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binshin (高级工读生)
2018-08-26 14:15:42※ 引述《uini (那抹湛蓝)》之铭言:
: FB卦点说明:
: 1.柯义勇网军粗估超过2000人(哇!!)
: 2.因为被怀疑歪哥便当费1800元,被柯文哲动员十几个人查帐...
: 3.柯文哲才是2014年台北市长选举真正的总干事!!!
: FB连结:
: https://www.facebook.com/liukunli/posts/2046239728722311?__tn__=H-R
: FB内容:
: 各位朋友大家好,这是我最近的第四篇贴文,文长慎入。
: 前三篇贴文得到许多老朋友和“路过天使”们的声援,给我许多温暖。但是大家也提醒我
: ,柯粉和“网军”们除了言语霸凌和人身攻击外,一定要小心,因为不知道我会发生什么
: 事?
: 我把在我的FB版面上随地大小便的柯粉和“网军”们的帐号加总,扣掉重复的部分,总数
: 已经超过两千个,我的老朋友们和“路过天使”们,应该都有被柯粉和“网军”们言语霸
: 凌和人身攻击的经验,难怪他们会一再提醒我要小心注意。
: 遗憾的是,我不是柯文哲,我没有搭“20号专线公共汽车”上班的特权,也没有一堆穿着类似
: 的衣服,都把帽子压得低低的,不敢抬头见人的随扈们陪同,更没有机会把上班过程拍成
: 纪录片,再花一大笔钱后制,然后上传到youtube“讨拍”,我只能先发表“不自杀声明
: ”,谢谢大家!
: 请问大家,面对柯粉和“网军”的霸凌和人身攻击怎么办?
: 我是不是该学习邱昱凯的作法,关闭FB的留言功能,只留给同温层们的粉丝们去DIY?
: 今天(8月24日)下午三点,在台北市圆山饭店12楼大会厅,蔡英文总统和“美丽岛五人小
: 组”具名,举行台湾民主运动领袖黄信介先生90冥诞纪念音乐会。台湾民主运动在黄信介
: 先生和“美丽岛五人小组”的推动下,经过三十多年发展所累积的成果,让所有台湾人民
: 在今天得以享有充分的“言论自由”,这是我们要保护的台湾价值!
: 我认为,今天台湾的“言论自由”,不应该是柯粉和“网军”们得以使用匿名者身分,肆
: 无忌惮地在网络上霸凌不同意见者,甚至进行人身攻击的护身符!
: 我主张,言论自由必须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范围,但柯粉和“网军”们到处“侵门踏户
: ”的霸凌和攻击行为,已经滥用了“言论自由”,他们的父母不教,他们自己也不学好,
: 我不得不对他们“晓以大义”!让他们知道什么是社会规矩!
: 我认为,邱昱凯把自己的FB留言功能关闭,证明了他的心虚!他只让柯粉和“网军”在同
: 温层里“自high”后,再放他们出去在网络上集体“咬人”!古有明训:“多行不义必自
: 毙!”我先把话撂在这儿!
: 针对众多乡民提问的问题,我在此再次回答如下:
: 一、为什么过去四年不讲,现在却要讲:“柯文哲是惯老板”?
: 在第一篇po文时,我已经交代了,最近有两位柯办同仁分别来访,希望我今年回去帮忙柯
: P连任,我立刻回绝,他们问我原因,我把po文内容分别讲了一遍后,他们目瞪口呆,无
: 法回答。
: 后来有记者来问我,“柯文哲是不是惯老板”?我说,为什么要问我这件事?他说,“惯
: 老板”的话题由柯文哲引起后,已经在ptt烧起来,只要看法跟柯文哲不同的人在上面发
: 表意见,几乎都被柯粉和“网军”们言语霸凌和人身攻击,因为柯文哲一辈子,只有2014
: 年短暂11个月当老板,其他时间都领公家薪水。记者知道2014年我帮柯文哲助选11个月,
: 才会问我“柯文哲是不是惯老板”?
: 我不想直接回答记者的提问,决定先到ptt八卦版看一下,没想到记者讲的是真的,这种
: 情形让我觉得,这些匿名、不用负责的言论,真的是台湾需要的“言论自由”吗?
: 过去四年,柯文哲的评价两极,别人在我面前骂柯文哲“son of bitch”,我为助选柯
: P11个月的干部,我不想跟着骂,因为“He is my son of bitch!”
: 但是柯粉和“网军”们已经滥用“言论自由”到了一个无耻的地步,出于义愤,我想告诉
: 大家,“柯文哲就是一个惯老板!”,这是柯粉和“网军”们的言语霸凌和人身攻击所不
: 能改变的事实,我的动机就是这么简单。
: 我不想讨论这场选举的输赢,也不想讨论红、蓝、绿、白各方对柯文哲的立场问题,也许
: 柯文哲和邱昱凯自认有“言论免责权”,但是他们已经无法改变我的认知,我认为“柯文
: 哲是惯老板”!“邱昱凯是闇黑部队”!这是不需要质疑的问题。
: 二、我说“柯文哲是惯老板”,证据在哪里?
: 2014年我为柯文哲助选11个月,代表柯文哲跟我打交道的人是邱昱凯!我认为“柯文哲是
: 主使者,邱昱凯是执行者”的证据是什么?以下是我从公开资料所做的说明。
: 1. 2015年7月,我出版“翻转选战的流浪狗团队:柯文哲核心幕僚谈胜选关键”这本书,
: 出版前,我将全部文稿送到市长室,恭请柯文哲审核,柯文哲看完全文后,还挑出不少错
: 别字要我修改。所有的访问稿也让受访者看完后,全文照登。这是台湾第一本,按照学术
: 规范写的选战访谈纪录,这是台湾选举史的里程碑,在此再次感谢所有的受访者。
: 这本书有19位受访者,除了黄则斌、戴淯琦和李郁欣三位没有参加行政会议外,其他16位
: 受访者以及柯文哲本人都证明,柯文哲才是2014年台北市长选举真正的总干事,因为
: 柯文哲事必躬亲,大小事都一把抓!柯办内部没有柯文哲不知道的事情!
: 请问柯文哲知不知道2014年柯办工作人员没有保劳健保吗?难道这件事情是邱昱凯一个人
: 说了算?
: 依据劳基法规定,柯办工作人员必须保劳健保,柯文哲身为雇主,应该为工作人员缴纳薪
: 资的4-6%,做为雇主负担金额。请问邱昱凯敢替柯文哲做决定吗?如果没有柯文哲授意,
: 邱昱凯敢违法吗?
: 不要再跟我说什么“柯文哲不知情,他没有管到那么小的事情,都是邱昱凯在做决定”这
: 种话,这种话打死我也不会相信!
: 我认为,柯文哲为了省下雇主应负担的4-6%金额,直接交代邱昱凯不要替工读生和包括我
: 在内的小主管们办劳健保。因此,这件事情就是柯文哲授意,邱昱凯执行。
: 2. 2015年1月下旬,柯文哲就职满一个月,他接受TVBS专访时说,“我本来就是雍正啊!
: 日批奏章两万字,最后吐血而亡!”
: 柯文哲说“自己是雍正”的话,几乎变成他的口头禅,不止一次出现在柯办的行政会议上
: ,尤其他抓到选举帐务核销有问题时,在他公开批评后,他的结论往往还是“我本来就是
: 雍正,日批奏章两万字,最后吐血而亡!”
: 依我助选多年的经验来看,竞选总部哪有那么多公文(奏章)好批?如果要让柯文哲日批奏
: 章两万字,肯定是小至采买、人事费用、员工劳健保…,大至办活动、游行,都要柯文哲
: 批示后才算数,否则柯文哲怎么有机会日批公文(奏章)两万字?
: 3.“监票部队”组建后,因为工读生没有钱,所有的便当钱都是我先垫付的,因此我把每
: 一笔都仔细地记录下来。我陆陆续续替柯文哲垫了三万多元的便当钱,我上公文申请核销
: 这笔钱,却始终无法被柯文哲批准。
: 因此,我到柯办9楼的会计部门询问,到底发生了什么事?
: 承办人说,柯P说我的单据有问题,怎么可能同一天中午,向同一个便当店,买了两次,
: 每次20个,每个90元的便当?
: 承办人转述,柯P说很有可能是店家把收据给我时,不小心夹带了一张。柯P认为,我以为
: 他都没有仔细地看帐目,所以我想混水摸鱼,多申报1800元便当钱,现在我“歪哥”的证
: 据被抓到了,柯P要我自己想清楚,怎么跟他解释?
: 听完承办人的转述后,我觉得柯P有病,而且病得不轻,他的病不是什么亚斯伯格症,而
: 是“心里有鬼症候群”。
: 我从9楼回到8楼,翻了自己的记帐本后就想起来了,为什么我会在同一天中午,向同一个
: 便当店,买了两次,每次20个,每个90元的便当?然后拿了两张收据来核销。
: 那天中午,原本只有20个工读生来帮忙,所以我去买了20个便当(共1800元)。
: 没想到,后来又来了20个工读生,所以我再去买了20个便当。为了公平起见,我在同一个
: 便当店,用同样的菜色,再买了20个的便当。
: 因此,我拿到了这家便当店,在同一天中午,买了两次,每次20个,每个90元,两张各
: 1800元的便当收据,这就是柯P认为我“歪哥”,报帐有问题的证据。
: 人在做,天在看!感谢我的长官许长仁救了我!
: 当天中午,当我第二次,气喘嘘嘘地提着二十个便当,从一江街的巷子里,用小跑步方式
: 回柯办时,刚好被我的长官许长仁看见,他觉得我提着20个便当小跑步的样子很滑稽,很
: 好笑。当天下午,许长仁长官就在8楼办公室,模仿我提着20个便当小跑步的样子给大家
: 看,马上引起轰堂大笑!因而纾解了紧绷的竞选气氛!这是当年柯办8楼的小插曲。
: 后来我把柯P认为我“歪哥”1800元的事情告诉长官许长仁,提醒他这1800元收据,就是
: 他学我用小跑步提着二十个便当回柯办的同一件事。我请他替我向柯P解释,我没有必要
: 去“歪哥”那1800元的便当钱,完全是柯P自己想歪了。透过长官许长仁的协助,我垫付
: 的三万多元便当钱才申请下来。
: 4. 但柯P对我还是不放心,2014年11月29日选后,柯P另外找了十几个人,把“监票部队
: ”两千多张的报帐收据和发票,一张一张重新核对,甚至到店家去核对原始凭证,他们经
: 过两周的努力查找,还是无法找到“监票部队”报帐的任何缺失。
: 事后,参与查帐作业之一的柯办同仁,私下跟我说,坤鳢哥,你好厉害啊!柯P一直想抓
: 包你,选后发动了十几个人去查“监票部队”所有的报帐单据,没想到你那两千多张单据
: ,没有一张出问题!
: 我听完这位柯办同仁的说明后,顿时觉得脑袋一片空白!心里很不是滋味!
: 过了许久,我想起佛印回答苏东波的话,“佛看众生都是佛!因为佛没有嗔怨之心,所见
: 众生皆平等”,是以“君子所见无不善,小人所见无不恶”!
: 我只能说,心中有佛,说出来都是美言;心中有屎,吐出来都是屁话!
: 过去台湾总统卸任前,都动用公款买了很多碎纸机;交接后,都从办公室带走一大堆公文
: 底稿,这种不良行为,一而再,再而三,在国人面前示范。
: 2014年12月中旬,我从柯办离职时,移交了“监票部队”所有的档案资料给“许长官”和
: “蔡长官”。
: 我不只没有钱买碎纸机,也没有从柯办带走一大堆公文底稿,现在柯粉和“网军”们疯狂
: 要求我拿出证据来!
: 这好比鼓励台湾所有的员工在离职前,都要把经手过的公司所有资料都影印存盘备份来保
: 护自己吗?
: 我认为,如果按照柯粉和“网军”们的逻辑去做,员工们不只无法自保,而且会有违反商
: 业机密的法律问题,难道柯粉和“网军”们不知道,他们的要求是犯罪行为吗?
: 三、劳保有没有“重复加保”的问题?
: 柯粉和“网军”们一再质疑,2014年我替柯文哲助选时,还在学校兼课,学校已经帮我保
: 劳保了,柯文哲根本不必替我加劳健保!
: 我没想到,柯粉和“网军”们真的以为“劳健保是吃到饱!”
: p熸
: 如果“劳健保是吃到饱”,为什么台湾政府还要在劳基法规定,只要有一份收入,就要缴
: 一份劳保?甚至有正职工作的人,拿到业外收入时还要缴“2%补充保费”?
: 柯粉和“网军”们一再质疑我,为什么要帮工读生争取劳健保?我只能说,柯粉和“网军
: ”们的无知,也是一种“秀下限”的力量!
: 我的答案很简单,因为2014年柯文哲不帮工读生保劳健保就是违法!身为助选干部,我提
: 醒柯文哲不要违法,难道错了吗?
: 没想到,柯文哲为了省钱,不只没有帮工读生保劳健保,甚至连我这种小干部也没有保劳
: 健保!2014年的工读生干部,已有两位跳出来声援我,今天我把他们的劳保明细贴在下面
: ,请大家看一下,我说,2014年柯文哲没有帮工读生保劳健保!是不是真的?
: 四、柯文哲付给我多少薪水?什么时候开始付?
: 邱昱凯在他的FB里说,我是2014年7月由姚立明老师介绍来帮柯文哲工作,柯办用“姚老
: 师专案”名义付我薪水,7月2万元,以后6万元,加发一个月遣散费6万元。
: 我没有想到邱昱凯竟然敢公开说谎!而且放狗咬人!
: 我在我的书里讲过,在此我再讲一次,我从2014年2月开始,由许龙俊医师介绍来柯办工
: 作,我不hp=道柯文哲不想付我薪水,因为许医师说他会处理好。
: 我没想到许医师没有处理好,我给柯文哲白干了六个月的活,终于在2014年8月18日领到
: 第一笔薪水2万元!这是我的劳动付出,柯文哲本来就应该给我,如果我要认真跟他算,
: 他还欠我六个月薪水没有付!
: 没想到柯粉和“网军”们拿着邱昱凯的说法来我的FB版面“嘴我”!在我的FB随地大小便
: !不但对我言语霸凌和人身攻击!而且还颠倒是非!他们以为用海量资讯灌爆我的FB,就
: 可以把我的说法“洗”掉!我只能说,你们错了!
: 我读东海大学时,国民党政府派检调特务到我家里骚扰,被我拿木剑打出去!这件事比清
: 华大学的“独台会案”还要早好几年!没想到多年后,我担任台中县议员时,这些特务还
: 来县议会告诉我,当年应该拿枪去“开”你!
: 2006年8月,我参加“红衫军倒扁运动”时,民进党政府也去运作我兼课的多所大学,在
: 一夜之间把我的聘书取消掉,事后还动用国家机器清算我,让我跑法院跑到疲于奔命!
: 请各位朋友放心,上述遭遇跟众多台湾民主前辈所遇到的情况比起来,根本不是个事!
: 国、民两党执政时,运用国家机器对我的恐吓、胁迫、凌辱、断炊的试炼!我都挺过来了
: !
: 现在柯粉和“网军”们对我的言语霸凌和人身攻击,都是小Case!尽量放马过来!恁爸
: 呷“ㄑㄧㄣ\饭”等你!
: To be continue…
喔~
别激动
别激动
有话慢慢讲
别激动
别激动
台北今天真是热到爆
刚在看卡通
https://v.qq.com/x/page/n03630pgrih.html
来发废文好了
阿嘶~~
一、刘坤鳢
现职:世新大学行管系、东海大学政治系、逢甲大学通识中心、中兴大学国务
所兼任讲师。
学历:台湾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所博士候选人。
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东海大学公行所硕士、东海大学政治系国关组学士、台南
一中毕业。
经历:
1. 无党籍台北市长候选人柯文哲监票部队执行长(2014年)
2. 台中市第三选区(潭、雅、神、后)无党籍立委候选人(2012年)
3. 台北市议员(大安、文山)候选人李新竞选执行长(2010年)
4. 台北市大安区立委补选候选人姚立明竞选总干事(2009年)
5. 台湾团结联盟立委选举中央党部副总干事(2007年)
6. 倒扁总部(红衫军)副总指挥兼组织部主任(2006年)
7. 嘉义县政府教育局首席专员兼公教研习中心教育长(2002年)
8. 民进党征召台中县立委候选人王丽萍竞选总干事(2001年)
9. 民进党提名总统候选人陈水扁台中县竞选副总干事(1999年)
10. 台中县议会第十四届县议员(1998年)
11. 民进党中央党部青年部副主任(1997年)
12. 民进党台中县立委林丰喜服务处主任(1996年)
13. 民进党提名台中县立委候选人林丰喜竞选执行长(1995年)
14. 台湾省议会美丽岛办公室主任(1995年)
15. 台中县选举委员会常任选监委员(1994年)
16. 民进党台中县党部执行长(1994年)
17. 民进党提名台中县长候选人杨嘉猷竞选执行长(1993年)
18. 民进党提名桃园县立委候选人许国泰竞选执行长(1992年)
19. 民进党主席许信良特别助理(1992年)
20. 民进党提名彰化县国大代表候选人谢聪敏竞选副总干事(1991年)
21. 民进党提名台中县长候选人杨嘉猷竞选文宣部副主任(1989年)
https://goo.gl/1sFCbK
一九九八年当过台中县议员
之后又是李新、姚立明等其他人之竞选团队执行长
著名公众人物无误
学历高
且为世新、逢甲、东海、中兴等大学授课教授
无庸置疑是高级知识份子
二、公众人物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之冲突
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一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
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
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惟为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及
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
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诽谤罪即系保护个人法益而
设,为防止妨碍他人之自由权利所必要,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之意旨。
由于政治人物等人均系公众人物,较一般人更容易接近大众传播媒
体,自可利用媒体为其宣传或为其政策或所作所为进行辩护,其就
公共事务之辩论,实较处于有利之地位。
也因此政治人物的名誉权于一定限度内在人民的监督言论是要受到
退让的。
https://goo.gl/6RGtMZ
柯文哲那一天不被骂的
https://www.facebook.com/shihchien888/
https://goo.gl/UURRG6
柯文哲脸书有出来靠北大小声吗?
有出来吉吗?
这就是大器
高度的展现
三、表明事实陈跟述意见的区别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745号民事判决
意见表达与陈述事实不同,意见为主观之价值判断,无所谓真实与否,在民主多元社会,
各种价值判断均应容许,而受言论自由之保障,期能借由言论之自由市场机制,使真理愈
辩愈明而达到去芜存菁之效果。惟事实陈述本身涉及真实与否,虽其与意见表达在概念上
偶有流动,有时难期泾渭分明,然若意见系以某项事实为基础,或发言过程中夹论夹叙,
将事实叙述与评论混为一谈,在评价言论自由与保障个人名誉权之考量上,仍应考虑事实
之真伪。倘行为人所述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之社会评价而侵害他人名誉,行为人复未能证明
其有相当理由足以确信其所陈述事实为真实,而构成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之名誉者,仍应
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
简单
事实可以用证据证明
意见不行
举例:
你讲
我认为,柯文哲为了省下雇主应负担的4-6%金额,直接交代邱昱凯不要替工读生和包括
我在内的小主管们办劳健保。因此,这件事情就是柯文哲授意,邱昱凯执行。
证据呢?
你亲眼看到?
有录音呢?
有影片吗?
有照片吗?
柯文哲那一天交代?
在那里交代?
他穿什么颜色衣服?
他交代时候眼睛有看邱吗?
还是低头工作边讲?
恁北随便问死一片
这也就是意见表达通常只是喊爽的
四、诚信原则
这是民法帝王条款
权利失效(德语:Verwirkung),又有译为“失权”,属于德国及受其影响的其他法律体
系中民法上的概念之一。其乃指权利人在相当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致使义务人依该情况
正当信赖权利人已不欲其履行义务时,则基于诚信原则,权利人将不能再行使该权利。关
于民法上权利的行使,民法对之本来及设有相当的限制,除了其权利之行使不能以损害他
人为目的之外,在时间方面,则设有消灭时效和除斥期间来加以控制。[1]而权利失效的
制度则是建构在民法的根本原则-诚信原则之上,另一种对于权利行使的限制。盖因法律
禁止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前后行为矛盾(venire contra factum proprium)。在权利人
长期不行使其权利并且导致义务人有正当理由信赖权利人已不会再行使其权利,其后却又
突然主张其权利时,将会有权利人前后行为矛盾之现象,此种现象被认为是违反诚信原则
,进而不再允许权利人主张该权利。
(撷取自维基百科)
恁北赶时间
懒得讲
某人有没有诚信
摸良心自己讲
社会自有公断
五、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套句我老朋友那句话
就是那个带黑框眼镜
外表看似小孩
内心是色老头那个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fwwtoU3sP3o
只要有他在
几乎一定会发生杀人事件的带赛小孩
江户川柯南
他常讲
真相只有一个
但是真相陷于真伪不明时
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
我们阿猫、阿狗、宅宅又不是当事人
谁知道你们发生什么事
怎么办
法院是用来解决纷争的
设有一定的责任厘清标准
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887号民事判例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之当事人,仅须就该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之特别要件,负举证之责任
,至于他造主张有利于己之事实,应由他造举证证明。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915号判例
民事诉讼如系由原告主张权利者,应先由原告负举证之责,若原告先不能举证,以证实自
己主张之事实为真实,则被告就其抗辩事实即令不能举证 ,或其所举证据尚有疵累,亦
应驳回原告之请求。
https://goo.gl/ZcFsjy
谁知道柯文哲竞选办公室没有帮你们投保劳健保
这是你讲的
你没有跟记者讲
谁知道
你没有PO文在脸书上
谁知道
鬼才知道
你指控柯文哲办公室这个没有投保
权利障碍事实
消极事实
非常态之变态事实
原则上你指控者是你先要举证
这个也有最高法院86年度 台上字第 891 号判决意旨可资参照
六、柯文哲竞选团队是否须帮工读生等人员投保劳保?(前面有提的就不提了)
1.关于劳保部分
来
看看劳工局网站怎么说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99年10月1日劳保2字第0990140423号函
受雇公职人员候选人从事竞选活动并获报酬之工作人员,得以候选人为投保单位办理
加保。
有关贵局函报“公职人员候选人雇用从事竞选活动人员参加劳工保险及就业保险注意
事项(草案)”乙案,本会修正备查。
注:依照“公职人员候选人雇用从事竞选活动人员参加劳工保险及就业保险注意事项”
第 3点规定,受雇公职人员候选人从事竞选活动并获致报酬之工作人员,依劳工保险条
例第8条第1项第1款及就业保险法第5条之规定,以候选人(自然人)为投保单位办理
参加劳工保险及就业保险。但公职人员候选人不得为其配偶、直系血亲尊(卑)亲属、二
亲等内血亲及姻亲申报加保
https://www.bli.gov.tw/print.aspx?a=vlFL360rbkE%3D
有没有看到
文字是用得
并非用 应
也就是候选人可以保
候选人可以不保
再看一下
劳工保险条例 第 6条
年满十五岁以上,六十五岁以下之左列劳工,应以其雇主或所属团体或所 属机构为投保
单位,全部参加劳工保险为被保险人:
一、受雇于雇用劳工五人以上之公、民营工厂、矿场、盐场、农场、牧场 、林场、茶场
之产业劳工及交通、公用事业之员工。
二、受雇于雇用五人以上公司、行号之员工。
三、受雇于雇用五人以上之新闻、文化、公益及合作事业之员工。
四、依法不得参加公务人员保险或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之政府机关及公、 私立学校之员
工。
五、受雇从事渔业生产之劳动者。
六、在政府登记有案之职业训练机构接受训练者。
七、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而参加职业工会者。
八、无一定雇主或自营作业而参加渔会之甲类会员。
柯文哲二零一四年竞选团队
不是公、民营工厂、矿场等等
不是营利用途的
既非营利之独资商号
亦非追求获利之公司
也不是跟新闻、文化、公益有关
也不是公务人员保险
也不是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之政府机关及公、私立学校
也不是渔业生产、职业训练班、职业工会等
那就没有强制投保的必要
来
再看
劳工保险条例 第 8 条 (自愿参加保险)
左列人员 得 准用本条例之规定,参加劳工保险:
一、受雇于第六条第一项各款规定各业以外之员工。
二、受雇于雇用未满五人之第六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各业之员工
。
三、实际从事劳动之雇主。
四、参加海员总工会或船长公会为会员之外雇船员。
前项人员参加保险后,非依本条例规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项第三款规定之雇主,应与其受雇员工,以同一投保单位参加劳工保
险。
所以
柯文哲竞选办公室工作人员
比较像受雇于第六条第一项各款规定各业以外之员工
但是
有没有看到
文字也是用 得
并非用 应字之强制规定
因此
未必要强制投保
再看一下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改制劳动部后
再讲一次
公职人员拟参选人及候选人雇用从事竞选活动工作人员参加劳工保险及就业保险注意事
项
(民国 104 年 7 月 3 日 修正)
一、为办理公职人员拟参选人及候选人雇用从事竞选活动工作人员(以下
简称受雇劳工)参加劳工保险及就业保险,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三、受雇拟参选人或候选人从事竞选活动并获致报酬之工作人员,依劳工
保险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一款及就业保险法第五条之规定,以拟参选
人或候选人(自然人)为投保单位办理参加劳工保险及就业保险。但
拟参选人或候选人不得为其配偶、直系血亲尊(卑)亲属、二亲等内
血亲及姻亲申报加保。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2.aspx?lsid=FL087170
关于劳保一事
劳工保险条例第八条跟上开 104 年 7 月 3 日 修正 的注意事项
也没有指出候选人一定强制帮工作人员投保劳保
另一方面
关于生效日期
柯文哲上次选举是在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投票日为止
而这修正事项在104 年 7 月 3 日施行
向将来生效
基于法安定性原则
原则上它里面的规定不会往前溯及适用
2.至于健保
本来就是强制保险
一人只能保一家
但是
柯文哲没有帮你们保
这个举证是你要举
综上所述
证据拿出来啦
不要囉唆
啊嘶
柯文哲如果违法
该怎么办就怎么办
六、结论
嘿嘿嘿
一样一样来
1.你脸书讲为什么过去四年不讲,现在却要讲:“柯文哲是惯老板”?
个人动机问题
外界无法评断真不真实
只能评断合不合理
2.你又讲依据劳基法规定,柯办工作人员必须保劳健保,柯文哲身为雇主,应该为工作人
员缴纳薪资的4-6%,做为雇主负担金额。请问邱昱凯敢替柯文哲做决定吗?如果没有柯文
哲授意,邱昱凯敢违法吗?
以下劳基法全文
全部八十六条
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201.aspx?lsid=FL014930
请指明那一条?
柯办工作人员必须保劳健保
讨论一下啊
不要喊芭乐拳
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嘿嘿
3.你说“柯文哲是惯老板”,证据在哪里?
竞选办公室资料是什么商业机密?
它又不是营利事业
既非营利之独资商号
亦非追求获利之公司
请教
有什么秘密需要保护
再来
投保资料
柯办当然会有
只是保存时间要多久的问题
但是
难道那些劳保局、健保局的人就没有
是当他们死人喔
来
看一下
政府资讯公开法
第一条
为建立政府资讯公开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资讯,保障人民
知的权利,增进人民对公共事务之了解、信赖及监督,并促进民主参与,
特制定本法。
第十条
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并在中华民国设籍之国民及其所设立之本国法人、团体
,得依本法规定申请政府机关提供政府资讯。持有中华民国护照侨居国外
之国民,亦同。
外国人,以其本国法令未限制中华民国国民申请提供其政府资讯者为限,
亦得依本法申请之。
手上没资料
我也没有
但是我会GOOGLE
个人就向政府申请资料就好
柯办资料本来就是要返还
那有什么保存柯办资料犯罪问题
4.其他你东海丰功伟业、便当事件、柯文哲自比雍正
你跟柯文哲有仇那是你的事
恁北只看证据讲话
其他言论、意见、评价
你爽就好
我没意见
不过
柯文哲有军机处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XAewMJnFDA
00:22
处理这件事
请自己搞定
不要惹我生气
还好嘛
他还不是叫别人自己处理
被我捉到偷懒
没有全部大小事都自己一手包办嘛
嘿嘿嘿嘿
好
To be continued…
啊靠北啊
大便还有大一半的喔
恁北都马一次大干净
不过
用膝盖想也知道你在联系其他人
想申请其他人的劳保等资料对吧
嘿嘿嘿
再来~再来~再来~~~
至于其他助攻方面
(一)
以下是张裕焯先生在小弟的FB留言,张先生真的是专家!真正的专家!小弟在此叩首!
这实在是一个很好的案例。
劳基法第22条第2项规定: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但法令另有规定或劳雇双方另有约定
者,不在此限。
第79条第1项第1款规定:
有下列各款规定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二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
一、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六
项、第七项、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或第五十九条定
。
那30块的手续费未经过劳雇协商不能由劳方出。
30块也要省,当时若被查获至少要罚两万。
果然是专家
嘿嘿嘿
我腰痛无法下跪
佩服
看一下
劳动基准法工资工时制度实务研析
https://goo.gl/L3B5rQ
第九页
全额给付原则:劳基法第22条第2款,“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但法令另有规定或劳
雇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原则上,工资应全额给付予劳工,然则法规之但书说明
“但法令另有规定或劳雇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所谓的法规另有规定者,例如雇主依所得税法代扣劳工之薪资所得税或依法院的执行
命令代为执行。
而有关劳雇双方另有约定,例如员工按月返还预支之工资或员工贷款等。
又或劳雇双方约定转帐方式给付工资、代扣宿舍费、互助金、借贷费、工会会费等。
https://goo.gl/fL4QAJ
时间过这么久了
你怎么可以确信是只有你跟柯文哲没有另外约定
还是其他人全部没有约定
更何况你们工作人员不是有的用现金支付薪资
为什么一部分人用现金支付
为什么一部分人透过银行薪转
用现金支付薪资当然可以省手续费
废话我当然知道
然而
这些人难道完全没有事先特别约定
边交付个人银行、邮局帐号边讲好薪转规则
(二)
再次感谢张裕焯先生“路过”出手协助!
劳工保险可能重复投保。
请参:
https://www.bli.gov.tw/sub.aspx?a=KWecEmlRqxI%3D
如劳保局所述:
雇主的责任
受雇从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劳工,各服务单位如均属雇用5人以上之劳保强制投保单位,各
雇主均应为其办理参加劳保,劳工也不得选择仅于某一单位参加劳保。
因此不是A退保接着B加保的问题
见前
柯文哲竞选办公室工作人员
又不是适用劳工保险条例第六条等规定之强制投保
是用第八条自行投保
之前有跟学校保的话
柯文哲再有保的话当然就重复投保劳保
只是金额累加到上限嘛
我以前记得是这样
法律又没强制人家柯文哲要投保劳保
柯文哲不保
你能怎样样
咬他啊
甚至
重复投保还可以细分成跟职业工会保还有跟以雇主为单位投保的问题
嘿嘿嘿
啊
靠北
柯文哲下午二点半在信义诚品有签书会
干
下了一阵雨
发废文发到来不及了
撤退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