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首宗律师开庭被撞死 一审被告死刑

楼主: kaka7788 (卡卡7788)   2018-07-15 19:53:35
※ 引述《osee (os)》之铭言:
: 奇怪 ~
: 那个死刑人权律师怎么没去辩护
: 我也可以帮他写一篇免死的判决阿
: 1基于人权两公约
: 被告撞死为律师 并非公约举例之儿童 或连续杀人之重大案件
: 2被告用汽车冲撞致受伤而死 并非虐杀等方式 手段并非凶残
: 3被告因离婚调解 律师太过强势 事出有因
: 考量人之常情 是冲动冲撞 并非预谋犯案
: 4虽无精神鉴定 但在暴怒下 也是思觉失调的半个俘虏
: 5男女对感情处理不当 是社会化过程中错失教育机会
: 对崇尚升学主义之国家社会 方是问题所在
: 6被告平日关爱小孩 足见非穷凶恶极之徒 仍有向善之心
: 应给予在监狱矫正教化之机会
: 7被告30年后出狱 应已能体悟学习情感处理方式 而无再犯可能
: 若是仍应情绪管理不佳 则国家监狱身为矫正机构
: 亦应负起无法矫正体系失职之责
: 综上 免死
以下是判撞死律师的洪先生死刑的原因
(一)死刑存废应由政治部门决定
法院认为,死刑存废是人民意志、价值判断的选择与决定,应该由政治部分来决定,
并不是由法官代替人民选择,死刑仍然是量刑选项之一。
(二)依照公政公约,本案可以判死
依照公政公约,限于情节最重大或最严重之罪行,且不违反该公约第14条之保障下,
才能以死刑处罚。
但杀人罪属于情节最重大或最严重之罪,而且当法院依照符合公约保障规定进行公平审判
后,可以处以死刑。
(三)洪先生的情况,应该量处死刑
最后,法院认为洪先生心智正常,生活状况没有难以承受的重大变故,当被害人离开法院
时,也没有对洪先生挑衅或刺激,只是因为之前累积的不满,就用残暴的方式杀人,恶性
十分重大。
洪先生的犯罪结果,除了造成两人死亡外,更造成律师的恐慌与不安,对社会秩序跟有赖
律师共同参与的法治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洪先生虽然有表示愧疚,并且抄写佛经,但始终否认有杀人的犯意,也一直认为原因是被
害人的陈述或黄律师案发前的手部动作、独力照顾子女的压力,以此卸责。
审酌所有情形后,法院认为应该处以死刑,并且褫夺公权终身。
判洪先生死刑的原因套用在程宇身上也可以
唯一不同的就是把造成律师恐慌改成造成妇女恐慌
而且程宇没有叫救护车 从头到尾都没坦承犯案 还推给女友是主谋 最后也没有抄佛经
怎么程宇的手段不残忍不能判死? 洪先生抄了佛经还是唯一死刑?
洪先生你死的好惨阿 死后记得去找法匠索命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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