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时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0928000002-260402
嘉义一名34岁的熟女因签赌输钱,向地下钱庄借钱3万元,还了2万元后尚欠债1万,女子
向对方表明愿意陪睡还债,但却遭到对方断然拒绝,女子觉得受到侮辱,气得报警检举对
方放高利贷
法律评析
民事部份:
民法Ꜳ05规定,以给付利息为标的的债务关系,得依双方当事人间的约定,订定其利息利
率,但不得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如果超过,则债权人无请求债务人偿还超额部分利息的
请求权。
此外,钱庄老板同时违反民法ꜷ4规定的暴利行为,其规定如下:法律行为,系乘他人之
急迫、轻率或无经验,使其为财产上之给付,或为给付之约定,依当时情形显失公平者,
法院得因利害关系人之声请,撤销法律行为,或减轻其给付。
通常前往钱庄借贷之人,都是在有迫切需要的情况下,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立即向银行贷
得现金,才转向钱庄求助。因此,一般于钱庄借钱的情况都成立上述所指“急迫”、“轻
率”之情形。
刑事部份:
钱庄老板以高利息放款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ꜳ44重利罪。其法律条文如下:乘他人急迫
、轻率或无经验贷以金钱或其他物品,而取得与原本显不相当之重利者,处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中时电子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