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夜校少女口交9次花不到3千 法官判罚12万
2018-07-07 22:02联合报 记者黄瑞典╱即时报导
新竹县1名17岁少女到苗栗县唸夜校,认识上学途中的饮料店曾姓老板,去年9月起陆续以
150元至300元代价,9度在饮料店厨房为曾男口交,社工发现通报检警侦办,检方依违反
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声请简易判决,苗栗地院判处曾男拘役120天,易科罚金以1千
元折算1日,共12万元。
检警调查,这名少女因上学途中都会经过曾男的饮料店,与年龄都可当她父亲的曾男熟识
后,去年9月28日至11月23日间,曾男趁少女上学途中透过脸书messenger等方式约定性交
易,每次150元至300元,由少女在饮料店的厨房为曾男吻胸及口交,完事后少女才去上学
,总共9次。
经社工发现通报新竹县警方调查后移送苗栗地检署侦办,检方侦讯时,曾男坦承与少女性
交易,并有messenger通话内容为证,检方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声请简易判
决。
法官认为曾男触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1条第2项与16岁以上未满18岁之人为性
交易罪,所为9次分论并罚,审酌曾男明知少女仅17岁,犹未能克制自身情欲,而与少女
性交易,影响少女身心发展及社会善良风俗,实不足取,但曾男坦承犯行,态度尚可,衡
量曾男经济小康、智识程度国中毕业等情状,判处曾男拘役120天,易科罚金以1千元折算
1日。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