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卦] 中选会依法拒收???

楼主: ayokayok (Simon Wu)   2018-09-20 22:59:50
请教法界前辈
设想政治力毫无介入的情况下
中选会依法拒绝收件的理由
是否有足够的行政惯例或条文可循。
据以公投法第十三条的精神而言
以下简录条文部分内容
主管机关收到连署人名册后,经审查人数不足,主管机关应通知提案之领衔人于三十日内
补提。
这条文是给予补件的机会,也就说并非采用一件结案的做法,提高公投成案的机率,如果
已经有这个法条存在
,中选会的态度就相当令人费解,我认为可行的论点如下
经查,此公投提案还未完成审查,并不适用第十三条补件的条文要件。
但是中选会并不是用这个说法
如果用这个说法,是否有程序上较高的正当性。
但中选会采用这个论点回应
似乎就产生与条文精神相违背的情形
请就法学角度理性讨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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