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有没有检察官滥诉的八卦?

楼主: goodj186 (香蕉)   2018-08-25 01:55:12
原文太长 先删除了
本案已经进入审判程序
预计于107/8/31(五) 17:00 于基隆地方法院第五法庭
7/24
原本要去补上7/3的补充资料
要我提供犯罪事实调查的方法(电磁纪录、IP位址记录) 来证明自身之清白
后来不知道为啥 也没要求这部分
这天后来应法官要求 在我同意下提供个人脸书资料
后来越想越不对劲
当天整个侦办过程充满瑕疵
当时大概7点左右我先出去用餐,手机就放在警方那边
回来时告诉人刚好在办公室内,假设告诉人"不小心"看到了我脸书资料呢?
1. 只是要备份我个人脸书资料,为何要快2小时
2. 我提供了脸书供警方以笔电登入,为何还要拿着我手机
3. 在我提供脸书资料时,告诉人"恰巧"来到办公室内不知道干嘛(*注1)
当天是该名基隆市警察局侦查队承办员警顺路载我回到台北
不过一路上一直在提“你还年轻 你也知道对方要什么? "钱"”
我其实很厌恶这种感觉 有空的可以去看咸猪手事件簿 (即使这样也不是我做的)
8/21
这天因为抓错转乘时间,迟到了一下才进法庭
整个议题还是在围绕在我的脸书,针对犯罪事实还是没有调查
以下凭记忆描述
警:“案发时间为当日9:14,可从被告脸书9:16于
FB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粉丝团留言可看出
当时该帐号是在被告控制之下。”
“被告表示从未收到FB不名登入的警告”(*注2)
(也就是排除了我本人帐号遭到盗用的可能)
后来我补问了
“请问有在我个人脸书帐号查到任何相关资料及对话吗?”
警:“没有,但是不能排除你删除了”(*注3)
依照这逻辑 我做个比方
郑捷跟我搭同列捷运 在同个车厢 然后他杀人了
有乘客看到杀人这件事情 接着检察官起诉我
因为我在同个车厢
然后事后警察来证明 我本人当时确实有在车厢内
wtf 针对犯罪事实都不用调查?我还以为在白色恐布时代
最后我补充了意见
1. 针对犯罪事实进行调查相关电磁纪录及IP位址
2. 告诉人、检察官与我本人所提供的脸书资料必有相异之处,可以由此判别犯人
帐号与我的帐号是不同的(*注4)
3. 本人所提供予基隆市警察局侦查队的脸书帐号资料并无任何与本案相关对话及纪录。
注1: 在我这天(7/24)提供给警方脸书资料及帐号之id后,
告诉人突然在8/21开庭时,提供给警方的证词多了我脸书帐号之id
(这部分我有问过警方 为何一开始被封锁后看不见 后来又看到了呢?
依照脸书使用规则,被封锁后看不见双方,也无法透过任何方式联系。)
我想这只有两种可能
1. 我本人帐号与犯人帐号不一样
2. 在7/24警局内发生了神祕事件
注2: 这部分我被唬得一愣一愣,脸书帐号之安全虽然有接受不明登入的警告
但是这部分默认是关的
另外这警察分明想咬死我,说我帐号即为犯人帐号且在我控管下
注3: 法庭上不是一分证据说一分话吗?为何一个应秉持公正、查明真相的司法人员
可以说出这么不负责的臆测假设
注4: 假设告诉人一开始就提供错误的讯息呢?
告诉人一开始的证词是,他遭到犯人帐号封锁
系透过友人脸书帐号搜寻同名姓的帐号
目前这部分因为碍于现行违宪法规
刑法被告"暂时"不能亲自阅卷,必须委任律师阅卷 (大法官释字762号)
所以我个人没有去调阅相关资料
之后如果不幸被法官自由心证必须上诉时
或哪天想到要告检察官渎职时我才打算委任律师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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