaw
我相信没有一项是符合这次肉搜的
所以既然不符合特定目的的要求
19条第一项各款的要件就可以不用检验了。
4.那有没有符合个资法21条的例外免除特定目的情形?
我们一个一个检验:
(1)有没有法律明文规定?
法律没有积极的规定你可以在这种情况下肉搜他人。
(2)有没有为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
注意这边有写出“必要”二字,如果只是为了宣导“不应办杂交趴”这件事
其实不用肉搜也可以办得到,因为都见报了。
(3)为免除当事人之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上之危险?
不符合,因为你肉搜出来可以特定出当事人的个资
已经在某种程度让他暴露于危险中
因为你不知道有没有激进份子会去伤害他们
不仅没有免除,还有制造风险。
(4)为防止他人权益之重大危害?
这次肉搜并没有防止他人权益受到重大危害
毕竟这件事没有受害人,你一旦公开肉搜(蒐集利用)当事人个资
被肉搜的人就会受到损害,并没有防止
(5)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基于公共利益为统计或学术研究而有必要,
且资料经过提供者处理后或经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无从识别特定之当
事人。
不符合,因为你不符合公务机关或学术研究机构
也逾越了必要程度,更可以识别出特定当事人˙
(6)经当事人同意?
当然没有。
(7)有利于当事人权益?
当然没有。
5.只要已经公开在网络上的资讯就可以拿来肉搜?
个资法主要规定的是“蒐集、利用”的行为
且依据个资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
所谓的个人资料包含以下东西:
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护
照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病历、医疗、基因
、性生活、健康检查、犯罪前科、联络方式、财务情况、社会活动及
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资料。
所以,板上的肉搜已经是达到可以直接或间接识别个人的资料了
也不符合19、20条非公务机关蒐集利用个资的规范
所以这个行为很显然有违反个资法之虞。
6.犯罪者、嫌疑人的个资不受个资法保护吗?
个资法并没有这样规定
再加上这次被透露的各种资讯
几乎都是检警违反刑事诉讼法所泄漏的东西
15:46
补充一个:
个资法第41条的罚则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损害他人之利益,而违反第六条第一项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或中央目的事
业主管机关依第二十一条限制国际传输之命令或处分,足生损害于他人者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下罚金。
第45条 (第41条非告诉乃论!!)
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但犯第四十一条之罪者,或对公务机关犯第四十
二条之罪者,不在此限。
【小结】
这整件事
纵使你要认为这些杂交的人道德感低落
但他们毕竟是关起门来
又不是跑到凯道上公然杂交
虽然因为收钱而违反刑法妨害风化罪章的231条
但这件事的本质撇开钱不谈
全部都是自愿参加的
他们自己爽也没有公开嚷嚷
如果是自愿的情况下,当然也没有受害者
每个人也都开开心心打砲
请问,身为局外人的我们
肉搜和谩骂的必要性是什么?
只是因为他们违法
然后你正义就跳出来骂骂跟肉搜吗?
那检警违反侦查不公开
也是违反法律这个“道德的最低标准”
要不要也表示点什么?
大概是这样啦...
如果我有见解错误
也欢迎指正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