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苏上豪医师 柯文哲医师2000年论文争议

楼主: lolivo (丐幫幫主)   2018-10-03 08:06:02
FB卦点说明:(繁体中文 20 个字)
WOW COW 苏上豪医师精彩好文,与其高喊1124灭东厂或是说了几个叶克膜感人小故事,不如
看看专业医师怎么说吧,叹。。。
苏上豪医师提到论文争议,童文薰律师亦有在节目上说过,依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
之规定器官移植只有尸体捐和经过脑死判定。。。
https://i.imgur.com/x2ecB2O.jpg
唯脑死判定十分复杂,所以有些医师为了争取时间维持器官保鲜度增加移植成功机率想出
了让检察官判定死亡的时间点
,这个方式必须说出发点是好,但是不只是不道德更为法律上所不允许,稍有不慎被用在不
好地方后果是不堪设想,人不可以欺骗死神的,惊。。。
与其选择相信与不相信不如对于这个严肃的议题多些正反方的论述,且看苏上豪医师精彩
解析。。。
p.s 苏上豪医师辛苦惹发这些文脸书被柯粉闹板,叹。。。
FB连结:
https://goo.gl/cxaX1V
FB内容:
https://i.imgur.com/PQNFS1n.jpg
https://i.imgur.com/i3Bj7Gk.jpg
https://i.imgur.com/MsUtyjX.jpg
https://i.imgur.com/FFl2UL7.jpg
https://i.imgur.com/07TEh4x.jpg
第七讲 柯医师2000年论文之争议:
一位医师想出取巧逾越法律的行为,只要“举著救人的大旗”,说服检察官之后就可
以不受约束去做吗?
读完这一章节,脸友们要了解
1. 柯医师2000年在台大所做的无心跳器捐,基本上是“加工”摘取器官,为了就是保持
器官的新鲜度,这不仅违反当时的规定,2017年卫福部通过的准则也不准有相同的作为。
2. 争议的另外两个重点是1)家属是否“知情同意”,自己的亲人是心跳停止后被装上叶
克膜取器官2)签署同意摘取“无心跳器捐”的检察官是否一开始就监督医师依他们订立的
规则,在心跳两分钟停止后才开始装叶克膜取器官?
3. 柯医师率领的团队其实不只做了4例无心跳器捐,到2013年为止总共做了26例,不知道
到“人体研究法”立法之后做了几例?抑或是都在这个立法之前所为?
4. 这26个病例其实都可以做尸捐,只是器官保存会不够好
5. 我的质疑是:医师是否可以在说服检察官的情形下,做逾越法律的行为?
看完前面几个有关器官移植的章节,不知道大家是否有些清楚的概念?因为
接下来我及即将谈到两个重头戏,一是柯医师2000年在医学期刊中他所执行的无心跳器捐
到底引发了什么争议?
在没有开始讨论之前我必须先说明两件事:
1. 台大的无心跳器捐并非只有2000年文章中那四位病患,在其2014年公布的装置2000例
叶克膜的病例中,其实共有26例(如照片1)
2. 如果没有用柯医师的方法,这26人可以捐器官吗?当然可以,这些人死后都可以用“
尸捐”的方法,达到家属希望他们遗爱人间的意愿。
于是,从之前的几个讲题再加上前一段的叙述,柯医师论文里的方法没有什么奇特之
处,说穿了就是利用取巧的“加工方法”保持器官的新鲜度,让器官移植的成功率增加而
已。
这时脸友就必须考量到我之前有关器官捐赠的法律,这种加工可以吗?当然是不可以
同意,器官摘取的法律本质是“不得不的手段”,并没有赋予医师以“提高移植成功率”
的理由,大开,方便之门,如果这样可行,“死刑犯”的器捐就可以不用那么血淋淋,直
接拖到开刀房枪毙,就可免去死刑犯在行刑后往器官摘取医院,那惊心动魄的最后一程。
因此,柯医师无心跳器捐的方式,基本上算是“取巧”“偷跑”。底下且让我们看一
下他如何自订“无心跳器捐”的加工方法(由于不具名台大医师提供,如果有错,麻烦指
正人拿出更新的版本,见标注的第一、二页)。
病患是属于玛斯克垂克分类3的器捐者,通过不了脑死判定。
1. 于是他们在签署器官捐赠后,开刀房中准备,移去所有维生器材及药物,此时患者还
没有死。论文中柯医师先替患者打“Phentolamine”及肝素。打肝素的争议不大(抗凝血
药),但是打“Phentolamine”就有争议,因为它是血管扩张剂,理论上是为了增加器官
灌流,让器官摘取时,可以少一点缺血伤害。可是这会造成患者原来状况很差的病人“血
压下降”,譲心跳停止提早到来—注意一下,无心跳器捐是要让病人自己心跳停止,注射
这个药有“帮助死亡(Assisted dying)”的争议。
2. 病患停止心跳后再开始启动叶克膜 (照片2论文截图之红框处)。不过据某不愿具名的
台大医师,提供给我的台大无心跳器捐方法,移植小组虽是在心跳停止后两分钟就记录心
电图,才开始装置管路,再启动叶克膜,但“第一页的第7-9项有红色箭头指示处,以及
照片3箭头及划线处”,却是在病人心跳未停止前,移植小组已经切开伤口,耳将后面要
使用的气球定位,明显和论文有出入,希望我拿到的是修改前的版本,否则柯医师的论文
有“造假”的争议。
3. 叶克膜启动后,会把留置在腹主动脉的气球充气,让它阻止血流往心脏流去,这方式
除了保证捐出的肾脏可以有稳定的血流保持新鲜外,其实更重要是不希望心脏有外来血流
灌注后,重新跳动,但不见得不会。此时台大的无心跳器捐操作方法中,第二页表明,记
录停止的心电图后,立刻关闭心电图监测器-所以即使病人心脏复跳,没有人知道,算是
另一个“偷吃步”。
上述三种方法,其实都是当时,以及现在通过的准则所不允许的,柯医师设计这种方
式,讲白了即是为保持器官灌流,提高器官移植成功率的违法偷吃步。
我相信读到这里,脸友们有人会按耐不住,检察官和家属都没有吱吱歪歪了,你质疑
它了什么劲?咦,问得好!这才是我认为柯医师面对大家质疑,口口声声说检察官同意的
由来了。
于是我想知道:
1. 检察官知道柯医师的加工取器官的方法已逾越法律了吗?
2. 检察官有在开刀房监督柯医师的方法,看到到心跳停止前,器官移植小组都没有动病
人,直到死后两分钟,才开始切开伤口替患者装上叶克膜?抑或是只有等到患者被开肠剖
肚,拿走器官之后,才在手术室外补签所有同意摘取器官的文件呢?如果是后者,那就是
检察官未尽到法律赋予的职责,给医师方便行事的空间。
当然我也要问
1. 家属真的知道亲人是被装上叶克膜摘取器官的吗?
2. 家属有被告知,即使不装叶克膜也可以捐器官吗?而且知道叶克膜是为了保持器官新
鲜想出的逾越法律行为吗?
种种疑问其实比不上我最想知道的答案,不知道有没有人可以告诉我:一位
医师想出取巧逾越法律的行为,只要“举著救人的大旗”,说服检察官之后就可以不受约
束去做吗?
照片3来源: https://disp.cc/b/982-8i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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