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WTO有“核选项” 中共因不公贸易或被劝离
大纪元
http://www.epochtimes.com/b5/18/8/22/n10658927.htm
美国及其盟国可以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现有规定、迫使中国(中共)改变其扭曲贸易的行为
,要不就请其离开。
《华尔街日报》周二(8月22日)报导说,可能有一个更有效的解决方案:用把中国(中
共)从WTO中开除、来迫使其作出改变。
报导说,虽然世界贸易组织没有一个正式机制可以排除成员,但其前身1994年的关贸总协
定(GATT)中的第二十三条(Article XXIII)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这是一个“核选项
”。
该条款叫“取消或损害”(nullification and impairment),允许针对某一成员提起诉
讼,如果后者取消或损害了其它各成员国预期从WTO获得的利益。
法学专家:GATT第二十三条是为中共量身定做
乔治城大学法学教授希尔曼(Jennifer Hillman)在6月出席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
(U.S.-China Ecnonomic and Security Review Commission)的听证会时表示,GATT第
二十三条是为此量身定做,“完全适用于(中共)这种情况”。
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是国会四大常设机构,负责听取各行业专家意见,每年都对中
美关系作出评估,并整理成公开报告、递交国会。当天的听证会主题是:美国应对中国(
中共)扭曲市场的工具。
希尔曼是前WTO最高争端解决小组成员。“对中国经济的广泛关注以及其对WTO成员国带来
的种种困难都表明,现在确实到了该采取特殊行动的时候了,”她说。
《华尔街日报》指,如果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和韩国共同提起
诉讼,中国(中共)要么必须改变其政策,要么必须面临世贸组织的制裁惩罚——可针对
其几乎全部出口项目。
希尔曼表示,更长远来看,调查结果可用于修改WTO章程,明确禁止这类违规政策。如果
中国(中共)不遵守修正案,它可能会被有效劝退世贸组织。
通常世界贸易组织以协商方式行事,中国(中共)有权否决这些修正案。但希尔曼指出,
如果不能达成共识,WTO也允许在有绝大多数成员赞同的情况下进行修改。
中共不遵守WTO规则 为何要留它在内?
中美之间日益激烈的贸易争端并不是突然出现的,自中国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因其不履行承诺,长期以来让美国等西方国家感到挫败。
白宫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哈塞特(Kevin Hassett)上周接受福克斯商务网采访时表示,
中国(中共)希望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员,就得像其他成员一样行事。 “如果他们不
这样做,那么国际社会是否要让他们留在世贸组织内?”
此言引发诸多热议。一方面,中共之所以没有因其多个违约行为被起诉,是因为这些案件
本身很难获胜。以中共强制外国公司技术转让为例,首先,外国公司不愿意提供证据,因
为他们认为中国竞争对手与中国(中共)政府是纠缠在一起的,中国(中共)政府可以通
过阻止外国公司扩张来进行报复。
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的研究员鲍恩(Chad Bown)表示,许多国家基于这一原因不会对
中国(中共)单个提起诉讼案,反过来,他们对美国起诉就不存在这样的恐惧。
另一个原因是过去只有少数WTO案件涉及GATT第二十三条规定,且尚无成员离开WTO,更没
有被开除的先例。
希尔曼表示,要筹备一个案件需要很长时间,并要求美国与盟友进行合作。希尔曼说,美
国应对中国(中共)扭曲市场的工具就是美国有WTO会员资格,且有能力将志同道合的国
家聚集起来、挑战中共对WTO的承诺及其会员资格。
“对中国(中共)的担忧是全球关注的问题。用于解决这个问题的工具以及寻求的解决方
案也应该是全球性的。”她说。
希尔曼敦促美国当局拿起这个工具(GTAA第二十三条)召集其它国家、对中国(中共)经
济提出一个“巨大且大胆”的案子,并据此解决中国(中共)的系统性违法行为。
日本和欧盟贸易官员周五(8月24日)将在华盛顿与美国同行会面,讨论中国(中共)问
题。据悉,这次是三方工作级会议,继续之前在巴黎(5月)、布鲁塞尔(3月)以及布宜
诺斯艾利斯(2017年12月)举行的三方部长级会议的工作。
在5月的巴黎会议上,美欧日三国同意致力于加强世贸组织(WTO)关于工业补贴和国有企
业的规则,并在技术转让方面进行合作。
莱特希泽八年前就曾提及这一核选项
在八年前,现任美国贸易代表莱特希泽(Robert Lighthizer)就曾建议,根据GATT第二
十三条对中国(中共)提起诉讼。
作为知名律师,莱特希泽2010年出席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听证,对十年前美国会批
准与中国建立永久性正常贸易关系(Permanent Normal Trade Relations)进行过深度反
思。
他当时建议说,可将此规定作为全面质疑中国(中共)体制的依据。但同时,他也指出,
无法肯定WTO是否会接受这些理论,或者如果他们接受,是否真能在可预见的未来让中国
(中共)的行为发生显著变化。
“要解决对华贸易赤字这样的大问题,美国官员必须做好准备,考虑在WTO中持极为强硬
的立场”,他写道。
显然莱特希泽当时的思考走得更远,他提出一个“以退为进”的战略。他表示,如果一个
国家没有完全履行其承诺,且让其他遵守WTO规定的成员比违反WTO规则国家招致的贸易损
失还更大,当然其它国家有权作出相应的求偿权,包括中止自身市场开放承诺的行为。
“要我明说,我其实并不提倡美国离开WTO——该机构对我们和全球贸易体系太重要了”
,莱特希泽说。随后,他亦补充说,但“减损义务”也是一种常识,是WTO成员在经济上
需要做的理性分析。
莱特希泽认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或许是应对中共不遵守WTO规则行事的最佳法案
。“事实上,(美国)不参与(WTO)义务可能是迫使WTO体系转变、促使中国(中共)真
正遵守其WTO义务的文字和精神,并实现一种可持续互惠贸易关系的唯一途径”,他说。
WTO规则不适用共产党执政的经济体
“中国经济的结构与任何其它主要经济体都不同……世贸组织谈判代表之前并没有预料到
这一点,”乔治城大学法学教授希尔曼说。
希尔曼表示,世贸组织规则不符合中国(中共)政府、共产党执政以及国有企业这种广泛
重叠的经济体,中国(中共)在很多方面都违反了其加入世贸组织时的承诺。
外界认为,如果跟中国17年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相比,中国是更加开放和市场化。但无
论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发布的中国入世评估报告、或最近的301调查报告,还是欧
美在华商会的调查,都证实了中共没有遵循当初入世时的协定,履行应该做到的义务。
希尔曼说,1994年的马拉喀什宣言是世贸组织成立的重要宣言,各成员国同意建立一个“
开放、以市场为导向”的贸易体系。
但是随着中国入世后的经济扩张,中国国内的市场力量却在不断萎缩。
当然,中共官方一直称其遵守世贸组织规定,并否认外界指责。比如:在强制外国企业转
让技术方面,中共官方指找不到明文规定说其强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
但在华外国公司抱怨他们经常被中共当局强迫技术转让给中国公司,才能换取在中国开展
业务的机会。希尔曼表示,即使是不成文的规定,在这一点上,中共政府也违反了入世时
的承诺,可能在世贸组织面临挑战。
此外,歧视性许可待遇以及未能更好地防止盗窃外国知识产权等方面,中共也违反了WTO
在知识产权协议上的义务。
如果再例举下去,与所有世贸组织成员一样,中国(中共)本应该公布其所有补贴项目,
以便其它国家能够对此作出回应,但它也没有这样做。美国贸易代表负责农业部门谈判的
官员表示,从2010年开始,中共政府就不再对外公布农业补贴数据。
同时,中共也不断对国有企业提供低成本贷款、原材料或其它资源。
华日报导说,美、欧、日已经有理由希望中国(中共)改变现有做法,现在他们又多了一
个理由:迫使中国(中共)按照WTO规则那样行事,才能确保美国不要离开WTO。
小知识:GATT第二十三条内容
第二十三条 取消或损害(来源:台湾经济部“一九九四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条文)”
)
一、任一缔约国如认为依本协定直接或间接可得之利益已被取消或受损,或本协定任何目
标之达成,因下列原因而受阻:
(一)其它缔约国怠于履行本协定所定之义务。
(二)其它缔约国所施行符合或违反本协定之任何措施;
(三)其它任何状况之存在。
该缔约国为圆满解决问题,得向其它缔约国或认为有关之各缔约国提出书面意见及建议,
其相对缔约国应慎重考虑。
二、对前述争议,如有关缔约国间于合理期限内未达成协议,或为前项第三款所指原因,
得提交“大会”解决,“大会”就所提案件应迅予调查,并向认为有关之各缔约国提出适
当建议,或适当之裁决。
“大会”如认为必要,得与各缔约国、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及任何适当之国际组织咨
商,如“大会”认为情况急迫且必要,得授权一缔约国或有关之缔约国停止履行依本协定
对其它缔约国或有关缔约国之减让承诺或其它义务;惟相对缔约国亦得于其后六十日内,
将其退出本协定之表示,以书面通知“大会”执行祕书,自送达后六十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