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闻] 侯友宜遭打脸 大群馆包租婆原来是侯家3

楼主: savishu (........)   2018-07-05 02:25:05
※ 引述《ZZZZ0 (问号)》之铭言:
: 干,键盘会计师今天真的认真再看看新闻跟法条,
: 侯太这招叫自损八百伤敌一千,
: 连北市都发局都内伤了,
: 结论先说:根本不用解约!!!
: 因为“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根本就没有“寄宿住宅”,
连法条都不会看还敢说有认真看.....
https://imgur.com/a/aneQoa0
第七条有大群馆的住二之二分区允许使用的种类,没有出现寄宿住宅
所以大群馆不能当寄宿住宅使用
https://imgur.com/a/91B5GPX
哪里可以有寄宿住宅呢?在第八条的住三及第九条的住四
https://imgur.com/a/Gplgwuc
: 但是有“集合住宅”
: 集合住宅:具有共同基地及共同空间或设备,并有三个住宅单位以 上之建筑物。
: 而“住宅单位”则是
: 住宅单位:含一个以上相连之居室及非居室建筑物,有厨房、厕所
: 等供家庭居住使用,并有单独出入之道路,可供进出者。
: 乡民先把上面定义先记在脑袋里。
: 再来,没有“寄宿住宅”,但是有个最接近的“寄宿单位”,
: 寄宿单位:供一人以上居住使用,而无个别厨房之建筑物。
: 而“寄宿舍”
: 寄宿舍:含一个以上寄宿单位之建筑物。
: 所以我们可以知道,一个房间里有“厕所跟厨房”,
: 就是“住宅单位”,很多“住宅单位”就叫“集合住宅”,
: (至于“供家庭居住使用”则可以无视,因为无定义,
: 像是犯罪率最高的帝宝集合住宅里,应该有一堆有钱人的小三,
: 要说符合家庭定义也很奇怪,所以可以无视。)
: 但是,如果是无个别厨房之建筑物,就是寄宿单位了,
: (就算你有厕所也不重要)
: 所以在此呼吁侯太,不要轻易解约,
: 因为这样只会又被DPP乱喷一通,
: 应该要快点把你们大群馆的厕所的角落装上厨房设备,
: 只需要一台电磁炉、一台抽风扇、大不了多送一个锅子,
: 这样你们就是又有厕所又有厨房,
: 所以大群馆就可以是“集合住宅”了
大群馆租赁契约书
https://imgur.com/a/4RdYE6R
买卖双方都认定这栋楼是要拿来当学校宿舍使用了
我是不知道你还要硬凹什么
不解约也行,就依法开罚所有权人及使用人
这个案子的使用执照是86年发的,当时请的分类是集合住宅
https://imgur.com/a/1qNW2C1
去查了一下86年以前的"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
当时就有第三组的寄宿住宅且住二也确实没有这个分类
所以也没有新旧法的问题
所以这案子很明显就是违规使用,而且还有租赁契约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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