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南港女模命案》法官判无期理由:非情节1

楼主: kevin05233 (kk)   2018-07-10 19: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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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女模命案》法官判无期理由:非情节最重之罪
2018-07-10 12:39
〔记者黄捷/台北报导〕淫男程宇性侵杀害陈姓女网模,今遭判无期徒刑逃死,士林地院
稍早开记者会解释,因刑法上有“加重强制性交罪”,但程宇涉犯的是“强制性交杀人罪
”,显然并不是情节最重之罪,遂仅判决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士林地院判处无期徒刑理由分为3大重点,第一,虽然程宇犯后毫无悔意,迄今没有道歉
、和解或赔偿,死者家属也未表示原谅,检察官也以“无法教化”求处死刑,但死刑存废
是各国刑事政策重大争议,我国立法近年也逐渐限缩,甚至判死后未立即执行,因此判决
前仍应谨慎,既然在本案强制性交杀人罪之上,还有罪质更重的加重强制性交,考量各法
定刑基准后,应以不量处死刑为原则。
第二,我国“两公约施行法”公布生效后,基于人权保障之法治国原则,应优先适用人权
保障密度较高的两公约规范,现代刑法理性化后的法律概念,与最原始的以牙还牙、以眼
还眼、以命还命之概念有别,死刑目的仅有处罚及一般性预防功能,无特别预防功能存在

第三,程宇一开始的目的是满足性欲,计画犯强制性交罪,他在性侵得逞后,因陈女尖叫
才杀人,只是防止犯行败露,事发突然,杀人并非原来犯罪计画的一环,且他使用勒毙手
段,尚非特别残暴,犯后辩解也属人之常性,不可因此与穷凶极恶之徒相提并论,也未达
罪无可逭的地步。
判决理由全文:
本院就强制性交杀人判处被告无期徒刑之理由
(一)、被告为满足性欲,自始即有强制性交计划,计成事毕,突因A女尖叫,为掩罪行
,竟予杀害,犯后犹无悔意,意图遁脱 ,A女无辜遭性侵又殒命,实质上已无可弥补,
被告迄无道歉、和解或赔偿,A女家属亦未表示愿意原谅,检察官乃以无可教化而求处死
刑。惟死刑乃剥夺受刑人生命,为刑罚之至极,本院考量死刑之存废,向为各国刑事政策
重大争议,我国立法近年亦逐渐趋向限缩,纵经判决确定后,甚至未立即予以执行,故在
判决前仍应谨慎,且被告所犯强制性交杀人罪之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参酌同条之基
本罪除强制性交外,尚有罪质更重之加重强制性交,在被告并非实行罪质最重者之情形,
除非综合评价各种法定量刑基准后,仍有求其生而不可得之情形外,应以不量处死刑为原
则。
(二)、死刑存废之争,乃无关对错之价值选择,应互相尊重及包容。公民与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下称两公约)施行法公布生效后,公政公约第6 条
揭示之废除死刑目标,虽为我国成文法所设定,然迄今仍非全面并经立法废除,法院应依
法审判,本无从回避或拒绝死刑规定之适用。公约、立法意旨及两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之
解释,均具有我国内国法效力。至公约与我国其他法律之效力位阶如何,法无明文。两者
发生法律冲突时之适用顺序,基于人权保障之法治国原则,自应优先适用人权保障密度较
高之两公约规范。从而两公约内国法化后,已生实质限缩刑法死刑规定适用范围之效果。
宪法所指之人民应包括被告及被害人在内。其等生命价值,无高低差异,均属无价,同被
保护,不得被无理剥夺。国家为防止和惩罚剥夺生命的犯罪行为,有采取措施的义务。而
其措施并不排除国家 机关非任意或无理剥夺人民生命之情形,仅应严加约束与限制。死
刑判决是对最严重的罪行之惩罚,若符合公政公约所定之实质及程序上限制、拘束,即不
构成公政公约第6 条所指之无理剥夺生命权。我国刑罚原则采行为责任,而非行为人责任
;刑法系对某一犯罪行为,施以相对应之刑罚。并非所有无理剥夺他人生命罪名之犯行,
均当然系最严重罪行。 基于行为责任原则,尚应考量与犯罪行为本身攸关之事项,是否
已达最严重程度,方足当之。例如,其犯罪行为动机是否具伦理特别可责性、犯罪手段或
情节具特别残暴性、行为结果具严重破坏性、危害性等。对于犯罪之刑罚,我国向认兼具
防治和处罚犯罪之作用与功能。监狱行刑法第1 条规定:徒刑拘役之执行,以使受刑人改
悔向上,适于社会生活为目的。足见教化系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及拘役刑罚之执行目的,
尚非死刑或罚金刑之刑罚执行目的。现代刑罚理论所谓犯罪应报,系指理性化后之法律概
念,是基于分配正义原则之作用,对于不法侵害行为,给予等价责任刑罚。此即以犯罪人
之行为责任为基础,使罪与责相符、刑与罚相当。实与最原始之同害报应刑思想,即以牙
还牙、以眼还眼、以命还命之概念有别。故刑罚之目的,就处罚或惩罚犯罪言,具犯罪应
报及一般预防色彩;就防治犯罪言,具一般预防及特别预防色彩。死刑作为刑罚之一种,
当存有现代刑罚理论之犯罪应报概念。依罪行衡量与罪相符之责,再依其罪责衡量、选择
相应之刑及与刑相当之罚后,认非处以死刑无法实现分配正义、或符合社会上普遍认可之
法价值体系及其表彰之社会正义,达到处罚与防治最严重罪行之功用时,则死刑刑罚之目
的仅有处罚及一般性预防功能,而无特别预防功能存在,仍须回归以被告具体个别犯罪情
节、所犯之不法及责任之严重程度等犯罪情状,得否作为选择科处死刑之充足理由。
(三)、被告对A女强制性交,并无刑法第222 条第1 项各款所定加重条件,基本犯罪之
情节已非最重;被告杀害A女,并非于强制性交当下而为,系为A女穿回衣裤时,遇A女
尖叫才动念杀人,仅在防止犯行败露,且事属突发,应非原来犯罪计划之一环;被告使A
女致命之方式,系阻断呼吸使其窒息而亡,所用手段尚非特别残暴;被告犯后诸多辩解,
乃人性畏罪情虚之常,无可以此等同穷凶极恶之徒,亦未达罪无可逭地步;不能仅以被告
前有犯案纪录而仍再犯;故纵无两公约规定之限缩,单纯仅依我国刑法现有对强制性交杀
人之量刑选项,此部分应量处无期徒刑,并宣告褫夺公权终身。
合议庭成员:刑事第七庭审判长雷雯华、陪席法官李冠宜、受命法官王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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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你妈的又一个废渣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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