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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原料让民众吃下肚业者竟无罪 消基会批:难道大家明年得换吃供品?
随着中元节届临,全民忙普渡之余,消基会认为若放任政府与业者漠视下去,或许部份国
民明年就得换吃供品了。(图片来源/消基会)
民国68年夏季的米糠油事件,又称多氯联苯中毒事件,为震惊全台的首宗黑心食安事件。
当时吃到受污染的米糠油的民众多达2千人,其中16人因此死亡,受害者纷纷产生原因不
明的皮肤病变,皮肤搔痒、全身冒出疙瘩状黑色痘子,挤压还会冒出恶臭油性分泌物、免
疫系统失常等。
由于多氯联苯性质安定不易代谢,毒素堆积在受害者体内,他们往后的生活将长期承受免
疫、生殖、神经性病变与癌症的痛苦,毒素甚至遗传继续影响到下一代。
业者让民众把工业用添加物吃下肚结果竟无罪
这就是黑心食安明显的悲剧特征—受害者往往在第一时间不会发现,而是在持续的服用受
到污染的食物后,各种病症才一一浮上台面。
如今,39年过去,台湾的黑心食安事件依旧层出不穷,似乎米糠油事件的悲剧,并没有使
政府在公共卫生与食品安全或制程管理上作好防治。
从塑化剂毒风爆、顶新问题油事件、台湾米混碎米、毒淀粉事件、戴奥辛毒鸡蛋、工业用
明矾炸油条、手摇饮料店的茶类饮料残留农药、豆干含工业染剂二甲基黄、中国大闸蟹验
出氯霉素、过期乳玛琳重制贩售、豆腐防腐剂超量、工业用漂白剂漂白豆芽菜、元山回收
不良蛋重制……等,黑心种类多的不胜枚举,一项比一项有创意,仿佛要把元素表上毎一
样金属都吃下肚。
而黑心食品业者为了自身利益,视国民健康于无物,如此无良行径,却有许多遭起诉的业
者在近年陆续经法院判决无罪。法律竟然成为保护犯罪者的工具,与原先社会的期待落差
太大,引起舆论一片譁然,让人对台湾未来的食品安全与司法体制失去信心,也对经济产
业秩序造成冲击。
随着中元节届临,全民忙普渡之余,观此台湾持续恶化的食安环境,若放任政府与业者漠
视下去,或许部份国民明年就得换吃供品了。消基会认为,业者能够逃过刑事责任制裁,
正与台湾现今法律规范未臻周全有关。以下用两个例子来探讨司法制度上存在的漏洞问题
。
食安法漏洞:品名符合规范,工业级添加物也能加进食品
2013年6月,彰化县进兴制粉厂谢姓堂兄弟向谊兴贸易公司购买“工业级碳酸镁”,并将
“工业级碳酸镁”加入“佛祖”、“弥勒佛”等品牌的胡椒粉与蒸肉粉中,再贩售给不知
情的下游厂商,一直至2014年11月才遭彰化县卫生局查获,被验出含砷量超标。
当时一、二审法院认为厂商所添加的碳酸镁,主要属于卫福部“附表二食品添加物规格第
(七)类品质改良用、酿造用及食品制造用剂”所正面表列之食品添加物。
就食安法的立法意旨可认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款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添加未经中央主管
机关许可之添加物”、食安法第十八条方针对违反“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
准”(下简称食品添加物规格标准),依食安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后者只在已达到危害人
体健康时才课予刑罚。加上厂商所添加的碳酸镁属卫福部所正面表列的食品添加物,不属
食安法第15条所规范之“添加未经许可之添加物”,因此判决无罪。
不过检方不服判决再提上诉,而最高法院认为碳酸镁的品名虽然是“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
及限量暨规格标准”正面表列的食品添加物,但本件胡椒粉内所添加的碳酸镁,其纸袋外
包装明确以中英文标示“禁止用于食品”,直接说明为工业用品(For Industrial Use
Only ),并经生产者允成公司确认在案。
扣案碳酸镁经过检验,有害人体健康之“砷”含量有超过规格标准,并含该品名规格标准
内所无之铁。且其既为工业用,非可用于食品,已无列入“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
规格标准”之资格,原判决认其非属食安法第15条第1 项第10款之非法添加物,非无可议
,惟依速审法第9条之规定,不影响最高法院判决结果。
工业用原料让人吃下肚:无罪
食药署虽将“碳酸镁”列为正面表列的食品添加物,但却没有特别区分“工业用”或“食
品用”。虽然碳酸镁本身无毒,但有毒的却是其中的杂质成份。工业用碳酸镁的纯度相对
食品用碳酸镁低,可能含有其他重金属,本案中被验出的“无机砷”,即属世界卫生组织
公告的一级致癌物。而工业级碳酸镁每公斤价格约60元,食品级碳酸镁价格约180-300元
,落差至少3倍以上,明显判断业者是为了撙节成本才使用工业用碳酸镁。
消基会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深感相当荒谬。
消基会表示,工业用碳酸镁既然是工业用非可用于食品,早已无列入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
及其限量暨规格标准之资格,一、二审法院却都是只从文义上认定碳酸镁是主管机关许可
的食品添加物,因此判决未涉刑事责任,仅构成规格不符的行政处罚,实属夸张。就算食
品添加物规格标准上没有工业用与食品用之区分,但业者购入的碳酸镁包装袋上已经写了
中英文“禁止用于食品”,并直接说明其为工业用品,如此明显不能加入食品中的原料,
却还判决无罪,难道不是轻忽草率?
另外,2002年,高雄从事食品加工的潘姓夫妇,为增加海带的软化速度,长期向化工行购
买工业用原料铵粉(碳酸氢铵)、碱粉(碳酸钠)、矾粉(铵明矾)、保险粉(低亚硫酸
纳)、冰醋酸浸泡海带,制成黑心海带贩售给下游厂商,估计10年来约有3114公吨已被消
费者吃下肚,不法所得获利近亿。
一审法院以卫福部公布之“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下称食品添加物标
准)列载之“单方食品添加物”【含“碳酸钠”(俗称“碱粉 ”,下称碱粉)、“铵明
矾”(俗称“矾粉”,下称矾粉) 、“碳酸氢铵”(俗称“铵粉”,下称铵粉)、低亚
硫酸钠 (俗称“保险粉”,下称保险粉)及冰醋酸】,其制造、加 工、调配、改装、输
入或输出自89年9 月28日起业经中央主管机关即行政院卫生署(现已改制为卫生福利部,
下称卫福部)以卫署食字第0890020449号公告应经上揭查验许可程序,是以未经此查验许
可程序所制造、加工、调配、改装、输入或输出(下简称非食用级)之碱粉、矾粉、铵粉
、保险粉及冰醋酸,非属经中央主管机关许可之食品添加物,依食安法第15条第1 项第10
款规定,不得添加于食品而加工、贩卖,因此判决有罪。
出售黑心海带获利上亿:无罪
但业者却主张所添加的化学合成物都是主管机关公告核准使用的,只不过未经送验许可,
应该只违反《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8条,只是行政裁罚。
于是二审大逆转,海带食品加工时添加之碳酸钠、铵明矾、碳酸氢铵、低亚硫酸钠及冰醋
酸均为“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正面表列之食品添加物,虽其未取得查
验登记取得许可证,然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1项第10款所谓之“添加未经中央主
管机关许可之添加物”,应解释为限于“添加不属于中央主管机关正面表列许可添加于食
品之物质”,而不及于添加物产品虽属于上开品项,但其制造、输入等厂商未经查验登记
者,因此获判无罪,检方还可再上诉。
细看此情此景,业者之主张与碳酸镁胡椒粉事件如出一辙,显见相关判决一出,已在业界
产生模仿效应。消基会强烈呼吁主管机关应以此案为鉴,尽速研议修正“食品添加物使用
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并全面立法禁止工业用原料加入食品中,并明确定义工业用原
料种类与严惩机制以儆效尤。消基会期望在新法修正前,法院判决皆应依最高法院的见解
解释,杜绝黑心食安的漏网之鱼。
判决仅检验成份,成业者脱罪之词
消基会曾于2014年11月19日召开记者会“肯定食安新法~消费者求偿面配套仍不足、修法
也要罚得到!”,文中建议业者在制售食品已检验确定含有法定不得添加或明显非可供人
类食用的物质,应采举证责任倒置,改由业者证明其物质与食品对人体健康无害,并推定
其因果关系,而非由弱势的消费者来负举证责任,如此可免于业者有机会钻法律漏洞,并
让受害消费者真正能够获得赔偿,落实社会正义。
以近期所发生的元山黑心蛋液事件为例,桃园元山蛋品公司于1986年成立,桃园平镇和龙
潭都设有工厂,在当地小有名气。没想到日前却被查出负责人萧姓父子自2016年起收购发
霉、长蛆的过期酸臭蛋液,混入一般蛋液在卖给餐厅、烘培坊,影响范围遍及桃竹苗三县
市。惊人的是,食药署还查出该公司4年多来违反“食品良好卫生规范准则”(GHP)共17
次,但复查皆合格,仅今年6月因未杀菌液蛋白检出沙门氏菌被裁罚6万元,其余三项液蛋
黄、液全蛋及原蛋液均合格。
这种混入黑心蛋液的食品吃下肚,可能许多消费者第一时间都没发现有问题。但黑心食安
举证之困难,正是败诉之所在。多数有毒物质都要累积在人体内一段时间后才可能发挥明
显伤害,甚至是多年后因健康问题并发其他症状,可能状况百百种。台湾洗肾率如此之高
,或多或少可能与黑心食品脱不了关系。消基会质疑只看检验报告来断定对人体身体健康
有害与否,却漠视食品加工制造过程中是否欠缺安全、卫生因素,实无法保障国内食安环
境,因此呼吁主管机关可再研议法规,以维国人食品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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