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吴祥辉 提告Ptt乡民ubcs + 求偿200万

楼主: GrandTOTORO (叫我史特龙)   2018-08-29 00:21:54
ㄟ......
其实人家要的就是这种效果啊
正常人都知道告人不用钱
然后台湾的有趣生态也是说话比较呛就有话题
所以我要弄出一点话题
最好的做法就是在一些大家关注的议题上
睁眼说瞎话然后无理取闹
这时候就会有一堆单细胞正义魔人跳出来跟他吵架
无论是谴责还是批判
他都拿到他要的知名度了
这些知名度无论是换成$$$
或是换成未来的政治筹码
那就是他的事情了
至于会被钓出来的正义魔人
科科
得到了读过书的美誉之外
还有得到什么吗???
没有
纯粹为了这种拿87议题浪费国家资源的人铺路
如此而已
就算钓鱼失败
这些人会受到什么谴责吗
也不会啊
我就不相信有人会去告他诬告
就算告了也不一定告得成
随便找一个人说要求偿就能得到知名度
失败了也不会有什么惩罚
根本就是好生意啊
也不难理解为啥那些议员立委行政院长
每天在做一样的事情
蓝孝威做北七事
然后就能博知名度
说到底
最聪明的根本就是他
其他人只是被他拿来玩耍而已
结果被钓起来的人还说他没念书
呵呵
※ 引述《ubcs (觉★青年冒险盖)》之铭言:
: 大家晚安,我是要被847先生告妨碍名誉的苦主UBCS本人...
: 很想请847先生“拜托,只要读一点点书就好了啦!”、“Google不到第三页就会看到。”
: https://goo.gl/EqKWEg
: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 第 310 条
: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 罚金。
: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 关者,不在此限。
: 第 311 条
: 以善意发表言论,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 三、对于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 四、对于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
: 我觉得847先生应该要认真的看三遍.....
: 这年头讲自己报案就会被告,这不是控制言论及迫害民主什么是控制言论及迫害民主?
: 尾大的民进党,郑南榕先生的棺材板你们还压得住吗?
: 能不能有民进党大大可给847先生翻译翻译一下,什么叫“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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