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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资违法来台投资 最高重罚2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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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避免陆资违法投资大同案再度发生,行政院院会通过两岸条例第93条之1修正草案,将
罚锾上限提高到新台币2,500万元。图为示意照。(Wikimedia Commons)
【记者郭曜荣/台北报导】大同公司炒股案爆出有陆资在幕后操盘,北检上月底起诉掌握
该公司股权7%的市场派台商郑文逸。陆委会27日提案修法,将陆资未经许可来台投资的罚
锾,由现行新台币12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修正为5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若在限
期内未改正,主管机关将按次连续处罚,并可以要求撤资。
行政院院会27日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93条之1修正草案,参照两
岸条例第86条,国人违法赴陆投资或技术合作罚锾的规定,将陆资未经许可来台投资的罚
锾,修正为5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由主管机关依违法情节轻重及比例原则处以罚锾
。
另对于陆资来台时占比低于30%的认定门槛,但在后续交易时导致占比上升却未申报的情
况,这次修法中也将应申报未申报、违规转投资、应办理审定未办理等罚锾,从6万元以
上30万元以下,修正为5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
此外,原先陆资投资事业规避、妨碍或拒绝主管机关检查,并没有裁罚的规定;修法通过
后得处以5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锾。
不过,有媒体质疑陆资违法来台投资的罚锾虽调高至2,500万元,但与业者获利相比太少
,担心处罚的效益低落。对此,法务部次长陈明堂补充,假如业者获利超过2,500万元,
依照《行政罚法》规定,业者所得利益超过法定罚锾最高额者,可于所得利益的范围内酌
量加重,不受法定罚锾最高额限制。
民进党立委高志鹏日前则质疑,罚锾上限提高后,仍无法有效制裁背后的陆资,因《公司
法》修正并未揭露最终受益人。陆委会副主委李丽珍回应,将与经济部投审会讨论如何强
化陆资查核的执行面;她坦言,很多陆资采取掩饰、冒名或借名方式来台投资,目前确实
有看到个案发生,将列为下阶段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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