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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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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劣油案逆转 二审改判全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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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记者杨思瑞台南10日电)民国103年爆发的北海油脂公司涉嫌将饲料用油混制成
食用猪油案,公司负责人夫妇在一审分别遭判4年6月、4年徒刑。二审的台南高分院今天
改判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台南地检署起诉书中指出,协庆公司、北海油脂公司负责人吕青协、吕黄丽华夫妻涉嫌指
示不知情员工,将不可食用的饲料油、牛油、“皮碎油”(制作猪皮革前所刮取的低劣皮
下油脂)混搀入公司自行榨取的粗油,再经精制假冒为可供人体食用猪油,在国内及香港
地区贩售,获取庞大不法利益。
台南地方法院在105年依诈欺、违反食安法等罪嫌,判处吕青协4年6月、吕黄丽华4年徒刑
。经上诉至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合议庭下午宣判,原判决关于有罪部分均撤销,协庆
公司、北海油脂公司、吕黄丽华、吕青协均无罪。
判决书指出,检察官及一审主要是依一名证人证词,认定被告等曾经指示抽取饲料油,搅
拌自行榨取的粗油后制造食用油。合议庭调查后,认为证人属资浅员工,对于打油、输油
,甚至油槽内的油品来源、种类并不清楚,怀疑证词是否属实。
判决指出,合议庭调查后认定北海公司曾出借油槽给其他货主寄放饲料油,货主进口的饲
料油多数是“鱼油”。而台南市政府卫生局采样北海公司的成品检验结果,只检测出“猪
”、“鸡”,没有“鱼”、“牛”成分;另外,在比对数量后发现,北海公司并没有将自
行进口的饲料油及牛油混制成食用猪油。
高院判决指出,依国家标准,食用猪油的品质检验规范,仅需健康、无病的猪屠体熬制而
成的猪脂产品,即为合法许可的猪脂产品。被告所购买的皮碎油,是以健康、无病猪只的
猪皮上油脂作为熬制食用猪油原料,并非不可供人食用的油脂,应认定符合法律规范,不
能科处罪刑。(编辑:孙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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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809105007-1.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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