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中选会拒收以核养绿补件 黄士修绝食抗议

楼主: violetking (梦想就在前方(♂))   2018-09-13 23:15:17
拿这条审查后,应给当事人补正机会的授益法规。
去限制审查前,当事人补件权利,变成侵益法规根本就有问题。
在行政机关耗费行政资源审查后,不合法都可以有补正机会。
却不准在行政机关在耗费行政资源前,当事人补件权,
让程序更有机会有效率的一次完成。根本就于理不合。
有人说,这样提案人是不是可以故意无限制补件。
如果这样行政机关也可以用诚信原则主张拒绝补件。
但今天,土条不过就是补一次件,在法律没有限制下,
你难道也想用诚信原则限制?
如果不能用诚信原则这帝王条款,要用哪条限制?
: 公投法第 13 条
: 主管机关收到连署人名册后,经审查连署人数不足前条第一项之规定、经删除未签名或盖章之连署人致连署人数不足或未依前条第三项规定格式提出者,主管机关应通知提案人之领衔人于三十日内补提,补提后仍不符规定者或逾期不补提者,该提案应予驳回;合于规定者,应函请户政机关于三十日内完成查对。
: 请问这位说人法盲的原PO,
: 公投法第13条那边有说只能“补提一次”?
: 我只看到公投法第13条说,中选会通知后,要在30日内完成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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