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红灯越线“一点点”遭检举 法院判撤销900

楼主: tony0501 (tony)   2018-07-07 23:07:25
其实越线一点点就罚九百
是不太恰当的一个规定
法律依据在道交条例第60条第2项:
汽车驾驶人,驾驶汽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条无处罚之规定者,处
新台币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罚锾:
一、不服从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指挥、稽查任务人员之指挥或
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机关,依第五条规定所发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
四、出租车之停车上客,不遵守主管机关之规定。
为什么会说这个规定有点问题呢
我们知道
要处罚行为人违规
他的处罚一定要跟他违规可能造成的危险成比例
这就是为啥酒驾拒测要罚九万、停车费没缴只要罚三百
再看第53条第2项
红灯右转的罚则是600~1800
相较于闯红灯1800~5400是差很多的
这个合理
因为闯红灯的危害远大于红灯右转
回来看越线
其实越线这个处罚说白一点就是立委偷懒,懒得规定
又留给行政机关一个方便的规定
因为制定交通号志标线是行政机关权责
绝大多数而言
越线的危害其实是比红灯右转小的
但是罚的却比红灯右转重
其实是没什么道理的
然后罚单的救济方式
都是先向监理机关或裁决所陈述意见
但这些单位基本上没用
回函都是例稿换当事人的资料
有争议几乎都要到法院才有办法解决
不过一般来说败诉率偏高再加上很多人怕麻烦
也就让主管机关跟一滩死水一般
十几年来都没啥长进
大概是这样
※ 引述《emperor (欧派‧萝莉‧しほ‧翼)》之铭言:
: 媒体来源:自由
: 红灯越线“一点点”遭检举 法院判撤销900元罚单
: 蔡姓男子开车停等红灯时,不小心超越停止线,遭其他民众拍照检举,新北市政府交通事
: 件裁决处也开出900元罚单。蔡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士林地院认为,本案违规情节轻微
: ,未影响他人行车安全,不处罚为适当,判决撤销罚单,可上诉。
: 蔡男今年1月27日清晨6时许,开车行经汐止区福德三路某巷口时“红灯越线”,有名驾驶
: 的行车记录器拍下蔡男的违规过程,遂于2月2日送出影片检举,交通裁决处也依“不遵守
: 道路交通标线之指示”,开出900元罚单。
: 蔡男提告主张,当时天还没亮,地上湿黑,无法看清停止线,才不小心超过一点点,根本
: 没有影响交通安全。交通裁决处则驳斥,现场明明有路灯照明,且既然路口设有红绿灯,
: 驾驶就应更加注意,对蔡男开立罚单并无过失。
: 但法官认为,行政罚法第19条明定:“3千元以下罚锾之处罚,其情节轻微,认以不处罚
: 为适当者,得免予处罚。”既然法律给予裁量权,执法人员若无特殊理由,就得依法行使
: ,否则就是“裁量怠惰”。
: 法官勘验影片,发现现场除了检举人外,就没有其他车辆,蔡男违规并未影响检举人行车
: 安全,也不可能对其他用路人造成危害,违规情节确实很轻微,应当不罚,交通裁决处却
: 未审酌此部分,程序上有瑕疵,遂判决撤销罚单。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463885
: 备注: 大家一起来越线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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