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叶毓兰:第一次向‘袭警者’致敬

楼主: kuma0326 (kuma)   2018-07-20 15:31:04
※ 引述《tagso (白菜一斤多少钱?)》之铭言:
: 标题: Re: [FB] 叶毓兰:第一次向‘袭警者’致敬
: 时间: Fri Jul 20 14:56:41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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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迁款领了 程序跑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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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案子 蓝营到底在吵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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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行政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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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eirto: 但这案子还在行政诉讼中.... 42.73.201.247 07/20 14:57
: → spzper: 还没跑完,你就口头说可以拆了,好棒棒 118.170.51.164 07/20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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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亿都发放了 也都被领走了
: 打行政诉讼的说法是?
这案子还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诉讼中
不同意户提告内政部,因征收的是屏东县政府
所以高雄高院刚于107年5月8日裁定
将屏东县政府由参加人改列独立诉讼的原告
因此,这案子的法律程序还没走完,
还要护航潘孟安吗?
参见以下高雄高院裁定全文
裁判字号】 107,诉,25
【裁判日期】 1070508
【裁判案由】 土地征收
【裁判全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诉字第25号
原 告 杨宗原
 徐明山
 徐荣山
 徐卢缘仔
上四人共同
诉讼代理人 林昱宏 律师
被 告 内政部
代 表 人 叶俊荣
诉讼代理人 洪郁惠
 程珍惠
 黄信闵
参 加 人 屏东县政府
代 表 人 潘孟安
上列当事人间土地征收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屏东县政府应独立参加本件诉讼。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认为撤销诉讼之结果,第三人之权利或法律上利
益将受损害者,得依职权命其独立参加诉讼,行政诉讼法第
42条第1项前段定有明文。
二、经查:本件原告不服被告以民国106年5月9日台内地字第106
0416697号函(下称原处分),核准屏东县政府为办理“屏
东市公勇路拓宽工程”而就含原告所○○○○○县○○市○
街段00○00○00○00○号等土地所为之申请征收案,而循序
提起本件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诉愿决定及原处分。因屏东县
政府为需用土地人,本件关于撤销土地征收之争议,判决结
果其权利及法律上利益有受损害之可能,是依首揭规定命其
独立参加本件诉讼,爰裁定如主文。
中  华  民  国  107  年  5   月  8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审判长法官 邱 政 强
法官 黄 尧 赞
法官 吴 永 宋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华  民  国  107  年  5   月  8   日
书记官 陈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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