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铭言:
: 你找的是民事,请找刑事判决
: 或是上司法院判决书查询打关键字
: “台北农产运销”
: https://i.imgur.com/PaBMWNG.jpg
: https://i.imgur.com/0illtku.jpg
笑死,这种判决也好意思拿出来硬凹。
判决之所以无法成为判例,就是因为只适用于个案,
不具通案性质所以无法被编选为判例。
这件被告是谁?案例事实是什么?怎么涵摄的?
从这个判决与截图,最多只能说明两件事
1.北农“拍卖员”不适用贪污治罪条例
2.“拍卖业务”属私经济行为
当然啦,拍卖员并不能影响菜价,也不能提出改建方案~~
您怎么可以把区区一拍卖员与我们☆尊爵☆不凡☆的☆吴音宁总经理☆
相提并论呢
其次,判决最多只说“拍卖业务”是私经济行为
不等于判决认为,“影响菜价”、“针对公有市场改建提出方案”
也是私经济行为。
对了,提醒一下,ROC是民、刑、行政分离的国家
民法、刑法、行政法是不同领域,也适用不同的法律基本原则
刑事判决的参考价值,在民法与行政法领域并不高。
更何况,讨论北农的公私法适用问题,根本不是本件刑事判决的本旨。
96年的判决到现在还未被最高法院选为判例
表示这个判决并不具备通案的性质,
而只适用在本案个别的刑事案件当中。
: : “民意机关受依法行政原则拘束”这个法学大发现呢?
: : 我真的是,还蛮好奇的。这真的好新鲜,毕竟,我活在民主国家。
: 依法行政原则是限制“国家公权力”必须依法行政
: “国家公权力”包含行政,立法,司法三权
: 没有只说只有行政权要依法行政,立法和司法不用依法行政.......
: 撷取李惠宗教授的“行政法要义”
: https://i.imgur.com/dvUDO7x.jpg
: 可能我以前读的书都是错的吧orz
ulycess大大前文的主张是这样的:
: 因此吴音宁主张不管依照地方制度法还是自治条例
: 台北市议会都没有邀请我出席备询的权利
: 既然没有权利,依照依法行政原则,非依法律发出的邀请即是违法邀请
: 依法不应出席
首先,依法行政原则有(a)积极与(b)消极两种意涵
(a)积极的依法行政,意指行政机关积极从事行为应有法源依据
>>>讨论的是行政行为的定性
(b)消极的依法行政,意指法律优位原则,原则上国家公权力应遵循之
>>>讨论的是法律的定效
若有违反(b)也就是法律优位原则的疑虑
其效果是法律本身的失效,与行政行为的定性并没有关系
ulycess大大在此谈的是行为的定性:“违法邀请”
有眼睛的人都看得出来:
ulycess大大前文的主张是(a)而不是(b),
此处ulycess大大却提供一个(b)法律优位原则概念的截图给大家
这位大大,偷换概念不会让您显得比较有道理,
只会让人觉得您很心虚,
吴音宁小姐已经替大家做了最好的示范。
积极的依法行政原则也就是(a)
指行政机关在侵害人民利益时,应有民意机关的授权
此原则是三权分立原则的具体实现,使行政权得受立法权的制约
而您现在拿着一个
本意为使立法机关得以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原则,
作为拒绝到民意机关备询的理由,自己都不觉得矛盾好笑吗?
哎,也是啦,要替吴音宁小姐这种言论开脱,
看来讲出来的话也只能这么荒谬了
北农公司与台北市政府订有行政契约
受台北市政府委托行使公权力,
而持股结构上
台北市政府持股22.76%
农委会持股22.76%
公法人也就是农会持股24.81%
这个公司,有能力影响菜价却能不违反公平交易法、
能透过非正式管道将改建市府公有物的提案交给议员
却可以完全不受民意机关的监督
成为一个没有人知道它在干嘛的黑机关
还攸关体制咧,原来吴音宁小姐所谓的的“体制”
就是借由巧妙的持股分配,逃避人民的监督
真是好棒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