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吴音宁:攸关体制,我会遵守法规 不去议会

楼主: gourmand (Ignis ardens)   2018-09-02 01:34:13
※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铭言:
: ※ 引述《KingKingCold (お元気ですか?私元気です)》之铭言:
: 好心提醒一下
: : 议事规则说的是"市府持有公股之民营事业负责人,得拒绝出席议事代表质询议程",
: 台北市议会议事规则没有这条,这是你自己编的
其实你不讲还好,你一讲,我替王王冷查了其他的
http://www.tcc.gov.tw/cp.aspx?n=BA417F1C2D544224
台北市市议会议员质询办法
依据质询办法第二条,市政质询有两种
一种是“市政总质询”,另一种是“业务质询”
市政总质询由市长负责答复
而业务质询虽然由有关单位首长负责答复
但问题的范围,是可以包含市政府所属各局处会及公营事业机关的业务
今天议员要对市场处进行质询,合法。
那我请问,今天市场处为了回应议员的质询,需要北农公司的资讯。
这资讯北农公司却拒不提供。
这种不合作的态度,使得市政府没有办法回应议员的质询。
请问你要市场处怎么做?用说谎的用编的回应议员质询吗?
还是请最了解业务状况的人去说明?
台北市政府与农委会各持股22.76%并列北农最大股东,
这两位最大法人股东
都要求总经理到特定场所(即使是议会)说明业务状况
退万步言,若北农真的只单纯是一民营公司
请问哪间民营公司的总经理可以不甩董事会指派的业务?
当然啦,如果农委会要翻脸不认,说没要求吴音宁出席议会备询
农委会自己想替吴小姐扛下这个锅也是可以,
不过这会让大家的观感从吴大小姐闹闹脾气,变成民进党的政治责任。
: 吴音宁引用的法律规定大概是这样子
: 地方制度法49条第二项规定议会可以邀请非一级机关单位主管备询
: (大概可以想成台北市警察局局长是一级,派出所所长是二级主管)
: 台北农产运销公司并不是台北市政府的行政单位或行政机关
: 另外台北市政府投资事业管理监督自治条例第9条第二项明确规定
: 市政府资本额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之投资事业,其总经理或董事长如系本府股权代表,经市
: 议会邀请应列席报告;如二者均非市政府股权代表,由市政府指派股权代表一人列席报告
: 。
: 因此吴音宁主张不管依照地方制度法还是自治条例
: 台北市议会都没有邀请我出席备询的权利
: 既然没有权利,依照依法行政原则,非依法律发出的邀请即是违法邀请
: 依法不应出席
在这里引入依法行政去做解释从头到尾就是错误的
我知道你要说的是,在依法行政的积极面上,
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照法律做出行政处分
但是台北市议会是行政机关吗?
台北市议会邀请吴小姐列席的行为是行政处分吗?
首先,只有行政机关才适用依法行政原则,
台北市议会并不是行政机关,而是民意机关
对民意机关你讲三小依法行政?
还是你要主张民意机关在质询时邀请有关人士列席是行政处分?
这到底哪来的法学大发现?????
读书喔,真的要读透,不要跟马先生一样,
拿着一招依法行政,就以为刀枪不入。
吴音宁拒绝出席,
顶多是消极不违反自治条例
但不等于,议会“不能”对吴小姐发出邀请,这其一。
其二,北农公司使用公共资源,管理公共事务,
具有浓厚的公益性,应受公众监督
相关讨论可参考
我个人的前文(#1RYdzfSk)
binshin大的文(#1RYei2OE)
uka123ily大的下方推文(#1RYh1yuO)
已有很多讨论
如果你认为北农公司毫无公益性,请发文,敝人期待阁下高见。
: 个人意见是或许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类推宪法67条第二项
: 立法委员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
: (释字325有说独立行使职权仍不得邀请就是了,例如法官,监察委员等等)
: 或是主张台北市政府将公权力委托给台北农产运销公司
: 因此应该要类推行政机关或单位之类的
: 讲到类推的话我知识浅薄,顶多提个建议
: 但是连我自己都觉得这个建议应该是有问题的......
觉得不能类推
结果哪边不能类推都讲不出来
你来乱的?还是来带风向的?还是你连类推适用是什么都不知道?
法有明文,当依法律,但当法律规定有所阙漏,
才能类推适用相似之法理。
你说不能类推,前提是台北市议会议事规则已有明文
“议会不得邀请市政府资本额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之投资事业负责人列席备询”
麻烦阁下自己去翻翻台北市议会议事规则
有这条吗?
根本没有!
今天北农一个用公家的钱、用公家的地、用公家的地上物
主要股东结构,第一农委会,第二台北市政府,
第三各地农产经销商,第四各县市农会
具有调节菜价功能、负有公平交易任务、供应民生必需农产品
一个有这种公益任务、使用公共资源的团体,
结果不用受到民众的监督,合理吗?
不用想也知道不合理,这种应规定而未规定的事项,
就是法律漏洞
我想请问啦,这样是哪边不能类推适用?哪边有问题?
好啦,您法学大师说不能类推适用,
那请问您行政程序法读过没
行政程序法第二条第三项,受托行使公权力之个人或团体,
于委托范围内,“视为”行政机关。
除非您要说,调节菜价不是公权力,公平交易不是公权力
供应民生必需农产品不是公权力
正常来说,菜该卖多少是市场决定啊,可以是你一个民营公司决定吗?
这种民营公司,有没有违反公平交易法啊?
啊,不是,原来背后就是政府嘛!
反正用公司组织型态逃避人民监督这种东西也不是只有北农啦
只不过,有些人拿着明知是有法律漏洞的东西
沾沾自喜主张自己可以不用备询。这符合社会正义吗?不觉得丢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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