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280000002800-1070226
公民投票法施行细则第四条
本法第三条第三项所定办理公民投票期间,由本会定之。
〔立法理由〕本法第三条第三项公民投票期间之决定机关。
公民投票法第3条(主管机关)
全国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机关为中央选举委员会,并指挥监督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
会办理之。
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机关为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
各级选举委员会于办理公民投票期间,得调用各级政府机关职员及公立学校教职员办
理事务。受调用之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机关职员、学校教职员,无正当理
由均不得拒绝。
公投法施行细则自己写法源就是公投法第3条第3项。
我是看不出来,第3条第3项怎样推出来中选会可以订截止期间不收件的。
要打脸之前请把法条看清楚。
还有行政法是用来规范行政机关的,不是用来规范人民的。
行政行为审查要先形式审查形式合法性,
是要去审查有没有符合法律保留与授权明确性。
通过后,才去审查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实质要件与一般抽象原则。
你去看他定的施行细则,和引用的授权法规,符合授权明确性吗?若是没有授权合法吗?
没有法律授权,就不是合法的法规命令,性质最多就是行政规则。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铭言:
: ※ 引述《violetking (梦想就在前方(♂))》之铭言:
: : 你要不要先搞清楚,施行细则是主管单位自己定的,你拿来当法源?
: : 先订个法说你能补才能补,球员兼裁判吗?
: 呃,施行细则一般来讲是法律授权给主管机关订立
: 所以还是一种法律(术语叫法规命令)
: 不过我瞄了一下实施细则没讲到13条就是了
: : 还有要搞清楚,侵害人民的行为才是需要法律保留。
: : 对人民有利的行为,通常是不需要法律保留的。
: 其实公法领域上会分别过2关
: 一个是形式合法性
: 一个是实质正当性
: 先过了形式合法性才有讨论实质正当性空间
: 比较不懂的人会两个混在一起讲
: 你的说法是法律没有规定不能这样
: 但是其实有公投法13条的规定在
: 所以现在的问题是13条能不能解释成你的看法
: 这是法解释学上的问题
: : 况且你拿个适用于“审查后”给人民补件机会(对人民有利)的规定。
: : 去限制“审查前”人民补件的行为。除了私心以外,你要用啥正当目的?
: : 今天不给补件,可能的下场,就是事后审查未过,还是要给补件机会。
: 现在的争点是连署书能不能分批送???
: 黄先生认为可以
: 中选会认为第二次送连署书就是13条的补提,应审查第一次送的连署书后有不足情形,经
: 通知才能补提连署书,不能主动补提
: 所以是法解释学的问题
: 什么是“补提”
: 需不需要领衔人主观上认为是补提才是补提
: 还是客观上第二次送连署书就是补提
: 这个给你们战
: 我只是说要战什么而已,不想参战XD
: : 但是却来不及绑大选,中选会还是要职权再办一次公投。
: : 这是全国公投,到时候租场地、请人又是花上亿。
: : 相对的此时给予补件,中选会只是一个收件动作,把多的3万张计算完。
: : 再送户政机关查验。哪个成本较高?
: : 还是中选会根本不在意成本?
: 这边是实质正当性的问题
: 现在的问题是公投法13条要怎样解释的问题
: 如果解释出来就是要多花钱
: 就算不应该多花钱有正当性
: 但是法律规定要多花钱就是要多花钱
: 只有在很例外的情形下
: 法律的规定造成不好的情形,法律本身会无效(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