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所知
美国也不是只要酒驾撞死人就成立谋杀罪,
大部分的情形还是成立过失致死,
以加州为例,
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会认为酒驾撞死人是二级谋杀:
这个人曾有酒驾纪录及
1.曾被法庭警告未来酒驾肇事可能成立谋杀罪
或者是
2.曾去过类似酒驾交通安全讲习的课程并被告知酒驾可能成立谋杀罪
之后又酒驾肇事致人于死才有可能成立谋杀
就这个案子来说
他之前有酒驾被抓过,那一定有参加过酒驾交通安全讲习
然后现在再犯撞死人了,套用美国法来说有可能成立二级谋杀
不过台湾有刑法185-3第二项规定酒驾致人于死的刑罚
立法院的立法理由写道:
“三、酒后驾车足以造成注意能力减低,提高重大违反交通规则之可能。
行为人对此危险性应有认识,却轻忽危险驾驶可能造成死伤结果
而仍为危险驾驶行为,严重危及他人生命、身体法益。原依数罪并罚
处理之结果,似不足以彰显酒驾肇事致人于死或重伤之恶性。
外国立法例不乏对酒驾肇事致人于死伤行为独立规范构成要件之情形;
如日本、香港、科索沃等。故增订第二项加重结果犯之刑罚有其必要性。”
可以看出这条原本就是在处罚有未必故意的酒驾者,
就实务上来说,除非有办法另外提出证据证明这个人是藉酒意
故意冲撞某人,不然一般来说酒驾致人死伤都是用185-3,
虽然乡民看这个新闻觉得很爽,但检察官如果只用美国法的论证
为依据,直接认为这个人上过课,应该知道酒驾会撞死人,
所以有杀人的未必故意,而没有举证其他证明这个人有杀人故意
的积极证据,那就算一审的法官接受这个理由,以杀人罪判刑,
上诉到二审大概也会被认为判决违背法令,废弃原审判决
另外文中也有提到上次有一个酒驾判杀人罪的,
没意外的话应该是这个新闻: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225624
新闻中有提到,这个人酒驾撞到人,被人拉下车,旁人告诉他撞到人了,
结果他又上车把人碾死逃跑
文末还是要提醒一下,
这个不是法院见解的问题,而是立法者的问题,
认为刑度不够重、法律很烂之类的,赶快去督促你家选区的立法委员,
大guy4Joh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