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法律不外乎人情? 捅死情敌 法官列5点认

楼主: kaka7788 (卡卡7788)   2018-07-18 00:17:50
※ 引述《kaka7788 (卡卡7788)》之铭言:
: ※ 引述《Workforme (′‧ω‧‵)》之铭言:
: : 1.媒体来源:
: : 联合报
: : 2.完整新闻标题:
: : 法律不外乎人情? 捅死情敌 法官列5点认为可减刑
: : 3.完整新闻内文:
: : 法律不外乎人情? 捅死情敌 法官列5点认为可减刑
: : 2018-07-17 00:58联合报 记者王宏舜╱即时报导
: : 谢姓男子夜归,发现女友竟与杜姓前男友“炒饭”,谢先殴打女友,再斥“凭什么碰我老
: : 婆?”,杜回呛“她是我的人”,两人扭打。谢拿出尖刀朝杜右肩连刺,杜仍回嘴,他转
: : 刺肚子;杜被送医急救,因腹部穿刺大出血死亡。新竹地院依杀人罪判谢13年徒刑,高等
: : 法院昨改依义愤杀人罪,判他5年10月。
: : 高院表示,欧陆或英美法系都有类似刑法义愤杀人条文,这条罪是因应人性所作考量,考
: : 量本案是基于“道义原因”,判得较轻是要彰显法律不外乎人情。
: : 谢姓男子从事轻钢架装潢,和杜姓友人分别是贾姓女友的现、前任男友,事发之前,两人
: : 还一起在贾母住处喝酒。谢和贾女在新竹租屋,去年8月24日晚间返家时,发现女友竟和
: : 杜性交,他质疑女友“讨客兄”,大斥“我给你5分钟穿裤子”,随即走到门外等候。
: : 2分钟后,谢回房,两男为了贾女互骂、动粗。杜挑衅“她是我的人、你干嘛打她?你不
: : 要,还我”,谢抽出桌底下的尖刀朝杜的右肩连刺两刀,再朝他肚子猛捅,见血流不止才
: : 停手。谢托曹姓友人报警,杜因胃、胰和静脉穿刺,送医不治。
: : 新竹地院认为,男女朋友并非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忠贞义务不及配偶,本案不符合“义愤
: : ”要件;且谢在发现他们“炒饭”时,曾怒喝“给你5分钟穿裤子”,与义愤杀人“当场
: : 激于义愤”的要件也不符,依杀人罪论处。
: : 但高院列出5点得减刑的理由,包括不义行为破坏社会生活的伦理规范、足以激起公愤、
: : 犯罪出于人类情绪、本罪性质含公益道义和反社会恶性较浅等。
: : 高院调查,贾女很想和谢“生小孩”,睡觉时都刻意不穿裤,当天因宿醉而误把杜认为谢
: : 而行房,法官认为杜不义在先。高院考量谢已与死者家属和解,开庭时落泪“我不是故意
: : 的,我有写信给他姊姊”,认定他有悔意。
: : 4.完整新闻连结 (或短网址):
: :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3256478?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2-news
: : 5.备注:
: : 首例一开 以后有好理由都有机会减刑了
: 推 zeolas: 直系血亲刑度就摆在那里,不爽就叫各位选 111.82.131.139 07/17 10:22
: → zeolas: 出来的立委去修法阿
: 想问 如果鬼父性侵18岁女儿 女儿拿烟灰缸打死鬼父
: 这样算杀害直系血亲吗? 难道不能用正当防卫阻却违法?
: 每次法匠都在扯修法不修法 实际上法律根本没有问题 是我国的法官不守法
: 杀害直系血亲跟义愤杀人哪里有冲突?
: 不然为何会有法律系教授主张孝子为了保护妈妈才拿菸灰缸打死爸爸
: 这可以主张义愤杀人轻判?
: 所以要是爸爸跑去电台上面主张妈妈讨客兄 孝子冲去电台用菸灰缸打死爸爸
: 这样也是杀害直系血亲不能轻判喔?
: 我现在真的不懂法匠的逻辑 是说连法律系教授都是法盲就对了?
: 男女朋友交往没有守贞的义务 根本男未婚女未嫁 法官都可以用义愤杀人出来挡
: 那渣男岂不是死一百次都不足惜? 还是法官之前被戴绿帽感同深受?
: 判决书连义愤的定义都懒得解释
: 绿帽苦主都已经离开现场 法官还能适用当场义愤?
: 果然法律都是随法官心情解释 用初一十五的月亮不一样 一下尖一下圆
: 那么撞死律师的洪先生也是当场义愤 因为开庭时被律师挑衅养不起孩子
: 律师手势又比划很大充满不屑 洪先生下庭之后马上去开车 时间才过二分钟
: 也符合当场义愤的定义 毕竟法官认为二分钟还在当场义愤的rage内
: 这样洪先生应该也能用义愤杀人轻判才对
: 洪先生你死的好惨 谁叫你杀的是律师 因为在台湾杀死律师就是唯一死刑
: 洪先生你死的好惨阿~~怎么没请到黄致豪大律师来辩护~~
: 太惨了~你抄了这么多佛经还是判死 人家杀死六个家人包括父母没抄佛经都不用判死
: 如果~
: 要是开庭的时候 当事人看见审判长坐在上面挑衅逼迫认罪
: 当场跳上去审判台打死审判长 这样能用义愤杀人轻判吗?
: 或是当场逮捕审判长 因为审判长是恐龙法官现行犯 人人可以逮捕
: 法匠不是说只要是现行犯人人都可以逮捕 不分轻罪重罪?
: 还说公然侮辱现行犯 人人可以逮捕?
: 那审判长乃是枉法裁判现行犯 人人都可以逮捕~~
: 欢迎当事人跳上去审判台逮捕审判长 并直接解送到隔壁地检署~~~
: 前十推 垃圾法匠真的应该出去被车撞死 送100p
嘘 bluesea620: 厄...枉法裁判?请问枉了什么法?111.83.37.187 07/17 23:27
嘘 bluesea620: 撞死律师跟太太那个案件喔!杀人行为111.83.37.187 07/17 23:29
→ bluesea620: 的当下当场,被害人没有什么足以引起 111.83.37.187 07/17 23:29
→ bluesea620: 义偾的行为啊......111.83.37.187 07/17 23:29
嘘 bluesea620: 律师法庭攻防的辩词:你养不起孩子。111.83.37.187 07/17 23:33
→ bluesea620: 这句话只是法庭上单纯的攻防辩护而已111.83.37.187 07/17 23:33
→ bluesea620: 吧!有什么不对吗.........这样都算是111.83.37.187 07/17 23:33
→ bluesea620: 义偾的话,也未免太玻璃心 111.83.37.187 07/17 23:34
嘘 bluesea620: 至于这个案件,男女朋友劈腿抓奸在床111.83.37.187 07/17 23:39
→ bluesea620: ,算不算是足以引起公愤,反而觉得一111.83.37.187 07/17 23:39
→ bluesea620: 审判决比较合理,二审有点过度放宽义111.83.37.187 07/17 23:39
→ bluesea620: 偾的范围XD感觉变向纵容情杀orz111.83.37.187 07/17 23:39
请问你是白痴吗? 我前面文章在反串你看不出来?
男未婚女未嫁 女方只是讨客兄而已 法官都可用义愤杀人 请问有何义愤?
我在场看见也会鼓掌 哪里义愤? 哪里危害到公益?
如果这都能义愤为何法庭攻防不能义愤?
一审判决本来就比较合理 二审那根本乱写 上面很多老恐龙脑袋不清楚
还有法匠跳出来把判决书当成圣旨~以为是康熙下召 辱骂全民法盲
当初妈妈嘴案也是一审判决书比较合理 一审认定吕老板不用赔偿
结果二审判决书又开始乱写了 有病~
真的看不出来老板有何过失 怎么预防员工计画性杀人
一审的脑袋比较清楚 二审法官去死~
转贴一审判决
=================================================================
辩护人虽为被告利益辩护称:被告当时系激于义愤而当场对
被害人做出伤害的行为,并导致其致死结果,被告所为应系
犯刑法第279 条但书当场激于义愤伤害致人于死罪等语。惟
按所谓“义愤”乃谓基于道义之理由而生愤慨,必先有被害
人之不义行为,而在客观上足以引起公愤,依一般人之通常
观念,确无可容忍者,始可谓为“义愤”。亦即其不义行为
必在客观上有使人无可容忍,足以引起正义上之公愤者,始
可谓为义愤(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6037号、85年度台上
字第4493号、92年度台上字第7000号判决意旨参照)。且所
谓“当场”,指该一义愤,系在不义行为之当场所激起者,
始足当之。若系过去之事实,经由他人转述,因而引发愤怒
,或因不满被害人之回应,始萌生杀人之犯意者,均难认系
此所谓之“当场激于义愤”(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00
7 号判决可资参照)。查,被告与贾意欣系男女朋友关系,
既非法律上之夫妻,2 人间即无互负法律所科予之配偶忠诚
义务,在一般人之观念,对于男女朋友间忠贞义务之要求,
本不及于对配偶之要求,道德评价上明显不同。被告虽当场
撞见女友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然此与当场发现配偶与人发
生性行为之情况,在一般人通常观念,后者在客观上足以认
违背正义引起公愤,然前者则不然,此乃因后者有悖于社会
善良风俗及伦常之故,因此,本案并不符合前揭所示“义愤
”之要件甚明。再者,被告于案发当晚10时23分许返回租屋
处,发现女友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怒喝“我给你5 分钟穿
衣服穿裤子”后,即走出上址租屋处屋外,隔近2 分钟即当
晚10时25分许复返回上址103 室,而斯时被害人已将衣服穿
上,后因被告与被害人有前述之口角、肢体冲突,被告始持
刀杀害被害人,显然被告杀意萌生之始点,亦与前揭所示“
当场”要件不符。从而,辩护人此部分之主张,并不可采。
==============================================================
苏炳坤跟张月英你们好惨啊 一审都是无罪 二审遇到老番颠就改判有罪
郭瑶琪也是一样倒楣 二审法官真的在吃屎 每天躺在高院玩大便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