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anlai (小赖)》之铭言:
: ※ 引述《aragorn747 (亚拉冈)》之铭言:
: 你是不是没有仔细看判决文
: 法院判定伪造文书主要有几点
: 郭后来拿去当舖的典当的钱
: 根本没金流~~~号称是拿现金
: 检察官找他去问完后
: 隔天马上去玉山存了6000万
: 号称现金一直在家里
: 我觉得这点才是法官认定没有典当事实的关键
: 看起来郭也不是什么无辜的人
: 至于影片中的疑点
: 委员为何那么热心我不知道
: 但扯到银行少盖章
: 事实上钱还是进户头了 不是吗
: 事件看起来就是严急着要要回珠宝
: 付了7100多万
: 比郭多付了500万
: 事后愈想愈不对劲
: 愤而提告
: 其实郭如果不要多绕大展那一圈
: 事情可能就可以圆满解决也不一定
被告郭新政之辩护人虽另以:郭新政于103年3月25日质 押当日及之后1、2日,即自大展
当舖处收受质借款项现 金6,647万元,上述金流既属实情,“大展当舖借款单 ”即无伪
造文书可言云云置辩;惟依前述各项事证,本 难认郭新政确有于103年3月25日持本案钻
石珠宝1批向 大展当舖质当之事实,况郭新政、潘仲达所辩双方于“ 3日内”系以“现金
”方式完成“高达6,647万元”(潘 仲达交付647万元、潘仲达向侯宗翰借得6,000万元)
之 质当借款交付情形,不惟仅有郭新政、潘仲达及侯宗翰 之供述而无任何相对应之银行
帐户资金流动资料可资为 佐,且观之前述无论系典精品当舖就沈家民数百万元、 上千万
元之质当借款,或郭新政向典精品当舖代偿沈家 民质当款项共6,004万2,260元、借款604
万7,400元与沈 家民、支付164万元与潘仲达,抑或潘仲达指示员工詹 森智所存158万元
,均系透过银行以转帐汇款方式为之 以留下存取纪录为凭,则何以前述“高达6,647万元
” 之质借款项系以现金方式交付?参以郭新政“自称”: 其于103年3月25日后1、2日取
得现金6,000万元即置放 信义区家中以便其嗣后持向当舖回赎,及避免反复提存 造成大
额申报与税务机关查核困扰,直到同年6月18日 检察官讯问后,始于翌日将6,000万元现
金存入其玉山 银行帐户内等语,并提出103年6月19日玉山银行存摺存 款凭条、照片、点
收运钞过程录影光盘为证据(详侦10 389卷2第91至94页),姑且不论郭新政在103年5月2
3日 大展当舖协调会后即不存在其前述需持款赎回情事,却 不愿将6,000万元现金存入银
行以获取利息,或支付其 融资借款利息,迟至近1月后,在检察官侦讯拒绝到场 勘验后
,始大张旗鼓将6,000万元现金存入玉山银行之 动机及过程,均显有可疑并与常情不符,
难以遽信,纵 使郭新政辩称其经潘仲达、侯宗翰交付6,000万元现金 为可采,亦无从证
明交付时间确系“103年3月25日后1 、2日”及郭新政确有于103年3月25日持本案钻石珠
宝1 批至大展当舖质当之事实。故被告郭新政之辩护人前以 金流既属实情,“大展当舖
借款单”即无伪造文书可言 之立论,即难认有据,委无足采。
我帮你整段贴出了,重点即使有金流但因伪造借据所以不足采信,而金流部分无据证明,
并不是没有金流而是无法证明现金流。 所以关键点一直都在借据伪造所以后续几乎不足
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