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卦] 爱滋病患看病时需告知应该不违宪吧?

楼主: A6 (短ID真好)   2018-07-08 11:28:40
※ 引述《john91018 (暴虐轰龙)》之铭言:
: 如题
: 以下理性讨论分析,勿战以及仇恨言论
: 宪法第22条规定之概括基本权包括隐私权,也就是爱滋病患者主张的权利
: 释字603号对隐私权之侵害采中度审查标准,本文亦采之
: 惟爱滋病患看病时为隐私权而不告知医师其病症,会使医护人员处于高度感染风险,可能
: 侵害医护人员之生命权,此为基本权利之冲突
: 宪法第15条规定之生存权包含生命权。自释字263号解释意旨中可知生存权中最重要之内
: 容为生命权,因生命权为一切基本权利之基础,无生命则无法享有基本权
: 因此生命权之重要性应在宪法所有保障之权利之上,有最高之位阶。本案之隐私权及生命
: 权之基本权利之冲突,按前所述,生命权应优先保障
是这样的 这要分两种情况 1.立即有生命危险 2.没有生命危险
宪法保障的是 如果爱滋病人有立即危及生命 不论是告不告知
医护人员都必须要进行对应的治疗 基本上所有的医护对这部分没有意见
现在的问题是在 不严重的病人
例如说蛀牙洗牙 简单的四肢骨折以及ㄧ些无立即危险的手术
实际这些洗牙和手术上有提供专门的医院
有针对爱滋病和ㄧ些特定传染病患者的对应治疗和诊间消毒
ㄧ些友碍人士主张不用告知 1.不须告知 2.跑特定医院很麻烦 所以我到哪里都要给我看
实际上对防疫是有漏洞的
: 因此要求爱滋病患告知,系在保护医护人员之生命身体健康,目的上应属适法
: 手段上,要求爱滋病患看诊时告知病情,与对于医护人员之感染防护具有实质关联性,观
: B、C型肝炎等类似之血液传染疾病可得知。且爱滋病患之资料医疗机构应不得随意公开之
: ,其仍享有隐私权之保障,并非完全剥夺
: 综上,其手段目的间具实质关联性,且无违反比例原则。故要求爱滋病患于看诊时告知,
: 应不违宪
: 有没有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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