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国小制服“注册商标”,外面店家被起诉

楼主: YUreo (油咧油)   2018-09-27 11:22:18
查了一下这间学校的注册商标资讯
这是该校的校徽
https://imgur.com/Qo3cIWF
长得有点像台塑长庚体系的内脏图XD
其实刚刚前面的回文当中
有其中一篇就有提到这则新闻
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1047150
其中就有提到:
(2014年)
教育局从今年度起要求各校制服及运动服如由学校统一办理采购,须确认制服及运动服材
料符合各项检测标准,才能完成验收提供学生穿着;如由学校、商家贩售,学校应全面清
查学区内可能贩售的行号或据点,造册后检送经济部标准检验局、本府经济发展局及相关
查核机关,请求不定期检测。
再查了一下台湾采购公报网
台中市南区树义国小只有在2007年(96学年度)、2008年(97学年度)
有办理过制服的采购
96学年度
https://imgur.com/n9B3ZSE
97学年度
https://imgur.com/F6K3EwA
纵使这两年度的制服采购案都没有超过政府采购法的100万公告金额
采购人员还是很乖的依据政府采购法49条来公开征求厂商提供书面报价或企划书
政府采购法第49条条文:
┌────────────────────────────────┐
│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其金额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者,除第二十二条第一│
│项各款情形外,仍应公开取得三家以上厂商之书面报价或企划书。 │
└────────────────────────────────┘
不过这条仍有例外
这边截录林家祺《政府采购法》(三版)P.132~133
采购金额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而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
1.公开征求厂商提供书面报价或企划书
采购金额逾公告金额十分之一而未达公告金额之采购案,其采购程序原则上仍然必须
依照采购法第49条的规定,将公开征求厂商提供书面报价或企划书的公告,刊登于政
府采购公报或公开于主管机关的资讯网络(毋须办理门首公告),并于取得3家以上厂
商的书面报价或企划书后,就符合需要者进行比价或议价。机关办理第1次公告结果,
未能取得3家以上厂商的书面报价或企划书者,得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改采
限制性招标;但若机关未采行限制性招标,而办理第2次公告者,得不受3家厂商的限
制。亦即,即使机关公告结果并未取得3家以上厂商书面报价或企划书,也可以进行比
价或议价,并决标予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最低标或最有利标。
2.符合采购法第22条第1项
又在符合采购法第22条第1项第1款至第15款情形之一者,机关得采行限制性招标。亦
可由机关承办采购单位评估符合需要,就个案叙明不采公告方式办理及邀请指定厂商
比价或议价之适当理由,经机关首长或其授权人员核准,即可认符合采购法第22条第
1项第16款之规定,而得采限制性招标,免报经主管机关认定。
也就是说
学校依据前开的规定
还是可以自己选择厂商
也可能是为了要因应台中市教育局在103年(2014年)的要求
(甲醛超标被验出后的要求)
为了把关制服的品质而跑去注册商标
所以说学校也可以说是为了省下对外面厂商造册的麻烦
直接注册以避免外面厂商私下生产
因为教育部要求要检验合格验收后才能供学生穿着
所以如果发生采购品验收后发现仍有东西不符检验标准的情形
就要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2条规定重做、退换货或是减价之类的
详细规定请自行参阅条文(https://tinyurl.com/yabdbkll)
若验收确定符合标准
但嗣后发现仍有学童身上穿着的制服不符验收合格的标准时
就可能会涉及负责验收人员的责任
(虽然仍有方法可以追查货品来源,但还是会很麻烦啦)
所以跑去注册商标也有可能是为了避免这些麻烦
但是 (以下为假设情形)
采购一般都采最低标的方式进行
不管是否有经过公开招标
或是自行比价
我还是有点怀疑便宜的制服品质
毕竟“验收”这件事出包、出弊的也不少
用商标去垄断、再外加未达公告金额
几乎是可以永远都不换厂商
如果把其他厂都抄掉
虽然都合乎法规范
但若唯一一间授权生产的厂商出包
购买制服的消费者将会落入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
这也是一个需要考量的问题
肥宅的一点想法
另外再补充一点
其实本肥认为
商标法是一种保障无体财产权的法律
但商标法95、96、97条的规定并不是告诉乃论之罪
所以一旦提出刑事告诉
告诉人并不能撤告...
所以第一篇的原PO希望学校能够撤告
就算校长同意诉讼外和解
顶多可以影响刑度、缓刑或缓起诉与否的判断
没办法撤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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