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徐旭东赢了!立院三读《公司法》  SOGO

楼主: tmacor1 (卖冰淇淋的车子)   2018-07-06 15: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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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旭东赢了!立院三读《公司法》  SOGO股权确保无虞
立法院今天三读通过《公司法》修正案,通过攸关远东集团董事长徐旭东经营权的“SOGO
条款”,其中“SOGO条款”指的是《公司法》第9条修正案,修法将范围扩大为“刑法伪
造文书印文罪章之罪”,纳入“登载不实事项或使登载不实事项”,因这项修法恐影响徐
旭东对SOGO的经营权,外界高度关注,三读修法条文确认不溯及既往,因此SOGO公司增资
案本身“并不适用”,徐旭东经营权不受修法影响。另外,此次修法也通过“大同条款”
,持有3个月以上的过半数股东,可以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公司派未来挑战将增大。
此次大修《公司法》,在全部449条文中,修正150条,是近10年最大修法。修正包含3大
主轴,“松绑化、弹性化”、“公司治理强化”,及配合亚太洗钱防制组织评鉴而推动的
“电子化、国际化”规定。修法通过“股王条款”,根据协商条文规定,未来公司可在章
程中明定,每季或者每半年分派盈余;前三季或上半年的盈余分配,应提报董事会通过。
在“松绑化、弹性化”部分,为友善创新创业环境,修法规定,未来公司可发行无票面金
额股,发行价格将不会被面额绑住,低出资就能高持股;而现行法规定,公司1年仅可分
配1次盈余,但三读条文规定,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可自行规定每季或每半年配息1次,
被称为“股王条款”。此外,修法也扩大员工奖酬工具的发放对象,未来集团母子公司之
间,配股给员工的规定更有弹性,不会再发生母公司配股,子公司只能流口水的情况。
修法也开放非公发公司、政府或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之股份有限公司得不设董事会,仅置
董事一人或二人,回归企业自治。
而为了“强化公司治理”,立院也表决通过“大同条款”,政院版原规定,过半股东就可
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不过朝野协商时,在野党认为这样降低临时股东会门槛,会造成公
司动荡不安,最后表决通过的条文增加持股日数的规范,三读条文明定,“持有3个月以
上的过半数股东,可以自行召集股东临时会”。此条款未来将改变未来“公司派”与“市
场派”的角力筹码, 柯建铭强调,条文可杜绝公司内部的“万年执政”,要经营者“好
好经营,人家才会支持你”。
修法也通过俗称“SOGO条款”的《公司法》第9条修正案,现行法规定,公司之设立或其
他登记事项有“伪造、变造文书”,经裁判确定后,由检察机关通知中央主管机关撤销或
废止其登记。修法将范围扩大为“刑法伪造文书印文罪章之罪”,纳入“登载不实事项或
使登载不实事项”。不过修法并不溯及既往,SOGO公司增资案本身“并不适用”。
此外,过去股东提名董监候选人曾发生被“不当剔除”的状况,为保障股东权益,这次修
法明订,只要叙明候选人学经历资格,董事会不再审查,应将其直接列入候选人名单。
为杜绝股东会前的“委托书大战”,绿委高志鹏提案,委托书不得用于选举董监事,后来
修正版本,限制委托书的表决权,不过工商界认为,委托书行之有年,应有完整配套机制
,否则不该贸然废除,最后经协商,三读条文规定,授权公发公司的委托书规范,由金管
会订定。
对于7大工商团体联名反对的“普通董事对公司文件有查阅抄录及复制权”,民进党和国
民党最后达成共识,支持不增订此条文,惟时代力量坚持提出修正动议。但经表决,时代
力量的修正动议在表决后并未通过。
台湾1998年加入亚太洗钱防制组织(APG),为配合APG今年将来台“现地评鉴”,这次《
公司法》修法新增防制洗钱条款,规定中央应建置资讯平台,供公司以电子方式申报实质
受益人资料,让政府有效掌握公司“实质受益人”资料。公司的实质受益人包括董事、监
察人、经理人及持股或资本额超过10%的股东。行政院版本原规定“每月申报一次”,遭
批扰民,最后三读条文规定“每年申报”,但如果有变动,应于变动后15内申报。
此外,为落实“电子化、国际化”,修法明定,未来公司股票不一定要印纸本,可洽证券
集保事业机构登录、股东提案也可以用电子方式来做、非公发公司可以用视讯会议开会;
修法也废除外国公司认许制,公司得依章程订定之外文名称登记。(曾盈瑜/台北报导)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80706/1386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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