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柯P卖器官?她揭:20年前就开始了

楼主: hsuans (大豆)   2018-09-13 10:26:04
现在的操作分为两个方面
一、吴祥辉跟三立用柯文哲去过中国,有去中国谈过器官移植
=> 柯文哲有活摘器官或是叫中国医生活摘器官
二、童文薰人权律师指称柯文哲及台大医疗团队用叶克膜在台湾台大进行活摘器官
这是两个不同方面的事。
一的部分。
伊森说的是
1、柯文哲去中国接洽器官移植的事。
2、柯文哲拿到折扣价(伊森每一次专访都会提这点,可是我觉得这点完全不重要)
3、柯文哲跟中国医生把酒言欢
4、柯文哲被告知器官来源来自法轮功
5、柯文哲制订了一套sop 设法阻止,但是中国医疗体系没有接受。
昨天的访问其实还是在这个内容上打转。
但是伊森在书里,在听证会里,在任何访问里,从来没有说过
“柯文哲有仲介器官移植”
而有心人的操作就是
“因为柯文哲知道器官移植来自法轮功========>因此他有作器官仲介”
呃,其实我也知道器官移植来自法轮功,所以我也有作器官仲介???
看到这篇文章的ptt使用者几乎全都知道这个事实,所以你们都犯了滔天大罪??
说到底,要指证柯文哲有作器官仲介,一定要有相关的证据。
但是看来看去都没有。
退一万步说,假设伊森真的开口说“他有作器官仲介”
那么他也要拿出证据来。
二的部分
昨天在看专访时,我其实内心充满疑惑,因为该人权律师强调的是
“供体(我第一次听到这个词)被宣布死亡,而且家属同意器官移植
但是家属没有同意使用叶克膜,所以柯p很可怕!!”
???????? 放个黑人问号
首先,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台湾对人死的定义采心死说跟脑死说
不过以人体器官移植来说明定可用脑死说。
也就是“不可逆的昏迷”(Irreversible Coma)
第 4 条
医师自尸体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术,必须在器官捐赠者经其诊治医师判定
病人死亡后为之。
前项死亡以脑死判定者,应依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规定之程序为之。
再来,判定死亡者跟移植手术者必须是不同人
第 5 条
前条死亡判定之医师,不得参与摘取、移植手术。
也就是说,当人被判定死亡后,才能进行摘取移植手术。
既然人已经死了,那么用叶克膜不用叶克膜有差吗?
律师强调“家属没有同意所以不能用”,呃,那我想问的是
叶克膜作为一个可以更好保存器官完整体的器具,难道需要家属或本人事前同意?
那用什么刀切割用什么容器装是否也要得到家属同意呢??
今天,假设哪个医生。
1、明明人还没死,甚至还有知觉就判定死亡。
2、判定死亡后这个医生就开始活摘器官,即使人还没死。
3、为了器官移植所以使用叶克膜。
那问题就大了,但是我相信台大没有哪个医生敢胆子大成这样。
因为刚刚说了,台湾不允许死亡判定的医生来作器官移稙
所以假使真的有这个情形,那就不是一个人能做,要两个人,不,整组台大团队的人
都“明知人还没死然后活摘器官”,想想就好恐怖。
然后他们冒着天大的危险,包括被判刑,被罚款,被取消医事人员资格
只是为了要活摘器官,那么一定有天大的利益吧,偏偏
第 12 条 任何人提供或取得移植之器官,应以无偿方式为之。
好啦,所以说,这些医师不但违反了所有的器官移植准则
他们还“非法的”跟病患收取高额的费用。
而这不可能在医院看不见的地方进行,因此,结论是=>>
【【整个台大医院收了钜额费用作活摘器官的事!!!!!】】
除非如此,不然很难想像哪个医生敢这么作,对他有任何好处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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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过头来说,今天最有趣的事,从两方面指证柯文哲的最重要间接“证据”
都是柯文哲的自证。
一、来自柯文哲跟伊森访问的“自白”,并且再三确认。
二、来自柯文哲发表在国际医学期刊上。
假设柯文哲觉得他作的事情是犯罪行为,或是在医学伦理上有问题的行为。
他会笨到用这么公开的方式“承认”他有犯罪吗?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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