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吴音宁:攸关体制,我会遵守法规 不去议会

楼主: ulycess (ulycess)   2018-09-02 00:33:49
※ 引述《KingKingCold (お元気ですか?私元気です)》之铭言:
好心提醒一下
: 议事规则说的是"市府持有公股之民营事业负责人,得拒绝出席议事代表质询议程",
台北市议会议事规则没有这条,这是你自己编的
吴音宁引用的法律规定大概是这样子
地方制度法49条第二项规定议会可以邀请非一级机关单位主管备询
(大概可以想成台北市警察局局长是一级,派出所所长是二级主管)
台北农产运销公司并不是台北市政府的行政单位或行政机关
另外台北市政府投资事业管理监督自治条例第9条第二项明确规定
市政府资本额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之投资事业,其总经理或董事长如系本府股权代表,经市
议会邀请应列席报告;如二者均非市政府股权代表,由市政府指派股权代表一人列席报告

因此吴音宁主张不管依照地方制度法还是自治条例
台北市议会都没有邀请我出席备询的权利
既然没有权利,依照依法行政原则,非依法律发出的邀请即是违法邀请
依法不应出席
个人意见是或许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类推宪法67条第二项
立法委员得邀请政府人员及社会上有关系人员到会备询
(释字325有说独立行使职权仍不得邀请就是了,例如法官,监察委员等等)
或是主张台北市政府将公权力委托给台北农产运销公司
因此应该要类推行政机关或单位之类的
讲到类推的话我知识浅薄,顶多提个建议
但是连我自己都觉得这个建议应该是有问题的......
: 换句话说,妳出席不违法,妳不出席也不违法,
: 结果吴音宁讲得好像出席议会备询等于违反议事法规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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