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来源:中央社
工业用添加物用于食品无罪 消基会吁修法
消费者文教基金会董事长游开雄今天表示,海带、胡椒粉等违法使用含致癌成分疑虑的工
业用添加物案件,受限文字解释判无罪、免刑责,直指太荒谬,要求政府明定禁用,以保
食安。
消基会今天召开“食品添加工业用添加物无罪民众食安何在?”记者会。
身为律师的游开雄忧心地说,2002年,高雄就发生潘姓夫妻长期使用工业用多款添加物浸
泡海带,以加速软化速度,估计10年来约3114公吨海带被吃下肚;2013年6月又发生彰化
县进兴制粉厂谢姓堂兄弟将工业用碳酸镁加入胡椒粉及蒸肉粉中,2014年11月才遭彰化县
卫生局查获,验出含砷量超标;但是都宣判无罪。
他表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8条规定违反“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
准”,只有行政裁罚;同法第15条第1项第10款则规定“添加未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添
加物”,涉及刑责。
游开雄说明,业者的规避逻辑是,所用工业用添加物的“品名”,跟第18条规范的使用范
围品名一样,只是未经许可。
其次,法院也会询问主管机关对食安法第15条第1项第10款适用的对象为何,但是食药署
称不属于第18条所规范的,就是第15条第1项第10款所规定的添加物;因此,法院最后就
会认定适用第18条,而非第15条第1项第10款,所以最后宣判无罪。
游开雄还举例,以胡椒制作案件来说,用第15条第1项第10款起诉的检察官也不服判决,
再提上诉,而且最高法院也认为“碳酸镁”这个品名,虽然是第18条所正面表列的使用范
围内的品名,但是纸袋外包装明确以中、英文标示“禁止用于食品”,直接说明为工业用
品,还验出被世界卫生组织公告的一级致癌物无机砷。
他无奈地说,因为必须符合“速审法”第9条规定,即当没有符合以下3种情况时,即“判
决所适用之法令牴触宪法”、“判决违背司法院解释”、“判决违背判例”,二审仍要维
持一审的无罪判决。
游开雄强调,食药署应该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明定“禁止非
可用于食品等级之食品添加物用在食用相关用途”,确保食安。(编辑:张芷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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