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险,一般简称为“全民健保”或“健保”,是一种强制性保险的福利政策,法源
是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所实施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
为增进全体国民健康,中华民国于1995年3月1日开始实施全民健康保险,以提供医疗保健服
务,主要法律依据为《全民健康保险法》,其主要基于《中华民国宪法》第155、157条以及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10条第5项而制定。
根据政府公权力介入的程度,健康照护体系一般可以区分为以下三种不同的体系。
1.社会保险制(台湾的全民健康保险采用此制度):德国首创,医疗开支由疾病保险基
金所支付,基金的来源则由政府、雇主、民众共同分担。特色为财务独立,不与其他政府开
支相混淆。由于社会保险制得以兼顾财务永续性、医疗效能以及社会公平性,以此一制度为
基础的公营医疗保险也被许多国家所采用。然而社会保险通常会有因为代理人问题所造成的
医疗开支暴增的风险,所以为了控制财务风险,很多实施此制度的国家也同时采取总额给付
制来避免财务破产。
2.公医制(政府介入最多):以英国为代表。自1948年起至1989英国医疗改革止,医师
为受雇于公立医院的公务员,医疗开支由政府编列预算支应。然而由于公医制具有公务机关
缺乏效率的缺点,在1990年后,英国也开始引入更有效率的竞争机制,以及开放私人医疗院
所的竞争。另外,中华民国宪法157条规定,国家为增进民族健康,应普遍推行卫生保健事
业及公医制度。然而在现实中,此条文从未实行。
3.自由市场(政府一般不介入):以2013年前的美国为代表。美国的医疗开支一般由民
营的医疗保险公司负担,联邦政府仅提供年长者与低收入者的医疗保险。2009年美国国会通
过健康保险改革法案,扩大公办医疗保险范围,但其中要求民众应于2014年前强制加保的规
定已由法院判决违宪,故2014年国会修法由各州自行提供合宜保险以供选购,惟不加保将面
临罚款。台湾于1995年前之健康照护体制属于自由市场。
有台湾健保体系的八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