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穿裙被拍腿 非隐私处恐告不成

楼主: fbi0072004 (征水龙使UID 271651536)   2018-07-09 08:08:09
1.媒体来源:
苹果日报
2.完整新闻标题:
穿裙被拍腿 非隐私处恐告不成
3.完整新闻内文:
国发会副主委邱俊荣被控在西门捷运站偷拍穿短裙女子的美腿,引起轩然大波。虽然受害
的陈姓女子昨前往派出所提告妨害秘密,不过,律师陈昭全指出,从我国《刑法》妨害秘
密罪来看,若只是拍摄男或女外在穿着呈现出的样子,基本上并无涉及妨害秘密问题,除
非涉及隐私部分,否则仅能说在道德上可议。
根据我国《刑法》妨害秘密罪第315条之1,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照相、录影等他
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是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
元以下罚金。
拍遮掩处才涉犯法
但过去就有不违法的相关案例,新北市一名彭姓男子,2013年持数位相机尾随短裙正妹录
影,见义勇为的路人在后方以手机录影蒐证,趋前向正妹示警,浑然不觉的正妹花容失色
,立刻报案,彭男当时虽然被警方依妨害秘密罪嫌送办,但新北地检署在勘验影片之后,
认为正妹的内裤会入镜,原因是裙子太短所致,并非是彭男刻意偷拍,对他做出不起诉处
分。
律师陈昭全则指出,除非拍摄他人有意遮掩的身体隐私部位,如偷拍裙底风光等不愿显露
的部位,才有涉妨害秘密的问题。律师黄仕翰也认为,涉嫌违反妨害秘密罪,主要考量拍
摄人的主观态度、是否有侵害他人隐私的恶意、以及为了满足自己主观欲望,而心态有意
侵害他人的隐私。拍摄照片的部位,如从下面往上拍摄裙底,或者比较隐私的角度,也都
可能成为定罪的可能。
另外,律师张家豪指出,若有人未经允许拍摄或录影他人隐私部位,甚至传上网散布或贩
卖,就涉及《刑法》第315条之2,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甚至并科5万元以下罚金

至于在街头上未经同意拍摄他人,是否侵犯其肖像权?张家豪认为,这部分仍有讨论空间
,但若一旦做为商业使用,就当然会有侵犯肖像权,可跟拍摄者请求民事赔偿。
法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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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tw.news.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80709/3806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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