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逼5岁女童剃光头、喝尿、口交 变态狼老板交保

楼主: chunzheng (听巴哈)   2018-10-01 14:45:22
※ 引述《COCOCCC (COCOCCC)》之铭言:
: 1.媒体来源:
: 自由
: 2.完整新闻标题:
: 逼5岁女童剃光头、喝尿、口交 变态狼老板交保出没新北
: 3.完整新闻内文:
: 〔记者魏瑾筠/桃园报导〕
: 注意!涉嫌凌虐、性侵5岁女童的变态狼老板被桃园地院法官放了,正在新北市板桥
: 出没!
: 去年间在桃园市龙潭区经营食品行的29岁男子王榆贸,涉嫌对女员工的5岁女儿剃光
: 头凌虐、性侵,手段变态恶劣,去年11月被桃园地检署起诉、求刑20年;王男持续被羁
: 押,羁押期10月1日届满,日前向桃园地院声请具保停押,9月26日开庭后获合议庭谕知
: 以20万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每周须到居住处的新北市板桥警分局板桥派出所报到3
: 次。
: 桃园法院裁定指出,合议庭认为王男继续羁押原因虽仍存在,但考量审理进度及王
: 男羁押期间状况,认定以20万元交保金,且对王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加上应于
: 每周一、三、五晚间需到居住处辖区派出所报到,应足以对王男形成拘束力,准予停止
: 羁押。
: 对此,当初侦办此案的检警获悉后气愤地说:“这个人做出罪无可逭的暴行,怎么
: 能把他放了!...万一又犯案,法官要负责吗?”法界人士也忧心,王男具特殊性僻好,
: 从经验上看来,恐有再犯之虞,“让他交保在外,将造成人心惶惶”!
: 此案于去年9月爆发,桃检指挥警方将王男拘提到案讯问后,认为王涉犯加重强制
: 性交罪,且有逃亡、串证之虞,向法官声请羁押禁见获准;王男去年11月被起诉后,法
: 官认为有持续羁押必要,陆续于去年11月、今年2、4、6月及8月各裁定延长羁押2月。
: 桃检起诉指出,王男聘请单亲的女童母亲为员工,女童母亲去年忙于筹备开设分店
: ,无暇照顾女儿,王男主动称可24小时代为照料,女童从去年7月8日与他同住至次月2
: 7日,却在店内、中坜区住处几乎天天被王男涉嫌性侵、猥亵、施虐,遭到百般凌辱。
: 检方调查,王男涉嫌剃光女童头发,天天要女童磕头、罚跪、逼喝发臭的尿液、
: 抓头撞墙、用手机充电线鞭打女童、命令她以狗趴式贴在地面不能睡觉。更夸张的是
: ,王男会趁女童入睡时手淫射精在女童脸上,并在为女童洗澡时用下体摩擦女童脸、
: 身体等部位,并逼迫口交,更用海绵及牙刷刷女童下体凌虐 。
: 王男落网应讯时一度向检察官坦承“我就是变态”!被依强制性交、强制猥亵
: 、伤害等罪起诉并求刑20年;据了解,王男羁押在看守所期间,开始声称是被冤枉,
: 让其他受刑人愤怒痛批:“非常不齿!”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566667
: 5.备注:
: 人渣
大家都在骂法官为什么要让这种渣渣交保
但其实法官自己也不像
一切都是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5项规定:
审判中的羁押每次不得逾3月
对于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只能延长羁押3次
而强制性交罪刚好就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的罪
所以只能延长羁押三次
同条第7项又规定:羁押期满未经裁判视为撤销羁押,应即将被告释放
第8项再规定代以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
所以真的不是法官恐龙
而是那些立委们订的法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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